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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1)黔2723民初2735号

    原告:兰XX,男,汉族,1979年3月1日生,贵州省瓮安*人,住瓮安*瓮水*事处高XX附99号,

    公*身份号码XXX。

    被告:贵州XX公*,住所地:贵州省贵阳*贵阳****技术产业开XX(B)1

    单*8层1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0115MA6DKCMM1X。

    法*代表人:吴XX,执行董*兼总经*。

    被告:陈XX,男,汉族,1988年2月20日生,贵州省瓮安*人,户籍*址瓮安*平*营镇平*营村兴隆XX,现住

    贵州省贵阳*南明*花*园财富XX,公*身份号码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徐**,

    贵州竹帛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贵州竹帛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原告兰XX与被告贵州XX公*(以下简*

    贵州XX公*)、被告陈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XX及被告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孙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XX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理终*。

    原告向*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依法*令被告支*原告工程*共计*民币贰拾叁万*仟叁佰零贰元*(¥231302.00);二、判令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承包*告工程,项*名称:都*至安*公***项*DAFJ-3合同段*房**房*面吸音墙安*项*。项*地点位于*州省贵定县XX,工程*量于2021年4月28日完成,以及后*维修于2021年7月13日交予中阳XX公*******项*第DAFJ-3项*经*部被告甲方。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项*款项,原告多次向*告催款无果,为维

    护自身合法**,特诉至法*。

    被告贵州XX公**出庭应*,亦未向*院提交答辩状。

    被告陈XX辩称,一、被答辩人合同义务尚*履行完毕,付款条件尚*成*。被答辩人承建的本案工程,存在水*房*顶、防潮板发霉、水**渗水*质量问题,原告至今仍未解,应*偿返工,直至工程*量验收合格。二、被答辩人主张**与合同约定金*不符,答辩人不予认可。根据双**订的《吸音墙面安*专项*包**合同》内容*定:1、吸音墙面80元/平**、顶面吊顶45元/平**;2、答辩人扣取3%作为质保金。

    答辩人已经**15万**程*给原告,所以答辩人应**被答辩人的剩余*程*项**:3084.2平***80元/平**(墙面)+1472.9平***45元/平**(吊顶)=313016.5元,扣除已支*的15万*,质保金9390.98元,即153625.52元。

    三、被告陈XX是履行职务行为,责任**由贵州XX公**担。

    经*理查**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10日,被告贵州XX公**为发包**贵州省都*至安*公***项*DAFJ-3合同段*房**房*面吸音墙安*项*承包*原告施*,项*地点:摆金、岗度、窑上、云*、鸟王。双**订了吸音墙面安*专业分包**合同,陈XX在发包**签字并加盖*州XX公****同约定原告包*包*,承包**为:吸音墙面80元/m,顶面吊顶45元/m,暂定量755199m,总价暂定604159.2元,同时*定付款方*为:承包***一个月后*完工进度,中途根据实际需要做的工程*施*,不得有***由停工,发包***在进度审核完一周*进行结算支*至90%,所有*项***全*付清至97%,剩余3%作为质保金,两年*保期满**个工作日内无息结清质保金。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于2021年4月28日完工后*工程*由被告贵州XX公*。被告领军公**该项*由公**工陈XX在现场进行管*。施*

    期间,陈XX于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2月10日分两次支*给兰XX工程*共计15万*。双**对工程*进行正式收方,2021年9月1日原告单**作结算单*份,陈XX对墙面面积30842m,顶面14729㎡予以认可。但原告认为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4月28日的工程*应*墙面单*85元/m及吊顶单*50元/㎡计*,以及被告还需承担岗度收站发电机室10000元、人工费42000元*发电机油费3000元,要求被告承担231302元,双**能*成*致,原告遂向*院提起如前诉讼。

    另查*,2021年10月31日,都***第二总监办向*州XX公**达10月缺陷清单,陈XX微信联系原告,告知其施*工程*在质量缺陷,原告未进行维修。截止目前,都**XX因存在多项*量缺陷,尚*验收合格。

    以上事实有*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信息、吸音墙面安*专项*句施*合同、结算单,被告提交的银行转账明*、都***缺陷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本院依法*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一、原告兰XX与被告贵州XX公**订吸音墙面安*专项*包**合同,是双**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规定,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施*完成*,原告将工程*付给被告,双**施*工程*予以认可,因双**合同中对施*单*及质保金*行了约定,原告要求以其他单*进行计*,没有*据,本院不予支*,故被告应**的工程*为总工程*扣减被告已经**的15万*,扣减3%的质保金,即为153

    625.52元。二、原告诉请的其他费*,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为实施*工程*支*,本院不予支*。三、因施*合同为贵州XX公**原告所签订,陈XX虽然在发包**签字,但合同盖*****,陈XX的行为应*定为职务行为,根据合同的相*性,该工程*应*由贵州XX公**担。

    对被告代理人的辩论意见,予以采纳。被告贵州XX公***院依法*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诉讼权*。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兰XX工程*十五万*千六百二十五元*角二分(¥153625.52);

    二、驳回原告兰XX的其余*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4770元,减半收取2385元,由被告贵州XX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州省黔南布依族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日起二年*向*民法*申*执行。

    审判员刘XX

    书记员鄢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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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2-27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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