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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成功适用缓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告人因工作原因与隔壁公司员工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对方轻伤的结果,被告人也在冲突过程中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委托笔者为辩护律师。

辩护过程:

在承办该案后,笔者阅卷并结合被告人的说法,出具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不断和承办警官沟通,在得到争取不起诉的初步成果时,对方突然撕毁侦查阶段双方达成的谅解协议书,表示不谅解被告人。辩护律师在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后,随之改变辩护策略,为被告人争取缓刑。在案件起诉后,对方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出于被告人对辩护律师的信任,一并将刑附民阶段委托给笔者代理。

笔者在刑事辩护阶段,提出了对方先挑衅出手打人的观点,且在事发后,被告人拜托公司领导出面与对方协商,向对方赔礼道歉并对医药费等进行了赔偿,同时也提出被告人自己也在这起冲突中受伤,但放弃要求对方赔偿的观点等。而在随后的刑附民阶段,笔者作为代理律师,对受害人提起的三费的计算方式,特别是误工费的计算方式、以及治疗中记录的“眼眶受伤的伤情”不能确定是此次冲突造成提出异议。

最终,经过法院判决,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刑事处罚。同时,对于被害人提出的高达10万元的损害赔偿,法院仅支持了其中1.5万元的损害赔偿,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取得了较为成功的辩护结果。

案件评析:

在接到本案后,审查起诉阶段笔者反复观看视频监控,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本可以顺利推进,争取到酌定不起诉的结果,但因为突发情况导致案件被起诉至法院,笔者立即调整辩护思路,拟定两种辩护方案,最终取得较好的辩护结果。而在刑附民诉讼代理时,笔者当庭阅看被害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对其中夹杂的一些不明显的医疗诊断提出异议,成功将一笔不属于此案造成伤情的医疗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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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2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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