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529民初1104号
原告:刘XX,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XX,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河北XX律师。
被告:杨XX,男,汉族,农*,1979年11月16日出生,住巨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河北绍飞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刘XX与被告杨XX不当得利*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XX、郭XX,被告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刘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依法*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损失25460.39元*利*2657.25元(自2018年3月9日至2020年5月8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计*,2020年5月9日至履行完毕*止的利*另行计*),合计:28117.64元;2、本案的诉讼、保全*相***依法*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告以前不认识。被告于2008年5月5日,将其购买的五征牌7YP7-16100P3低速三轮汽车*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登记于*告名下,登记车*号为:冀D×××××。2015年8月5日8时**告无证驾驶该车*与张XX发生交通*故,2015年8月13日平*县公**交通*察大队作出平**认字(2015)第01-X038号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XX负事故全*责任。后*XX向**县人民法*起诉要求杨XX、登记车*刘XX赔偿给其造成*损失,平*县人民法*审理后*出(2015)平*初字第958号判决书,判决被告杨XX及刘XX连*赔偿张XX各项*失共计24892.39元。由于*告杨XX未经*告同意擅自将自己的车*登记于*告名下,事故的发生杨XX负全*,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偿给张XX造成*损失,致使原告银行账户内于2018年3月9日被平*县人民法*划走25460.39元,原告于2018年7月5日向*行取钱**知晓此案缘由。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很大经*损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诉之贵院,望立案受理依法*判。
杨XX辩称,在2015年8月份被告的确在巨鹿二手车*易*场购买了1辆三轮车,于2015年8月5号与张XX发生过交通*故,事故发生后*XX支*了3000元*药费,平*法*如何*决被告不清楚,经*庭前阅卷得知,平*法*判决结果刘XX和*告对该事故互负连*责任,被告同意承担该判决书中50%的责任。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向*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5平*初字第958号判决(复印*);2、机动车*案资料目录(复印*);3、法*扣划的银行记录(原件)。
被告杨XX质证称,原、被告之前不认识。对证据真实性我方*异议,根据判决书的结果明*载明*原告张XX的各项*失,双**负连*责任。原告在2018年7月5日就已经*道该判决结果,假如原告认为该判决书判决结果侵犯了自己的合法**,不应*担责任,那*原告就应*得知该判决书判决内容**6个月内向**县人民法*或邢*中级人民法*申*再审,截止到原告起诉,原告并没有*该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提出异议,其判决书结果也载明***负连*责任,那*被告一方*认可该判决结果,同意承担50%责任。对机动车*记档案对真实性无意见,能*证明*告是该车*登记车*,原告将该车*卖后**保证该车*有***疵,被告是在2015年8月初才购买了该车*,该车*有*定的安**患,且没有*理交强*和**险,所以平*县法*判令原告承担责任**法*规定,对于*行交易*水*方*意见,但是不能*明*因为平*县法*的案件才扣划了原告款项。
被告杨XX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原告刘XX提交的证据不能*明*告杨XX2008年*买三轮车**经*告同意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杨XX自认事故发生前从*手车*场购买了该三轮车,应*认定。
综合原、被告陈*及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XX与被告杨XX之前并不认识。五征牌7YP7-16100P3低速三轮汽车*2008年5月5日登记在原告刘XX名下,登记车*为冀D×××××。
被告杨XX于*故发生前从*手车*场购买了该三轮车。2015年8月5日,被告杨XX无证驾驶冀D×××××造成*XX受伤的交通*故,该事故经*北省平*县人民法*审理做出判决:刘XX与杨XX连*赔偿张XX24892.39元,并负担293元*讼费。2018年3月9日,平*县人民法*扣划了原告25460.39元,该案执行完毕。
原告刘XX与广**公**通*察大队车*管*所登记管*一案于2018年****人民法*起诉,广**人民法*2018年10月31日以超过五年*起诉期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刘XX不服向*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提起上诉,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2019年2月2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被告杨XX驾驶冀D×××××三轮车*生交通*故,作为该三轮车*实际所有*和*驶人,应*对交通*故按照事故责任*行赔偿。刘XX提起的行政诉讼因超过时*被驳回。现在原告刘XX因该交通*故赔偿了交通*故相*方,财产减少;被告杨XX应*赔偿而没有*偿,财产消极增长,符*不当得利*成*要件,应*返还原告代替自己赔偿交通*故相*方*项*支*资金*用期间的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杨XX返还原告刘XX25460.39元*利*(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自2018年3月9日计*至偿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251元,由被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邢*市中级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