摄影师S诉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20)苏0192民初5938号侵害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原告S系知名摄影师,被告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柏**庭”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原告拥有著作权的摄影照片52幅用于商业宣传,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答辩称,微信公众号“柏**庭”的账号主体是我公司,但实际由案外人南京XX公司代为运营。涉案52幅照片源于原告微信公众号中的一篇文章,我公司转载并非用于商业宣传,也非恶意侵权,且已经及时删除侵权文章,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我公司也未获利,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摄影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和底稿,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系涉案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和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上述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关于公众号由他人运营而不需承担责任和未造成损失等抗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原告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类型、独创性高度、涉案公众号的关注浏览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及后果、原告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赔偿的数额(包含合理费用)为55000元。
其他著作权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