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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法降薪,律师全力为劳动者争取利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13394号
原告:《物流时代周刊》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XX(住宅)楼503。
法定代表人:倪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X,北京XX律师。
被告:孙X,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元第,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物流时代周刊》杂志社(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孙X(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关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元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2020年2月至4月工资差额11371.01元;2.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6336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2012年10月24日入职原告,双方于2018年10月31日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月工资8500元。2020年2月至6月,受到疫情影响,原告未安排被告全勤工作,其中2月工作8天,3月工作7天,4月出勤11天,其余时间被告在家待岗,原告已足额支付了工资。原告不存在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认可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2012年10月24日入职原告。原告主张被告月工资标准8500元;被告主张工资标准为8500元+计件工资,计件工资不固定并由原告委托案外人发放;原告对被告主张的计件工资不予认可。
原告2020年2月至4月分别支付被告工资5239.59元、5534.59元、3354.81元;被告主张以8500元为标准计算各月工资差额。经询,原告称因疫情期间没有业务,没有给被告安排全月工作,仅安排了几天工作,故2月、3月工资按照8500元的70%发放,4月工资按照实际出勤11天发放。原告提交了考勤记录,其中记载2月外勤15天、3月外勤16天、4月无出勤记录。被告对考勤记录不予认可。被告提交了打卡记录;原告对打卡记录不予认可,认为被告当时处于待岗状态,打卡不受原告控制。
2020年6月12日,被告签署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以原告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于2020年6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
被告曾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22377号裁决书,裁决:原告为被告出具离职证明,原告支付被告2020年2月至4月工资差额11371.01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63360元,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2020年2月至4月仅部分时间出勤,但所提交的考勤记录记载的出勤情况与其主张的出勤时间不一致,原告按照一定比例降低被告的工资亦缺乏依据,故本院认定原告支付的工资不足额,原告应支付被告工资差额。原告未足额支付被告工资,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仲裁裁决的金额不高于本院核算金额,本院仍照此处理。双方均未就仲裁裁决的离职证明一项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物流时代周刊》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孙X2020年2月至4月工资差额11371.01元;
二、原告《物流时代周刊》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孙X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63360元;
三、原告《物流时代周刊》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被告孙X出具离职证明;
四、驳回原告《物流时代周刊》杂志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物流时代周刊》杂志社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师一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柴XX
书 记 员 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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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标      的:75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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