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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11年张XX与王XX登记结婚,2016年双方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后双方离婚不离家,一直同居生活;2020年上半年双方重新进行结婚登记,2021年下半年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此次离婚协议载明:孩子抚养权归张XX,双方名下位于某处房产归张XX所有;男方名下车辆归张XX所有。由于上述房屋存在银行按揭贷款,无法办理更名。

    张XX因资金周转需要出卖双方名下的房产,王XX口头承诺配合张XX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当日王XX提出需要张XX补偿10万元,否则不配合张XX办理过户手续,张XX如若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将面临向房屋买受人承担高额违约责任,最终张XX向王XX出具《承诺》,内容为:王XX配合张XX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张XX支付王XX10万元。张XX办理完过户后,未支付王XX补偿款,王XX诉至法院要求张XX支付10万元。

    我是张XX的代理律师,协助张XX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向派出所调查取证、至不动产交易中心及房屋买卖中介方调查取证,主张此份《承诺》因违背了张XX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可撤销,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将《承诺》予以撤销,驳回了王XX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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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3-20 16:00:00

审理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标      的:1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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