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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股权纠纷案件成功取回80万投资款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304民初18713号

    案件简*:

    2015年12月4日,原告(实际出资人即股东、甲方)与被告(名义股东*代持人、乙方)签订了一份《代持股权*议书》,约定甲方*资80万**为XX公**资扩股的股权*购,共计*有*公*10万**份,甲方*其认购的所有*份委托给乙方*为持有;代持股权*际由甲方*有*实际出资及实际享有*权*益,由乙方*自己的名义代甲方*有,并依据甲方*愿对外行使股东**。合同还对双**他权**务进行了约定。案外人XX公**合同落款处加盖***写有“情况*实2015.10.21”。被告并向*告出具《股份回购承诺书》,称原告委托被告购买XX公*10万*计80万*,如在2016年12月前不能*牌上市,将由被告回购,回购时*支*本金*再加利*,利*按银行利*结算。

    另查,被告名下收取上述款项*账户已被注销,根据本院调取其账户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注销账户期间(最后*笔交易*期为2017年1月1日)的银行流水*示,被告于2015年3月25日收取了80万**项*,并无相**账至案外人XX公**户的记录。

    原、被告签订的《代持股权*议书》以及《股份回购承诺书》均系双**实意思表示,内容*违反法*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向*告转账款项80万*,被告已实际收取,根据双**议书约定,该款项*用于*买案外人XX公*10万*股份。现XX公**认其收取了该80万**项*将对应*10万*股份转移登记至原告或被告名下,其该项**也与其提交的银行流水、工商*记信息等能*相*印*,足以使本院形成*心确信,认定被告收取原告款项**未实际出资用于*买XX公**应*股权。

    案件结果:解*《代持股权*议书》,被告向*告返回80万*资款以及利*。

    律师*评:本案无论基于*同股权*购的约定还是该笔投资款的实际用途考虑,被告都**返还投资款80万*,规范*合同为当事人取得保底的保护效果。

    律师*议:股权*资的时*应*约定好违约责任,例如本案只能*张**,无法*张*约金。尽管*案公**权*值,拿回投资款更有*,但是如果相*过了那*亏了。如果看好公**运势,就不要约定股权*购条款,这样代持股权*能*到保障,如果他人挪用资金,也可以追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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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16:00:00

审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标      的:8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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