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广*省怀集县XX与梁X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肇庆市中级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2民终29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怀*县XX,住所地广**怀*县。
法*代表人:何XX,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XX,女,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广**智求强*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怀*县XX(以下简*怀*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梁XX医疗损害责任*纷一案,不服怀*县人民法*(2020)粤1224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怀*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被上诉人梁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怀*人民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梁XX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梁XX负担。事实和*由:一、一审判决法*适用错误。1.关**讼时*。一审判决以伤残鉴定时*起算,任*扩大法*规定的适用范*。法*规定诉讼时*的目的在于*求当事人及时*使司**护的权*,同时,在司**践中也应**适用相**法*规定。在民法*颁布实施*,医疗侵权*任*纷的诉讼时*为一年,本案损害事实发生的时*为2014年9月29日,距梁XX起诉的时*2020年7月2日近六年*时*,远远超过了法*的诉讼时*。一审判决以梁XX进行伤残鉴定的时*作为诉讼时*的起算时*是错误的。损害后*与伤残鉴定伤残等级是完全*同的概念,伤残等级鉴定的目的在于*定伤残赔偿的计*范*和*体数额,而且司**践中,患方***入诉讼后*申*伤残鉴定,如果一审判决理由成*的话,那*方*讼前未进行伤残鉴定,法*都**以损害后*不明*直接驳回患方*起诉,这显然解*不通。况*在2016年6月7日由肇庆市医学会出具了医疗损害司**定意见书,一审判决也予以采信。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对医疗过错与损害后*的因果关*不但定性且通*参与度的比例大小予以定量,确定具体损害后*是作出医疗损害鉴定结论的前提条件,如果损害后*不确定,何*因果关*定性定量的结论。2.一审诉讼程*侵害了怀*人民医院的合法*讼权*。怀*人民医院对肇庆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有*议,并且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申*。但一审法*坚持适用简***,对怀*人民医院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未予理睬,直接采信鉴定意见下判,完全*略了怀*人民医院的正当诉讼权*,不符*我国*事诉讼程*的明*规定。二、一审判决对医疗鉴定的认识也是错误的。本案中,医患双**托肇庆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过错鉴定,但该鉴定意见书鉴定依据明*不足,理由在于:本鉴定意见书内容*规范。1.根据广**高*《关**民法*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损害鉴定需列明*采用的诊疗指南、规范*医学通*教材,本鉴定意见书无任****容。2.基本诊疗事实有*。关**术中行左*甲状腺次全*除,已向*方*知并征得患方*意行手术,已履行告知说明*务。3.鉴定内容*对患者术后*状旁腺功能*退的原因进行分析,认定医方*用力大小为主要因素缺乏临床专业判断。甲状旁腺损伤是甲状腺切除手术的常*并发症,因为解*变异等因素在临床上有*定的发生概率,肇庆市医学会在鉴定分析中并未指出医方*术有***反医疗原则或诊疗规范*行为,就直接下结论“医方*担主要责任”,该鉴定意见的鉴定内容**论完全*符*司**《司**定通*》和***高*《关**民法*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题的意见》的具体规定,其鉴定结论不应*信,二审法*应*新委托鉴定。三、关**害赔偿的范*和**标准,一审判决结果部分显然是错误的。因梁XX怠于*使诉讼权*,致使本案在2020年7月加入司***,应*梁XX承担不利*法*后*,在损害赔偿标准上,应*用医疗损害过错鉴定作出时*标准,即计*伤残等赔偿应*用2016年*标准。至于*体赔偿的计*,部分判定结果是错误的。1.关**抚养*生活费,一审判决以定残之日确定被扶**象是错误的,本案医疗损害发生在2014年9月29日(手术日),医疗损害鉴定出具结果的时*是2016年6月7日,而梁XX第三子陈XX的出生时*是2018年4月7日,其出生时*在医疗损害发生后*第四年**定结果出具的第二年,不应**被扶**象。2.梁XX提供的康*司*中心(2020)临鉴意字第929号鉴定意见书,后*医疗费*甲状腺和*状腺减退的检查**疗费*,甲状腺次全*除是患者原发疾病手术后*须*己承担的诊疗费*,相**检查***费*应**赔偿范*,即一审在后*医疗费*认定的甲状腺检查**和*疗费*(475元/次×6次×20年+0.27元/日×365日/年×20年,共58971元)。3.关**工费,梁XX未提供任**据证明**工损失,一审判决没有**依据。4.关**通*,梁XX后*检查*自身原发病(甲状腺切除)的复查**,相**交通**支*与怀*人民医院无关。
梁XX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诉讼时*未过以及适用程*是正确的。(一)关**讼时*问题。1.梁XX与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纠纷,自梁XX出院后*申*了肇庆市医疗纠纷调解*员会怀*工作站介入调解*。正是由于*调解*怀*工作站的介入,梁XX才能*利**医疗损害候鉴定以及去各大医院进行治疗。而上述事实,可从*审法*向**工作站调取的报案表予以印*。因双**直在调解,故该期间内的时*不应**诉讼时*。2.一审判决以梁XX伤残等级的确定计*诉讼时*是正确的。正如一审判决所言,因人体受到伤害而言,伤残等级的确定是赔偿权**向*偿义务人主张*偿包*残疾赔偿金*全*损失的前提和*础。梁XX在怀*人民医院就医出院后,怀*人民医院一直隐瞒梁XX因何X因造成*XX术后*现麻*、抽搐等症状,造成*XX长期多方*医。即使经*定机构鉴定为怀*人民医院的医疗损害行为造成*梁XX甲状旁腺减退症,但梁XX仍然处于*疗阶段,直到伤残鉴定结论的出具,才真正为治疗结束。伤残鉴定结论未出具,按照法*规定可主张*赔偿项*等是处于*确定状态的。因此,一审判决以梁XX伤残等级的确定计*诉讼时*是正确的。至于**人民医院提出的理由,梁XX认为是不成*的。因为损害后*的产生,不完全*诉讼时*起算的时*点。据本案事实,由于*XX长期处于*疗中,故有**偿项*等仍处于*确定状态,梁XX并没有*于*张**。因此,仅以损害后*的产生时*点就认定诉讼时*已过是不符*立法*衷的。司**践中,患方*诉讼中提出伤残鉴定,而法*根据鉴定后*结果计*有**偿项*,亦是可行的,不存在怀*人民医院所述的矛盾。(二)关**用程*审理的问题。一审中,虽然怀*人民医院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但其重新鉴定的申*因没有*出证据推翻院鉴定意见且已超过规定的期限,故一审法*不同意重新鉴定的申*并无不妥。而本案的简**理程*,已由一审法*于2020年9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了,不存在怀*人民医院所述的仍为简***。况*,就本案而言,适用何*程*审理不是依据怀*人民医院是否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而决定的,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关*。二、医疗鉴定结论合法**,应*作为本案划分责任*重要证据,无需另行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及第二十二条规定,怀*人民医院在收到肇庆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后*服,则应*按照规定在法*期限内申*再次鉴定。但怀*人民医院却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申*再次鉴定,故视为怀*人民医院认可鉴定结论。至于**人民医院提出的鉴定文*内容*规范*题,但该问题没有*鉴定结论产生实质上的影响。而基本诊疗事实,鉴定意见认定的事实是没有*误的。虽然,梁XX在手术过程*同意了全*除,但是怀*人民医院的医生是没有*知全*除与一侧切除的风险区别,故应*定怀*人民医院没有*行告知义务。而根据该医疗损害鉴定书,怀*人民医院已承认负有*定医疗损害责任*,并不是没有*任。甲状旁腺全*除与一侧切除,所产生的风险后*完全*不一样的。全*除造成*状旁腺功能*退的风险最高,而一侧切除造成*状旁腺功能*退的风险是较低的。因此,鉴定机构从*用力角度上进行分析从*认定怀*人民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正确的。三、怀*人民医院对有**偿范*和**标准提出异议是不成*的。(一)关**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二十二条规定,是以一审法*辩论终*时*上一统计**为准,并不是以医疗损害过错鉴定作出时*为准。(二)对于*分赔偿的判定有*议。1.梁XX的小儿子虽是在本案手术后*生的,但从**以及伦理道德上来看,梁XX仍为小儿子的扶**务人,具有***成*的法*义务和*德义务。由于**人民医院对梁XX的侵权*为,导致梁XX完全*失劳*能*,甚至还要花**量的金***力看病治疗,已经*有*够的经*能*去扶**儿以及小儿子的成*。而据司**践,梁XX可主张*赔偿范*是以一审庭审终*时*准的,故一审判决认定怀*人民医院承担梁XX小儿子的抚养**有*据的。2.因怀*人民医院对梁XX的甲状旁腺全*除,造成*梁XX甲状旁腺功能*退,怀*人民医院应*担梁XX后*的检查**疗费*。如不是怀*人民医院的全*除手术,梁XX不一定患有*状旁腺减退症。怀*人民医院的理由完全*狡辩,故不被一审判决采纳。3.关**工费,根据本案的治疗记录可知,梁XX长期处于*疗过程*,实际的误工时*远远大于*审判决认定的误工时*。一审判决根据梁XX甲状旁腺功能*害(重度),并结合现行有**定从*确定误工期,亦有*理性,并不是无依据的。综上所述,怀*人民医院提出的上诉事实与理由均是不成*的,故应*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梁XX向*审法*提起诉讼请求:怀*人民医院赔偿梁XX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残疾赔偿金、被扶**生活费、后*治疗费、鉴定费*损失合计*XXX.64元。
一审法*认定事实:梁XX因发现颈前右侧有*痛性肿物1年**,遂于2014年9月28日入住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侧结节性甲状腺肿。同年9月29日,怀*人民医院为梁XX行双*甲状腺次全*除术,术后,梁XX出现面部麻*、四肢麻*抽搐等低钙症状。2014年10月8日,梁XX出院。之后,梁XX于2014年10月21日至2020年6月期间分别*广**人民医院、东*康**院、东*市人民医院、东*康*医院、东*市南城医院、怀*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其中,东*康**院于2014年12月12日对梁XX的门诊诊断为甲状腺术后*状旁腺减退症,其余*院对梁XX行甲状腺、甲状旁腺激素及甲状腺、甲状旁腺功能*查,检查*果为梁XX甲状腺、甲状旁腺及甲状腺、甲状旁腺激素和*能*低于*常**。期间,梁XX发生了住院医疗费**诊医疗费*共18178.74元,其中怀*人民医院住院费*中由医保支*9006.17元,东*市人民医院门诊医疗费*由医保支*229.95元。
经*XX向**人民医院反映医疗情况*提出赔偿请求后,2016年5月6日,怀*人民医院与梁XX共同委托肇庆市医学会对梁XX在怀*人民医院治疗引致的医疗损害进行鉴定。同年5月10日怀*人民医院向*庆医调委怀*工作站报案。2016年6月7日,肇庆市医学会作出肇庆医损鉴[2016]007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怀*人民医院在对患者梁XX的医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构成*疗损害。2.本案属于*疗损害,医方*担主要责任。怀*人民医院为此支*了鉴定费7000元。2020年3月25日,梁XX委托广***司**定中心对伤残程*进行鉴定。同年3月31日,广***司**定中心作出粤明*司*中心[2020]临鉴字第090号《司**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梁XX行双*甲状腺次全*除术后*甲状旁腺功能*害(重度),评定为五级伤残。梁XX为此支*了鉴定费1950元。2020年5月20日,梁XX委托广***司**定中心对劳*能*及后*医疗费*行法*学鉴定。2020年6月9日,广***司**定中心作出康*司*中心[2020]临鉴意字第929号《法*临床司**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梁XX因行双*甲状腺次全*除术后*甲状旁腺功能*度损害,符*完全*失劳*能*。建议定期复查*状腺及甲状旁腺功能、电解*、甲状腺彩超后*疗费*次费*合计475元,每2月复查*次;甲减治疗药物后*医疗费*每日15元。梁XX为此共支*了鉴定费2576元。
梁XX与陈X生婚后*育有*个子女,女儿陈XX(2012年12月9日出生)、女儿陈XX(2014年4月30日出生)、儿子陈XX(2018年4月7日出生)。2013年1月一直在东*市居*生活。
一审法*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纷。《中华*民共和**权*任*》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纷中,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应*承担侵权*任*责任**的关*事实。对怀*人民医院在给梁XX实施*疗过程*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梁XX的损害后*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及过错程*、伤残程*等,主要是通*司**定进行确定。本案中,怀*人民医院与梁XX共同委托肇庆医学会对梁XX在怀*人民医院治疗引起的医疗损害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怀*人民医院对梁XX的医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构成*疗损害,医方*担主要责任。之后,梁XX再委托广***司**定中心对伤残程*及委托广***司**定中心对劳*能*及后*医疗费*行鉴定,广***司**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梁XX评为五级伤残,广***司**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梁XX完全*失劳*能*,后*治疗费*次费*475元,每2月复查1次,甲减治疗药物后*医疗费*日15元。怀*人民医院虽然对相**定意见持有*议,但并未提出证据推翻相**定结论,也未能*出合法*据和*法*由启动重新鉴定,据此,案涉相**定结论应*作为怀*人民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据。对赔偿责任*范*,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相**定结论确定的鉴定结果,为平****事人的利*,一审法*酌定怀*人民医院对梁XX因诊疗造成*损害后*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对梁XX损失的确定及本案当事人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及参照《广**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计*标准》、《广**道路*通*故损害赔偿项*计*标准(试行)》规定,本起医疗损害给梁XX造成*损失,一审法*核算并确认如下:1.医疗费,梁XX本案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18178.74元,有*疗费*票为凭,一审法*予以确认。因梁XX发生的医疗费*由医保支*了共9236.12元,该部分医疗费*支*不属于*XX的损失,应*以扣减。扣减后,梁XX的医疗费*失确认为8942.62元。此外,根据司**定意见,一审法*核算梁XX存在后*医疗费*166500元[(475元/次×6次/年×20年)+(15元/日×365日/年×20年)],上述梁XX的医疗费*失合共175442.62元。对社保已支*部分的医疗费,由怀*人民医院与社会保险机构另行解*;2.误工费,自2013年1月起至本案诊疗损害发生前,梁XX一直在东*市居*生活,虽然无证据证明*XX有*定职业和*入,但可以确认梁XX在本案诊疗损害发生前并非从*农*生产,故其误工费*计*标准按照广**城镇私营单*就业人员上一年*平*工资的计*。梁XX经*定为甲状旁腺功能*害(重度),结合《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评定规范》(GA/T1193-2014)第6.5.3规定,一审法*确定梁XX的误工期为165日,计*工费*28262.25元(62521元/年÷365日×165日);3.护理费,梁XX共住院10天,计*理费*1500元(150元/天×10天);4.营养*,梁XX经*定为五级残疾,计*养**3000元(5000元×60%);5.住院伙食补助费,梁XX共住院10天,计*食补助费*1000元(100元/天×10天);6.交通*,交通**于*际支*费*,结合本案中梁XX出入院、门诊治疗的次数,以及司**定确定后*治疗每年*查6次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酌定交通**共8000元;7.残疾赔偿金,梁XX自2013年*一直在东*市居*生活,并自2013年4月至2015年*间在东*XX公**作,此后*案涉事故发生前也都*东*市居*生活,故梁XX的残疾赔偿金**照城镇标准计*,其残疾赔偿金**577416元(48118元/年×20年×60%)。《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六条规定,被扶**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广**自2020年1月1日以后*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城乡居*标准计*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生活费。梁XX本案的医疗损害发生在2014年,三被扶**户籍*记地址为怀*县,并无证据证明*被扶**一直随梁XX生活,故此,被扶**生活费**按照受诉法*所在地的农*居*人均年*活费**标准计*。梁XX于2020年3月21日定残,女儿陈XX为7岁3个月,需扶*10年9个月,女儿陈XX为5岁11个月,需扶*12年1个月,儿子陈XX1岁11个月,需扶*16年1个月。梁XX主张***XX12年,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处分,一审法*予以支*。儿子陈XX虽然患有**综合症,但其并非属于*劳*能*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况,梁XX主张*XX的被扶**生活费**20年,没有*实和**依据。对被扶**的扶***,应*一审法*核定为准。本案虽然属于*抚养*有*人的情形,但经*算被扶**生活费*年*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城镇居*人均消费*支*额,故应*别**三被扶**生活费,女儿陈XX的被扶**生活费*54660.53元[(16949元/年×10年+16949元/年÷12个月×9个月)×60%÷2],女儿陈XX的被扶**生活费*61440.13元[(16949元/年×12年+16949元/年÷12个月×1个月)×60%÷2],儿子陈XX的被扶**生活费*81778.93元[(16949元/年×16年+16949元/年÷12个月×1个月)×60%÷2],以上被扶**生活费*共197879.59元,残疾赔偿金*计*775295.59元(577416元+197498.591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梁XX因医疗损害导致五级伤残,结合审判实践,一审法*酌定梁XX的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9.鉴定费,本案实际发生鉴定费*11526元,梁XX实际支*4526元,故应*定梁XX的鉴定费*失为4526元。上述梁XX的损失合共XXX.46元,怀*人民医院在本案中应*担梁XX上述损失的70%,即应*偿梁XX725918.52元。因怀*人民医院在本案中垫付了鉴定费7000元,该费*梁XX应*担30%即2100元,经*减后,怀*人民医院尚**偿梁XX723818.52元。对梁XX请求的赔偿超出一审法*上述核定的款项,理据不足,一审法*不予支*。
关**案是否超过诉讼时*的问题。本案医疗损害的事实和*案均发生在民法*施*前,《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期间为一年。对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范*,《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为治疗和**支*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疾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因人体受到伤害致残时,伤残等级的确定是赔偿权**向*偿义务人主张*偿包*残疾赔偿金*全*损失的前提和*础。在伤残等级评定前,残疾赔偿金*可能*及的后*治疗费、被扶**生活费*具体损害赔偿数额均处于*定状态。因此,赔偿权**在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一年*向*民法*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并未超过法*的诉讼时*。怀*人民医院对本案提出超过诉讼时*的抗辩,没有*实和**依据,一审法*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判决:一、怀*人民医院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梁XX723818.52元;二、驳回梁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13600.43元,由梁XX负担3536.11元,怀*人民医院负担10064.32元。
二审查*,怀*人民医院与梁XX于2016年5月6日共同委托肇庆医学会对梁XX在怀*人民医院治疗引起的医疗损害进行鉴定并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在该意见书的争议要点医方*为中载明:1.怀*县人民医院是依法*得……3.我院负有*定医疗损害责任。同年5月10日,怀*人民医院向*庆医调委怀*工作站报案,在《医疗责任*险报案登记表》中的医院意见载明*:“一、入院诊断为右侧结节性甲状腺肿……二、我院负有*疗损害责任。”
二审期间,各方*事人均没有*交新证据。
一审判决查**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案经*院主持调解,各方*事人未能*成*致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纷,根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施*前的法*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法*、司***的规定,但是法*、司***另有*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事故发生在《中华*民共和**法*》施*前,故本案根据上述规定适用法*。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进行。针对当事人上诉和*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为:1.案涉《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应*予以采信;2.一审判决认定部分赔偿项*及标准的计*是否恰当;3.是否超过诉讼时*。
关**涉《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应*予以采信的问题。根据《中华*民共和**权*任*》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怀*人民医院与梁XX于2016年5月6日共同委托肇庆医学会对梁XX在怀*人民医院治疗引起的医疗损害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怀*人民医院对梁XX的医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构成*疗损害,医方*担主要责任。怀*人民医院在诉讼中对该《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疗机构所在地卫*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怀*人民医院并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视为其放弃再次申*鉴定的权*。尽管*《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没有*尽列明*采用的诊疗指南、规范*医学通*教材等内容,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在该《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的争议要点医方*为中载明:我院负有*定医疗损害责任。同年,5月10日怀*人民医院向*庆医调委怀*工作站报案,在《医疗责任*险报案登记表》中的医院意见载明*:“我院负有*疗损害责任。”即怀*人民医院亦自认负有*疗损害责任。在诉讼中,怀*人民医院申*对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进行重新鉴定,但怀*人民医院未能*出合法*据和*法*由启动重新鉴定,故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判决综合本案证据材料,对相**定意见予以采纳并酌定怀*人民医院对梁XX因诊疗造成*损害后*承担70%的责任*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审判决认定部分赔偿项*及标准的计*是否恰当的问题。怀*人民医院对于*审判决认定的被扶**生活费(第三个儿子陈XX)、后*医疗费、误工费**通**提出异议。对于**人民医院没有*出的异议的赔偿项*和**标准,双**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1.关**扶**生活费(第三个儿子陈XX)的问题。被扶**是指受害人依法**承担扶**务的未成**或者丧失劳*能*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亲属。梁XX于2018年4月7日生育陈XX,随其生活并由抚养,属于*扶**。而本案计*相**被扶**生活费***以一审法*辩论终*时*准。即陈XX应*作为梁XX的被扶**之一予以计*相**被扶**生活费。故一审判决对此予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2.关***医疗费*问题。广***司**定中心作出康*司*中心[2020]临鉴意字第929号《法*临床司**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梁XX因行双*甲状腺次全*除术后*甲状旁腺功能*度损害,符*完全*失劳*能*。建议定期复查*状腺及甲状旁腺功能、电解*、甲状腺彩超后*疗费*次费*合计475元,每2月复查*次;甲减治疗药物后*医疗费*每日15元。怀*人民医院提出梁XX因原发疾病而产生的医疗费*应*予以剔除,但上述鉴定意见中的后*医疗费*否与原发疾病有*、原发疾病诊治与因诊疗造成*损害是否有**性等,怀*人民医院均未提供相**证据予以证实,其应*举证不能*法*责任。故一审判决依据鉴定意见计*梁XX的后*治疗费*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3.关**工费*问题。《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七条第一款:“误工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和*入状况*定。”梁XX在诉讼中未提供其有*定收入的证明,也未提供最近三年**收入状况。仅凭梁XX在户籍*以外的城市居*,不足以证明*存在工作收入,即不能*明*本次医疗事故造成*XX的误工损失。故一审判决以按照广**城镇私营单*就业人员上一年*平*工资的标准计*误工费*当,本院予以纠正。4.关**通**问题。怀*人民医院提出梁XX因原发疾病而产生的交通**应*予以剔除。如上第一点所述,怀*人民医院并未提供相**证据予以证实,其应*举证不能*法*责任。一审判决认定怀*人民医院对交通**以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梁XX的损失为XXX.21元(XXX.46元-28262.25元),怀*人民医院在本案中应*担梁XX上述损失的70%,即应*偿梁XX706134.95元。因怀*人民医院在本案中垫付了鉴定费7000元,该费*梁XX应*担30%即2100元,经*减后,怀*人民医院尚**偿梁XX704034.95元。
关**否超过诉讼时*的问题。正如怀*人民医院上诉所述,法*规定诉讼时*的目的在于*求当事人及时*使司**护的权*。在本案中,梁XX因怀*人民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造成*定的损害,其后*直到各地医院进行诊治,期间与怀*人民医院共同委托肇庆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梁XX也曾***人民医院提出赔偿请求,亦经*庆医调委怀*工作站调处。诉前,梁XX前后*托了广***司**定中心和****司**定中心进行相**鉴定。在本案诉前,怀*人民医院一直承担其负有*疗损害责任,且并未作出拒赔的意思表示。故梁XX在事故发生后*未怠于*使相***,积极地寻求合法*径解*争议,而怀*人民医院亦未在诉前明*作出拒赔的意思表示。故一审判决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残等级确定之日计*诉讼时*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怀*人民医院的上诉请求,理据充*部分,本院予以支*,理据不充*部分,本院不予支*。一审判决程*合法,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部分错误,致使实体处理部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民共和**权*任*》第五十四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七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怀*县人民法*(2020)粤1224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怀*县人民法*(2020)粤1224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怀*县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梁XX704034.95元;
三、驳回梁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一审案件受理费13600.43元,由广**怀*县XX负担10840.34元,梁XX负担2760.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38.19元,由广**怀*县XX负担10840.34元,梁XX负担197.85元。上述案件受理费*本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由当事人之间自行迳付,本院不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张*红
审 判 员 李*冬
审 判 员 梁*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法*助理 庞XX
书 记 员 何XX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1-29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