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人身侵权

吉*省延吉市XX民事判决书

延吉市人民法院

    吉**延吉*XX

    民事判决书

    (2019)吉2401民初3744号

    原告:李XX,女,2010年5月25日出生,住所吉**延吉*。

    法*代理人:刘XX,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吉**延吉*。

    法*代理人:李XX,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住所吉**延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山,吉*XX律师。

    被告:延吉*延河小学校,住所吉**延吉*龙*XX。

    法*代表人:谭XX,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吉*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住所吉**延吉*进学街友谊XX。

    法*代表人:丛XX,该公***。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X,吉*XX律师。

    原告李XX诉被告延吉*延河小学校(以下简*延河小学)、中国XX公*(以下简*中国XX公*)教育机构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后,于2019年8月14日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法*代理人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山,被告中国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延河小学经*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于2019年9月11日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法*代理人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山,被告延河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被告中国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李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延河小学向*XX支*赔偿金35820.63元(医疗费539.79元、护理费980.84元、营养*1500元、后*治疗费21600元、鉴定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二、中国XX公**保险责任*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由2019年3月5日上午9时*,李XX由班*任*师*领在学校的操场外围跑操,但学校的该场地不平*,不少石*因长期破损裸露在外,学校长时*不修理维护并未进行平*。另外跑操时**任*师*不在现场,在转弯处因为无人管*学生拥挤,李XX根本无法*意脚下的场地情况,李XX踩到坑里摔伤,导致两颗门牙断裂。事故发生后,班*任*师**李XX家*,家*将其送至延边*学附属医院就诊。诊断为:摔伤致上前牙折断5小时,左*颜*部基本对称,上唇部微肿胀;口内见冠折,均露髓,冷*激敏感,Ⅰ度松*;X线可见:冠中折断,根尖区未完全*合;处置:局麻*以氢氧化钙直接盖*后,树脂修复。医嘱:成***复治疗。2019年6月20日,经***平***定所出具司**定意见书,认定李XX的护理期为7天、营养*为30天、待原告满18周*后*义齿修复,其费*评估为1800元(更换期限为5年)。事发后,李XX与延河小学就赔偿问题协商*果。综上所述,李XX为维护自身合法**,根据相***规定向**提起诉讼,请求支*李XX的诉讼请求。

    延河小学辩称,延河小学对李XX因健康**受到的侵害结果应*担与之过错相*应*赔偿责任。李XX系延河小学在读学生,对其在2019年3月5日9时*,在延河小学接受正常*教育教学期间,在校园内操场上跑操时,在没有*其第三人发生身体接触的情况*,意外跌倒受伤,这一客观存在的事实没有*议。该事件发生时*河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完全*有*见到该事件的发生,无法*止该事件的损害结果的进行,该事件的发生完全*一次意外事件。延河小学在该事件的发生中虽负有*校园内部基本设施**的职责,应*李XX在此次事件中的侵害结果应*担与之过错相*应*赔偿责任。《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七条规定“对未成**依法*有*育、管*、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内的相**务致使未成**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赔偿责任”。《中华*民共和**权*任*》第三十九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职责的,应*担责任”。另延河小学应*育部要求,已为学校在读所有*生(李XX在列)在中国XX公**保了“校(园)方*任*险”,中国XX公**为校(园)方*任*险合同的理赔方,李XX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在该案件的赔偿中,隶属于*河小学方**担的赔偿责任,应*中国XX公**接赔偿给李XX。综上,望综合评议,合理、合法、合据的做出公*裁决。

    中国XX公**称,一、延河小学与中国XX公**订校园方*任*险合同,建立保险合同关*。保险期间共12个月(自2018年8月1日零时*至2019年7月31日二十四时*),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450000元,财产赔偿限额为3000元。该合同未违反法*法*,系双**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法**合同。中国XX公***保人已告知并解*《校园(方)责任*险条款(2007)》、免责事项、免赔额及特别*定等履行了其保险人提醒义务。对此延河小学在投保单*亲自加盖**,并按照上述合同缴纳保险费*以了认可;二、根据合同相*性原则李XX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享有*险金**的请求权,其突破合同的相*性诉请中国XX公**担保险赔偿责任,无事实和**依据。根据《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任*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的赔偿责任*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求的,第三者有**其应*赔偿部分直接向*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待延河小学对李XX应*的赔偿责任*数额确定后,根据延河小学的请求中国XX公**可直接向*XX支*保险金。综上,依据合同相*性原则李XX与中国XX公**无合同关*,在本案中不应*中国XX公**为共同被告。故请求法*驳回李XX对中国XX公**全*诉讼请求。

    经*理查*,李XX系延河小学4年6班*生(事发当时*3年6班*生)。2019年3月5日上午,李XX在学校操场与其他同学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跑操活动,在跑道外围跑操。在此过程*,跑到跑道外围拐弯处时,因人员密集,且地面不平*,李XX被绊倒,导致受伤。李XX受伤当时,老师*在现场监督、管*。经*河小学老师*父母取得联系后,李XX的母亲将其送至延边*学附属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1〡1冠折,行氢氧化钙直接盖*后,树脂修复。因此次受伤李XX在延边*学附属医院进行门诊治疗,产生门诊医疗费539.79元(其中医保报销182.34元,由商*保险赔付72.30元)。

    另查,延河小学为包*李XX在内的在校学生在中国XX公**保了《校(园)方*任*险》,保险期间共12个月,自2018年8月1日零时*至2019年7月31日二十四时*,每人责任*额为450000元,财产损失责任*额为3000元。

    2019年6月20日,吉**平***定所作出吉*平**所[2019]临鉴字第344号司**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李XX本次损伤的护理评定需1人护理七日;2.被鉴定人李XX本次损伤的营养**评定三十日;3.被鉴定人李XX的上颌的左*中切牙已行树脂修复,待18岁后*义齿修复,其费*评估为壹仟捌佰元(更换年*为5年)。此次鉴定,李XX向***平***定所支*鉴定费1200元。

    上述事实,有*事人的陈*、照片、延边*学附属医院门诊医疗病志、门诊医疗费*据、延吉*学生门诊意外伤害申*表、延边*鲜族自治州城镇居*学生意外伤害门诊费*报销单*、中国XX寿*险股份有*公**体医疗保险理赔个人通*书、吉**平***定所吉*平**所[2019]临鉴字第344号司**定意见书及鉴定费*据、校(园)方*任*险单、保险费*据、校方*任*投保人员清单(学生)(班*明*表)、中国XX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园)方*任*险投保单(学生类)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李XX系在参加跑操时*伤,此活动属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延河小学亦对此事实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认定。本案中,李XX在跑操时*人员密集,且地面不平*,导致被绊倒受伤,且老师*未在跑操现场进行监督、管*。上述情形,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担相**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活设施、设备不符*国**定的标准,或者有**不安**素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安**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内采取必要的安**施*……”的规定,延河小学校未尽到教育、管*职责,存在过错。根据《中华*民共和**权*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职责的,应*承担责任”的规定,延河小学对李XX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全*赔偿责任。延河小学为包*李XX在内的在校学生在中国XX公**保了《校(园)方*任*险》,鉴于*河小学在此次事故中未尽到教育、管*职责,故中国XX公***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额内赔偿李XX的损失。中国XX公**称其与李XX之间并无合同关*,故不应*为共同被告,应*回李XX全*诉讼请求的辩解*见无法*依据,本院不予支*。

    本院对李XX主张*各项*失认定如下:一、医疗费:李XX主张*医疗费539.79元*,扣除医保报销的182.34元,本院予以支*357.45元;二、护理费:李XX主张*护理费980.84元(2017年*吉**居*服务、维修和*他服务业职工日平*工资140.12元×7日),未超出合理的范*,本院结合鉴定意见,予以支*980.84元;三、营养*:李XX主张*营养*1500元(50元/日×30日),本院结合鉴定意见,酌定为900元(30元/日×营养*限30日);四、李XX主张*后*治疗费21600元:根据司**定意见,李XX需待18岁后*义齿修复,其费*为1800元/次,更换年*为5年,本院暂以20年*限计*该义齿修复术费*,更换次数为20年÷5年=4。故后*治疗费(义齿修复术)应*7200元(1800元/次×4次)。后*治疗费*超出20年**部分,李XX可待实际发生后*行主张;五、鉴定费:李XX主张*鉴定费1200元,符*法*规定,本院予以支*;六、精神损害抚慰金:李XX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本院结合损害后*及本地区平*生活水**因素,予以支*1000元。故本院对李XX主张*各项*失予以支*11638.29元(医疗费357.45元+护理费980.84元+营养*900元+后*治疗费7200元+鉴定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11638.29元),其余*分不予支*。综上,中国XX公****XX支*赔偿金11638.29元。

    依照《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九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第十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判决发生法*效力后*即向*告李XX支*赔偿金11638.29元;

    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中国XX公**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民法*关**行程*中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一条规定,以日万*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69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李XX负担257.04元,由被告延吉*延河小学校负担90.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金XX

    二〇一九年*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付XX


其他人身侵权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3 16:00:00

审理法院:延吉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