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XX、何XX等房*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佛山*顺德区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15775号
原告:许XX,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潮州市潮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超,广***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何XX,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佛山*顺德区。
第三人:吴XX,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佛山*顺德区。
原告许XX与被告何XX、第三人吴XX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于2021年8月17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许XX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超、被告何XX、第三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向*山*顺德区杏坛镇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以下简*杏坛村改办公*)发出《协查*》调取案涉租赁物的村改文*,该办公*于2021年7月15日向*院复函。前述调查*证依法*计*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
许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判令何XX向*XX支*各项*迁补偿款30万*(具体金*以评估机构作出的最终*估结果为准);2.本案诉讼费*由何XX承担。
事实和*由:吴XX与何XX于2019年10月19日签订了《租赁合同》,何XX将位于*德区厂房(该厂房)出租给吴XX,2019年10月28日吴XX将该厂房*租给许XX,许XX承租该厂房**册佛山*XX公*,经*塑料颗粒加工等。2020年3月中旬,许XX接到杏坛村改办公*的书面通*,许XX所使用的厂房*于*造区域,需要拆迁。2020年3月下旬评估机构对许XX所使用厂房*的搬迁补偿做了评估;许XX于2020年4月初搬迁完毕,许XX于*告多次协商***迁补偿的相**宜,但何XX一直不与许XX协商,并不提供拆迁评估报告,导致双**直未达成*致意见。综上,许XX认为何XX的行为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据此,为了维护许XX的合法**,特向**提起诉讼,恳请法*依法*决。
庭审中,许XX变更其诉讼请求第一项*损失为332605元:1.设备搬迁费18205元;2.其他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57000元;3.安*补偿费128700元(即1650×13×6=128700);4.停产停业损失128700元(即1650×13×6=128700)。
何XX辩称,其他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可搬迁设备补偿费,故原告不能*复计*;从*告提交的宗*图可以看出,原告实际租用厂房*积为1000平**;安*补偿费*属于*告方。
吴XX陈*意见称,1.应*先确认厂里设备及其他生产生活资料才能*定应*计*的补偿费*;2.关**评设备问题,原告将该环评设备拆走,应*以返还;3.厂里的电线在原告搬迁过程*原告自行拆走,该电线属于*告方*有;4.原告还未向*三人缴纳案涉厂房*营业税4766.44元。
吴XX同意就上述的营业税另徇途径处理。
许XX及何XX围绕其诉辩依法*交了相**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一方*对另一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证明*容*关*性则以本院查**准。另,本院依照许XX的申*向*坛村改办公*调取了案涉租赁物的《厂房*迁补偿协议》及相**评估文*,当事人均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的陈*及本院采纳的证据,查**下事实:
1.何XX、案外人何XX与顺德区杏坛镇北头股份合作社签订《使用土地协议书》,由该股份社提供位于*坛镇××路*侧××工业区的13.78亩土地给该两人有*使用,使用年*自2000年8月1日起至2050年8月1日止。何XX承租上述地块后*建了案涉厂房,截止至法*辩论终*,涉案厂房*取得建设工程*划许*证;
2.吴XX于2019年10月19日承租案涉厂房*,另于2019年10月28日将案涉厂房*租给许XX使用,厂房*址位于*山*顺德区,厂房*积约为1650平**,租赁期限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14日止,租期为三年;租金*每月28000元,其中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5日为免租装修期;于*同签订当日预付第一个月的租金28000元,以后*月5日前支*当月租金;租赁期内,如遇国**用土地或者拆迁等政府行为,双**应*从,合同解*,不作任**方*约金。许XX并于2019年10月28日向*XX缴交保证金84000元;
3.上述租赁合同签订后,吴XX依约将厂房*付给许XX使用。许XX承租案涉厂房**册了佛山*XX公*,法*代表人人为许XX。该公**具《债权*让书》确认案涉厂房*拆迁补偿款转由许XX主张;
4.2021年5月7日,何XX、案外人何XX与杏坛村改办公*签订《厂房*迁补偿协议》,约定:因杏坛镇中兴现代产业城项*建设需要,政府拟征(收)佛山*顺德区杏坛镇齐*XX土地并已经*吕*等股份社就相**项*成*识。何XX租赁的地块位于*次政府部门拟征收地块范*内,为满*杏坛镇中兴现代产业城建设需要,政府部门需对案涉《使用土地协议书》所涉土地及厂房*行征收并拆除,何XX、案外人何XX对此予以同意;根据相**改文*,双**意委托广*业勤资产评估土地房*产评估有*公**本次厂房*迁、拆除的相**失进行评估,并以评估金*为基础结合《杏坛镇村级工业园厂房*迁补偿工作指引》,由合同双**法*商*定本次搬迁、拆除补偿金*。根据广*业勤资产评估土地房*产评估有*公**具的业评资字[2021]第0570号《资产评估报告》并结合《杏坛镇村级工业园厂房*迁补偿工作指引》,且经*同双**对及平*、自愿、友好协商*成*致意见,确定本次厂房*迁、拆除的全*补偿金*合共138XXXX6990.76元(其中何XX占XXX.99元、案外人何XX占XXX.77元);在本协议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向*XX支*约定补偿金*的80%即XXX.19元,何XX必须*收到上述款项*,于2021年5月15日前完成*房*迁工作,即将厂房*所有*品、设备、设施、原材料、成*等全*搬空,并将全*厂房、建构筑物按照现状移交给杏坛村改办公*,移交工作完成*,杏坛村改办公*有**何XX移交的全*厂房、建构筑物及其内部遗留的全*物品、设备、材料等自主进行拆除、处理及清运等,无需另行告知何XX;4.移交厂房*日,双***签署《移交确认书》,此后20个工作日内向*XX支*补偿金*的20%即XXX.15元**时*迁交地补助XXX.19元;其中案涉厂房*在地块的实测建筑面积为8103.27平**,临时**费*每平**78元*8103.27平***632055.06元;停产停业损失亦按前述公*计*,但由于*过土地、建筑物评估总额的5%,故按土地、建筑物评估总额的5%计*为582479.70元;
5.广*业勤资产评估土地房*产评估有*公**2021年4月10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1月25日)中“资产占有*10号-2”为案涉租赁物所涉物业,涉及争议的评估项*明*详见文*附表,其中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费57000元:
6.许XX、何XX均确认《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建筑物的“(砖4)、(砖6)、(砖7)、(砖8)”均为许XX专用部分,该部分建筑面积为1079.17平**;“(砖3)”中自西起算8米(“砖3”与“砖4”之间的线)的范*亦是许XX租用部分[约为梯形,长边*12.84米(54.56-49.72+8=12.84),短边*8米,高*16.23米],该部分面积约为169.12平**[(12.84+8)×16.23÷2=169.12](详见何XX提交的《宗*平*图》)。许XX租用的厂房*建筑面积约为1248.29平**;
7.许XX于2021年4月6日搬迁完毕;
8.何XX书面明*其已经*2021年9月1日收到涉村改的补偿款合计XXX元,该款项*及三地块的拆迁补偿。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租赁合同纠纷。关**涉合同效力的问题,《最高*民法*关**理城镇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若干*题的解*》(2020年*正)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划许*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划许*证的规定建设的房*,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辩论终*前取得建设工程*划许*证或者经*管*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应*认定有*。本案中,何XX出租的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划许*证而建设的,根据前述法*规定,案涉租赁合同应*无效。
关**XX主张*各项*偿款问题,具体如下:
1.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根据评估报告显示,该些设备均存放于“(砖4)”,而许XX与何XX均确认“(砖4)”属于*XX租用的专用部位,从*器设备的品类看,亦是符*许XX开办的佛山*XX公***生产塑料制品所需机器设备,故许XX主张*有*补偿款,理据充*,本院予以支*;
2.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评估报告显示为“其他生活资产2(砖4)”、“存货2、生产资料2(砖4)”,同上理,许XX的该主张,理据充*,本院予以支*。至于*XX辩称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已经**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根据评估报告显示,该两项*分别**的,并未存在包*关*,故何XX的该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3.临时**费128700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128700元。许XX主张*两项*偿费*按其租用的建筑面积1650平***以78元/平****。但何XX对于*XX租用的建筑面积提出异议,认为实际租用建筑面积不到1000平**。根据许XX、何XX双**《宗*平*图》中指认的许XX租用部分为“(砖4)、(砖6)、(砖7)、(砖8)”及“(砖3)中自西起算8米(砖3与砖4之间的线)的范*”,根据核算,许XX租用的建筑面积应*1248.29平**。根据杏坛村改办公*针对该两项*偿款的计*公*,许XX租用部位占比的临时**费*97366.62元(1248.29平**×632055.06元÷8103.27平**=97366.62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89729.65元(1248.29平**×582479.70元÷8103.27平**=89729.65元)(前述8103.27平***案涉厂房*在评估地块的实测建筑面积,载至应*明*表)。根据杏坛村改办公*的相**作指引可知,停产停业补偿费*指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临时**补偿费*指因搬迁造成*临时**的补偿。本案许XX是案涉厂房*实际使用人,因案涉厂房*在的村集改造导致许XX无法*续承租且需另找厂房*能*续正常*产经*,故许XX有**张*述两项*偿款项,但何XX作为案涉厂房*出租人,在厂房*拆迁期间也无法*租获取租金*益,同样存在上述损失。虽然案涉租赁合同属于*效合同,但是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且何XX已经*际收取了案涉厂房*部分补偿费*,故许XX有***XX主张***权*。结合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本院根据公**理原则,酌定何XX按照合同剩余*期(2021年4月6日至2022年11月14日约19个月)与总租期(36个月)之间的比例向*XX支*临时**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为:临时**补偿费51397.94元[计*方*:97366.62元×19÷36=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计*方*:89729.65元×19÷36=47357.32元]。何XX辩称该两项**由其享有、许XX租用面积不到1000平**,理据不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合同约定的租用面积直接乘以每平*78元,该计*方*与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支*。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民法*关**理城镇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若干*题的解*》第二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XX于*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告许XX支*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
二、被告何XX于*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告许XX支*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
三、被告何XX于*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告许XX支*临时**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
四、驳回原告许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受理费*半收取计3144.54元(原告许XX已预交),由原告许XX负担1254.93元,由被告何XX负担1889.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许XX、被告何XX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佛山*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李*萍
二〇二一年*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