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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隔空猥亵儿童也属于犯罪——猥亵儿童罪有效辩护

新建县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0日,被告人A通过百度APP添加被害人B(8周岁)为好友,A在明知B是幼女,用淫秽语言引诱B,并向B发送男性生殖器照片,并要求B向其发送下体等私密部位照片,之后A通过微信接收B发送的两张私密部位照片并予以保存。B的家属发现后报警,A被公安机关抓获。

    【办案过程】:

    目前法律规定14岁以下儿童是不具有性自主权的,法律严厉惩处危害这一群体的性犯罪,这类性犯罪不仅包括强奸罪也包括猥亵儿童罪等。猥亵儿童罪不局限直接接触猥亵,网络隔空猥亵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案例中已经被明确为犯罪。本案当然也属于隔空网络猥亵,因此认定为犯罪行为不存在法律争议。

    我们介入本案后也是第一时间会见嫌疑人,了解其在本案的具体做法,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我们最终确定了本案的辩护方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我们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短、裸照数量少根据本案嫌疑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结合本案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到本案猥亵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获取的裸照数量少。从聊天记录可以看到,A和涉案女童的主要聊天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19:28-21:12,整个过程持续时长不到2小时,虽然该月11日之后双方也偶有几句聊天,但均在正常范围内,故该月11日之后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无需置评,也就是说即使认定其属于猥亵,猥亵的次数应认定为10日当天的这一次,这一次犯罪的持续时间仅仅不到2小时,获取的裸照照片数量也仅为2张。(二)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言语或行为上的强制、胁迫,犯罪强度弱从2022年1月11日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到,A在2小时不到的整个聊天过程中,并没有采用强迫、威胁、利益诱惑等手段。强制、胁迫手段和温和手段获取上述照片对女童的心理压制和威慑力是具有明显差异的、对女童的伤害当然具有实质性差异。(三)没有传播裸照A在获取上述裸照后并没有将裸照传播出去,没有案外第三人知晓或看到,裸照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没有对女童的社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四)没有直接接触被害儿童身体猥亵儿童罪虽然不要求嫌疑人直接接触被害儿童身体,但相较于接触式的猥亵,而非接触式的猥亵造成精神和心理影响相对较轻,在量刑方面应当具有一定区分。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积极沟通,大部分辩护意见得到采纳,嫌疑人被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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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6/0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新建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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