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中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5民终25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粟X,男,汉族,1984年4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邵**。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湖南泽宇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邵**双*区律函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住所地湖南省邵**双*区塔北路26号宝庆府邸和XX0001、0002号门面。
负责人:尹XX,该公***。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湖南XX律师。
上诉人粟X因与被上诉人中国XX公*(以下简*XX公*)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双*区人民法*(2021)湘0502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粟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肖XX,被上诉人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粟X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XX公***保险金140,000元*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XX公**担。事实和*由:1、粟X之妻易XX为粟X投保时*经*询过保险公**工,保险公**工确认其可以投保才决定购买保险。只是当时*没有*料到粟X会因鼻炎转化为咽鼻癌,没有*存通*录音的意识,所以导致证据缺失。但根据《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经*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人不得解*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因此,XX公**能**案涉保险合同。2、粟X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业务人员并没有*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的体检单,应*可以认为XX公**可粟X当时*身体状况**投保要求。3、一审法*仅以XX公**交的通*录音的电子文*就认定粟X在投保时*履行告知义务不当,XX公**然提供了电话录音释义文*,但是并没有*供通*录音的原件,该通*录音没有*庭播放,该证据未经**质证不能*为法*判决的依据。4、粟X在投保一年*以后*生的重大疾病与保险前因左*鼻翼发炎住院无关*性,且XX公**免责条款中没有*咽癌属于*任*除范*。
XX公**称,因粟X投保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了XX公**否签订案涉合同的判断,依据合同约定可以解*案涉合同并拒绝理赔,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粟X向*审法*起诉请求:1.判令XX公***保险金14万*(包*重大疾病保险10万*,补充*疗保险4万*);2.判令XX公**担本案全*诉讼费。
一审法*认定事实:粟X与易XX系夫妻关*。2018年11月15日,粟X妻子易XX作为投保人,粟X作为被保险人在XX公**买了3份人身保险合同(《康**享个人重大疾病保险》《健康*使个人综合保障计*》《康**生个人综合保障计*[A款])并填写《健康*知书》,其中签署“易*”二字的亦是易XX本人签字。2018年11月12日至11月20日粟X在邵**院附属第一医院住院,病例记录第2页记载“入院诊断:1.鼻咽部新生物性质待查:鼻咽囊肿?鼻咽恶性肿瘤?血管*?……”。2020年1月7日,粟X在邵**院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鼻咽癌。2020年6月15日,粟X向XX公***索*。2020年6月19日,XX公**知粟X理赔决定为“拒赔”。双**商*果后,酿成*讼。
一审法*认为,本案属保险合同纠纷。双**事人争议的焦*在于*险人是否有**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理赔。现查*XX公*4133号客服人员在2018年11月经*保人易XX同意进行了电话录音回访,其中问到“请问您在投保时*读并理解*保险条款,电子投保申*确认书等相**料,对吗?”易XX回答:“对。”而中国XX第17条记录“除上述已告知的疾病原因,您最近五年*是否因其他疾病、出现症状或身体不适或被医生建议住院、手术、服药或其他治疗方*。答案:否X。另投保人易XX声称咨询过保险人员工表示可以投保的事实,因无证据证实,一审法*不予采信。本案中,由于*X在投保前(2018年11月15日之前)就在邵**院附属第一医院住院而未告知,故一审法*认为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XX公****绝理赔,对于*X的诉讼请求,不予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十六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粟X的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粟X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粟X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8年11月14日、2018年11月19日鼻咽活检的《病理分析诊断报告》,拟证实2018年11月15日投保时,其诊断并非鼻咽癌;2、尾号为8397借记卡代扣记录,拟证实2020年11月16日扣划了案涉保险合同保费。2020年11月25日退还了5510元。XX公**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提出粟X2018年11月15日投保时*在住院手续,且进行了两次鼻咽活检,却一次性投保了三个不同条款的重大疾病保险,具有**的带病投保意图,粟X隐瞒住院手续期间投保的事实,严*影响XX公**保决定。因XX公**粟X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未持异议,且上述证据与本案存在关*,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二审查*,案涉的《康**享个人重大疾病保险》约定的保额为10万*,保险期间为终*,缴费*为20年,年*保费*4030元。《康**享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2.2条约定,基本保险金*由投保人与本公**同约定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载明。投保时*重大疾病保险金*等于*本保险金*。每满5个保单**,重大疾病保险金*按固定的额度增加一次,增加额度为基本保险金*的10%。第2.3条第2项*定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
《健康*使个人综合保障计*》约定保额为1万*,保险期间为25年,缴费*为5年,年*保费*460元。其中特别*定:《健康*使个人综合保障计*》适用《健康*使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附加康**生个人护理保险条款》。《健康*使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2.3条约定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照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
《康**生个人综合保障计*【A款】》约定的保额为3万*,保险期间至80周*,缴费*为20年,年*保费*1020元。其中特别*定:《康**生个人综合保障计*【A款】》适用《康**生个人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附加康**生个人护理保险【A款】条款》。《康**生个人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第2.2条第1项*定,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
再查*,XX公**理案涉合同的业务员柳XX系粟X岳*;XX公**2020年11月16日扣划了案涉合同第三年*费。
本院查**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双**事人争议的焦*:粟X在投保时*如实告知其住院的事实,XX公**否有***案涉合同并拒赔。首先,粟X投保时,其鼻中隔左*侧新生物性质病理分析诊断报告显示为“粘膜慢性炎症,淋巴*织增生。”之后*行的诊疗也未确诊为鼻咽癌,并非明*自己已患保险事故所涉病症投保,签订案涉保险合同一年*后,粟X才被确诊为鼻咽癌,粟X住院期间投保的行为尚*构成*险欺诈。其次,双**事人对粟X因鼻咽部新生物性质待查、鼻中隔偏曲、慢性鼻窦*等病症住院治疗期间向XX公**保,并无争议。但办理案涉保险合同的业务员唐***是XX公**工,又是粟X的岳*,虽然粟X主张*投保时*通*电话咨询过XX公**业务经*其住院期间能*投保,因举证不能,该事实原判决未予认定,但XX公**务员唐****粟X住院期间投保的事实足以认定。三个案涉保险合同均约定“本公**合同订立时*经*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本公**得解*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担给付保险金*责任。”,XX公**接受粟X投保时,其业务员已经**粟X住院手术,故无权**案涉合同,并应*支*保险金。再则,粟X被确诊为鼻咽癌后,于2020年5月22日填写理赔申*书向XX公***保险理赔,XX公**2020年6月19日出具《理赔决定通*书》,该决定书确认“粟X因左*鼻炎长新生物在住院手术期间,购买多款重疾医疗保险,未如实告知其住院情况。一年**X右侧鼻咽长新生物,活检确诊为鼻咽恶性肿瘤,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投保人易XX作为粟X妻子,投保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了保险公**否同意承保,保险公*****案涉合同,对本公***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解*合同。”该《理赔决定通*书》的性质应*于*赔通*书,尽管**书的最后*“解*合同”四个字,也标注了案涉保险合同的合同号,但XX公**2020年11月16日自行从*保人账户扣划了案涉合同约定应*缴纳的第三年*费,即截至2020年11月16日,XX公**然行使了案涉合同的权*,故XX公**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理赔决定通*书》尚*足以证实双**经**了案涉合同。三个案涉保险合同均约定“自本合同成*之日起超过2年*,本公**得解*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担给付保险金*责任。”XX公**签订案涉保险合同2年**在行使案涉合同权*,可视为其在签订案涉保险合同后2年*未解*案涉保险合同,不得再行使解*案涉保险合同的权*,并应*承担给付本案保险金*责任。根据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粟X所患鼻咽癌属于*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但不属于*定疾病,保险公***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分别**保险金*10万*、1万*、3万*,并终*案涉保险合同效力。
综上所述,粟X的上诉请求成*,应*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不当,应*纠正。依照《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双*区人民法*(2021)湘0502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中国XX公***上诉人粟X保险理赔款14万*,限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完毕。
若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务,则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共计310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XX公*。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 胡**
审判员 朱*泓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