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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贵阳**公司一审判决书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贵州省贵阳*白**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1)黔0113民初7796号

    原告:黄XX,男,1994年10月24日生,汉族,户

    籍*:贵州省遵义市红**区解*XX,

    现住:贵州省贵阳*观山*区世纪*XX,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176XXXX2559。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男,贵州语和*师*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XXXX10326185,代理权*:特别*理,联系电话:178XXXX0924。

    被告:贵阳XX公*,地址:贵州省贵阳*白**俊杰路269号俊发城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XXXX71225049。

    法*代表人:陈XX,系该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贵州XX律师,执业证号:152XXXX11484621,代理权*:特别*理。联系电话:137XXXX0199。

    第三人:中国XX,住所地

    (变更后):贵阳*高*区长岭南XX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XXXX994913P。

    负责人:侯X。

    原告黄XX诉被告贵阳XX公*(以下简*贵阳XX公*)商*房*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

    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XX认为中国XX(以下简*XXX)与本案存在利*关*,申*追加XXX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予以准许*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男,被告贵阳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XXX经*院合法*唤未到庭参与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黄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合同编号JFC(XXX)2018-12-430《商*房*卖合同》及《商*房*卖合同》补充*议、《商*房*卖合同》补充*议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277972元,并以277972元*基

    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按中国*民银行同期贷款利*计

    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2021年10月20日,合计39611

    元;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截止2021年10月已付购房*款

    137558.71元,返还购房*款本息722441.29元*中国XX;4.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维修基金22759元,并以22579元*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按中国*民银行同期贷款利*计*至还清之日止,暂计*2021年10月20日,合计:3217元;5.判令解*车*

    认购预定协议并双*返还车*认购金70000元;6.判令被

    告赔偿损失100000元;7.判令由被告承担全*诉讼费。合计:XXX元。案件审理过程*,原告诉请变更第三项*讼请求为:1.判令解*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编号为:个房*字第HT130XXXX3418265号《个人购房*款及抵押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

    137558.71元(暂计*2021年10月30日),剩余*款本息由被告向*三人清偿,经*问,被告及第三人不另需要答辩期及举证期限,本院予以准许。事实及理由:2018年12月16日原告到被告处选购商*房,俊发城销售人员唐X负责

    介绍房*,唐X向*告介绍了4栋30层3号房*及3栋29

    层3号房,并手写了两套住房*价格差异,唐X说4栋总层

    数是33层,3栋总层数是30层如果买4栋的顶层每平**

    算下来要比3栋倒数第二层要便宜一点。原告由于**就居*在顶楼,深感居*在顶楼带来的各种不便,故明*告诉销售人员我宁*贵一点也不买顶层,3栋29层这套房*单*贵一点我也能*受,在签订认购协议前,为了再得到更高*级领导手里掌握的购房*惠,俊发城一名领导负责人王X也加入到购房*程*,领导王X与销售人员唐X在交流过程*均向*告表明3栋是30层,故原告基于*销售人员专业素

    质的信任*及对领导王X的信任,决定购买3栋倒数第二

    层,即3栋29层3号房。2018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正式签订合同编号JFC(XXX)2018-12-430《商*房*卖合同》,合同第二章**房*本状况*三条显示原告购买的是第三栋1单*29层3号房。建筑层数地上30层,地下3

    层,该商*房*于*29层,名义楼层为第29层。原告在办

    理完房*后*一直期待着早日搬入新居,2021年6月13日,原告收到被告发出的《房*交付通*书》后*比激动的前往俊发城准备收房,到了收房*场后*现我购买的房*居*变成*顶楼,原告第一时*联系了俊发城工作人员并通*12345政务平*向***住建局维权,被告以输入错误为由拒绝承担任**任*告知原告走司**径维权。原告认为

    《商*房*卖合同》系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其数据是由被告自己输入的,并与销售人员向*告介绍的房*信息也是一致的。该合同对双**事人具有**约束*,原告有*由相*3栋总层数30层而购买的是倒数第二层29层,现被告主张*据输入错误不符*常*和*实。若原告在合同签订前就知道3栋只有29层则根本不会选购该套住房,由于*告自身原因前后*盾造成*告不能*现合同目的,违背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为维护原告合法**,特根据《民法*》等相***法*特诉至贵院,诉请如前。

    被告贵阳XX公**称,1、被告已按照《商*房*卖合同》约定向*告交付了所购买商*房。原告与被告签订的

    《商*房*卖合同》系双**实意思表示,合法**,双****合同约束。2、针对《商*房*卖合同》第三条基本情况*明*筑层数30层,系销售人员笔误,对原告表达歉意。然不影响合同双**实意思表示,原告签字捺X认可的本合同附件一:房*分层分户平*图也明*总层数29层,

    所在层次29层。同时,合同备案登记表也明*载明*层数

    29层,所在层次29层,原告早已明*知晓楼层位置,双**所在楼层及总楼层是确认无误的,综上,原告要求解*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及法*依据,不应*到法*的支*,故请求法*驳回原告的全*诉讼请求。

    第三人XXX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状。

    根据原、被告的陈*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经*理认定

    的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6日,原、被告签订《商*房*购协议》,约定“出卖人(以下简*甲方):贵阳*发房*产

    有*责任**···买受人(以下简*乙方):黄XX···遵循平*、自愿原则,甲、乙双**商*房*购事宜达成*下协议:1.乙方*愿认购甲方*售的(俊发城一期)08地块C3栋1单*29-3号商*房,建筑面积97.6平**,套内建

    筑面积77.85平**(最终*产权*记部门实测面积为

    准)···3.乙方*签署本协议时***方**定金20000元*,该定金*双**订《商*房*卖合同》时*动转入房*···5.如甲方*按本协议在约定期限内为乙方*留该套商*房,则应**方**返还定金,本协议终*···10.乙方*甲方*现场公*的沙*、模型、样板房、户型、不利*素告知已知晓并无异议···”。原、被告在协议书底部签字捺X予以确认。

    2018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俊发城车*认购预定协议》,约定“出卖人(以下简*甲方):贵阳XX公*···买受人(以下简*乙方):黄XX···一、乙方*愿购买甲方*发的位于*发城XXX地块地下车*一个。暂定车*编号为:(空),车*编号及位置以实际交付后*认为准。二、本次车*团购价为人民币50000元。三、乙

    方***订本协议书当日,一次性交付车*预定金2万**作为车*预定金*。四、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乙方*存预定车*一个,具体的车*选购时*由甲方*行通*,乙方**甲方*定时*内进行车*选购并签订《商*房*卖合同》同时*合同约定交纳购房*项,若乙方*能*时*购并签订《商*房*卖合同》,则甲方***该地下车*出售给他人,同时*交款项*予退还。针对XXX(碧澜郡组团)

    地块C1-C4栋车*采用分期付款模式。于2019年12月31

    日付款人民币15000元。2020年12月31日付款人民币15000元。逾期为付款则甲方***该地下车*出售给他人,所交款项*予退还···”。

    2018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JFC(XXX)2018-12-430号的《商*房*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出卖的位于*阳*白**俊杰路269号贵阳*发城2-08

    西地块第3栋1单*29层3号房,该房*为1-29-3,房*

    价款共计XXX元。该合同第三条基本情况*定“买受人购买的商*房(以下简*该商*房,其房*平*图见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和*二条约定项*中的:第3栋1单

    元29层3号房。建筑层数地上30,地下3层,该商*房*

    约地上第29层,名义楼层为第29层,该房*为1-29-3。房*竣工后,以房*所有**记的地址为准”,同时,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和*件将该商*房*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2种方

    式处理···2、(1)逾期在90日之内,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向*受人支*已付房*款万*之零点一的违约金,并于*商*房*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受人支*违约金,合同继续

    履行。(2)逾期超过90日后,自第9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

    止,出卖人按日向*受人支*已付房*款万*之0.1的违约

    金,并于*商*房*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受人支*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该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双**意按照下列第1、2种方*缴纳相***:1、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买受人向****缴纳下列第(1)项**,并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当日内将上述费*交给出卖人,出卖

    人应*于*费**日内向*受人交付相**款凭证。(1)专项*修基金···”,该买卖合同后*的《房*分层分户平*图》上载明*案房*总层数为29层,所在层数29层。

    2019年3月7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编号为:个房*字第HTI304XXXX3418265号的《个人购房/车*借款及抵押合同》,约定借款金*为860000元,购房*款期限为360个月,

    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49年6月14日止,该借款用于

    偿还位于*阳*白**俊杰路269号贵阳*发城2-XXX地

    块1-12栋3栋1单*29层3号房*的价款。同日,第三人

    将86万**入被告账户中,后*告依约按期支*涉案房*按揭款至起诉之日。

    2019年4月4日,被告将《贵阳*商*房*售合同备案登记表》(预售合同登记号:Y181XXXX3325)打印*并加盖*公**同专用章,交付至原告处。该登记表上记载“涉案预售商*房*状况*下:栋编号:4038,栋号:3,单*-楼层-房*:1-29-3,结构:框剪,装修情况:精装修,总层数:29,所在层:29,用途:住宅。”

    由于***楼层引发争议,2020年6月4日被告工作人员王X与原告在微信上取得联系,王X对其表示“1、我司*你一次性偿还贷款,同时**你从*房*来所支*的所有*供。2、结清按揭款后,你配合我司*销合同。3、我司*诺完成*格调整后*将原房*以最新价格向*销售。4、由于*结清贷款以后*次按揭利*可能**上浮,根据实际上浮情况**进行补偿。5、由于*在购房*间更换工作,需明*该方*能*保你能*款,方**行”,原告对此解*方*表示要跟其家*商*一下方*确认。

    2021年2月3日,原、被告就涉案房*签订《商*房*卖合同》补充*议及《商*房*卖合同》补充*议二。其中,

    《商*房*卖合同》补充*议约定“···鉴于:出卖人与买受人已签订《商*房*卖合同》(以下简*《原合同》),经***商,就《原合同》中关**修事宜约定如下:一、《原合同》第三条约定装修情况:毛*房。但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该房*实际交付时*装修房*,具体装修标准详见《贵阳*发城(XXX地块)1、2、3、4号楼装修交付标准》。二、出卖人与买受人确认装修费*是指组成*分与建造活动一起进行的初装修和*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及构成*动产附属设施**着物的费*。附属设施**着物是指:给排水、采暖、卫*、通*、照明、通*、煤气、消防、中央空*、电梯、电气、智能*楼宇设备和*套设施。三、本协议生效后,即成*《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分,与《原合同》具有*等的法*效力。除本协议中明*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分继续有*···”;《商*房*卖合同》补充*议二约定“···出卖人、买受人双**2018年12月25日签订《商*房*卖合同》及补充*议(合同编号:JFC(XXX)2018-12-430,以下简*“购房*同”),由买受人向*卖人购买商*房*阳*发城项*2-XXX地块

    (03)幢1单*(29-3)号房*(以下简*“该房*”)。因

    出卖人对该房*交付保准做品质提升,经*卖人、买受人双**愿协商*成*补偿协议,以供双**照执行:一、房*交付标准品质提升的主要内容:卫*间淋浴隔断品质提升、卫*间淋浴间增设三角挂篮、卫*间增设马*喷枪、卫*间浴霸品质提升、橱柜增设上封*、门窗分割及栏杆进行优化、

    玄关*优化、吊顶优化,买受人认可贵阳*发城2-XXX地

    块(第1栋1单*4层3号房)实体样板房*修,具体以实际交房*准···”,上述两份协议仅有*告一方*字捺X予以确认,但庭审中,被告对上述两份补充*议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但该双*补充*议内容*未涉及争议楼层的解*或协商。

    2021年6月12日,被告向*告送达《房*交付通*书》,

    告知原告“贵阳*发城2-XXX地块C3栋29层3号房**

    培先生,自2021年6月12日起可以办理房*交付手续···”。

    当原告查*,被告交付的29层确系顶楼时,于2021年7月

    19日,与被告销售人员唐X取得电话联系,在本次通*中,

    唐X曾*示涉案房*之前是有30楼的,且原告在购房*时*,因考虑顶楼容***漏水,故明*表示不要顶楼的房*。

    后*、被告双**未达成*致意见,原告于2021年9

    月1日向12345反映涉案房*纠纷情况,贵阳*12345热线根据其反映的情况**以短信(三条)的形式予以回复,内容*别*“2107XXXX9115白**,俊杰路,俊发城,市民来电反映该处房*价格超过备案价进行房*销售问题,其在7月13号之前到白**住建局提交相***投诉资料,该处

    只是接收,但没有*到书面回复,且自己买的29楼,网签

    合同上写的30楼,但实际上是没有,住建局审核不严*致,去到当地就一直让其走行政诉讼,市民表示失误不是自己造成,是房*和*建局的问题,故投诉住建局不履职,要求针对问题给出核实回复,请职能*门尽快处理(如果处理不好,就让能*理的更高*级部门),姓名:黄XX,身份证号:XXX”、“白**,俊杰路,俊发城,市民来

    电反映该处房*价格超过备案价进行房*销售,涉案价格欺诈,市场要求白**建设局核实处理并核实俊发城4年*备案价格并回复处置结果,请相**能*门及时*理”、“白**,俊杰路,俊发城C3-1-2903,市民来电反映自己在该处买方,购房*同上为地上30层,但实际是29层,市民找房*询问被告知是笔误,市民不满,现希望职能*门介入处理解*自2021年5月13日以来的费*和*层价格问题,回复电话176XXXX2559,请相**能*门及时*理···”。

    2021年10月26日,黄X(原告之舅舅)出具《关**

    思培购房*程*证言》,内容*“我叫黄X,男,出生于1967年2月28日,汉族,大学文*,身份证号码为:XXX,现就职于*文*公**,住贵阳*观山*区世纪*XX,系原告黄XX舅舅,现就黄XX购买贵阳*发城商*房*事证明*下:2018年12月16日,我受黄XX母亲的委托,与黄XX共同前往俊发城售楼部选购商*房,并与接待我们的销售人员唐X进行具体洽谈,唐X向*们推荐了两块房*:一套是第4栋楼30

    层3号房,该栋总层数为33层,并表明*果购买该栋顶层

    住宅,价格要便宜得多,另外一套是第3栋楼29层3号,

    该栋总层数是30层,我们要求唐X报告其领导共同进行协商,随后,自称是俊发城售楼部销售经*王X一同参与了洽谈,我们明*告知唐X,王X,我们不考虑买顶层住宅,唐X、王X明*表示,如果我们购买第3栋29层3号的话,

    该栋楼的总层数是30层,该房*该栋楼的倒数第二层,价格要贵一点,我们也明*表示,只要不是顶层,价格贵一点也能*受,最终*们与俊发城售楼部达成*购买贵阳*发城

    2-XXX地块第3栋1单**29层3号房*协议,并约定待售楼部完成*同样本后,黄XX再交纳首付款,并签订正式的商*房*买卖合同。2021年5月13日,接俊发城房*通*,我再次陪同黄XX到俊发城收房*,才发现俊发城交付的第3栋楼29层3号房,不是倒数第二层,而是该栋楼的

    顶层,该栋楼总层数不是30层,而是29层,与协商**订

    的《商*房*卖合同》约定的该栋楼为地上层30层,黄*

    培所购房*位于*29层的实际不符,发现问题后,黄XX立即告知了俊发城售楼部工作人员,并明*表示拒收该房。以上就是我和*XX与俊发城售楼部销售经*王X、销售员唐X洽谈*房*事的全*事实,我保证所陈*为真实情况,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责任”,该份证人证言由黄X签字捺X予以确认。

    另查*,2018年12月16日,原告通*银行转账的方*

    向*告支*2万**金;2018年12月19日,原告向*告支

    付购房*22万*;2018年12月20日,原告向*告再次支

    付购房*50731元。被告根据原告的支*情况*后*2017

    年8月6日出具定金3万**据(三张,每张1万*,共计

    3万*)、于2018年12月16日出具定金2万**据、于2018

    年12月19日出具房*22万**据、于2018年12月20日

    出具房*7972元**收据、维修基金22759元*车*预定

    款35000元。

    再查*,庭审中,经*被告销售人员唐X(联系电话:155XXXX1113)电话沟通,其称原告当时*去购房**已明*表明*购买顶层房*(再次询问时,其称记不清楚)。

    上述事实,有*、被告的陈*及其提供的身份证、工商

    登记信息、《商*房*卖合同》、《贵阳*商*房*售合同备案申*表》、收据、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短信以及《俊发城车*认购预定协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房*卖合同》及补充*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法*的强*性规定,且该合同亦经***门审核备案,合法**。结合本院查**实,本案争议焦*归*如下:1、当商*房*卖合同与分层分户平*图意思表示发生不一致时,该如何*定?2、原告购房*表达其购房*禁忌(即不需要顶层)后,是否明*表达了对顶层的排除?收房**合同签订的29层实为顶楼是否必然导致商*房*卖合同及补充*议的解*?3、合同解*后,其因购买该房**三人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是否应*一并解*?原告已缴纳的购房*及已支*的银行贷款本息、尚*第三人的本息如何*理?4、因购房*被告签订的车*认购协议是否一并解*?5、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利*、赔偿损失及认购金*否具有*实及法*依据?

    关**案第一个争议焦*,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价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原、被告双**订的《商*房*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房(以下简*该商*房,其房*平*图见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和*二条约定项*中的:第3栋1单

    元29层3号房。建筑层数地上30,地下3层,该商*房*

    于*上第29层,名义楼层为第29层”,该条款已明*约定

    涉案房*楼层总数为30层,原告所购买的房*为倒数第二层房*。且原告与被告销售人员签订合同时,已明*表示其

    因顾*顶楼渗水*情况,即便顶楼房*房*较涉案房*更优惠,但其依然不考虑顶楼房*,而坚决选择倒数第二层房*,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双**就原告购买被告出卖的位于*阳*白**俊杰路269号贵阳*发城2-XXX地块第3栋1单**数第二层房*达成*致意见。被告辩称《商*房*卖合同》上记载的建筑层数地上30层为笔误,应*以《房*

    分层分户平*图》上载明*案房*总层数为29层为准。本院对该项*称不予采纳,理由如下:首先,根据证人证言及通*录音可知,被告工作人员明*知晓原告购买非顶楼房*的需求,且按照原告该项*求为其挑选房*,并最终*订《商*房*卖合同》,该《商*房*卖合同》主文*明*记载房*总楼层为30层,原告购买房*楼层为29层,双**于*买倒数第二层房*已达成*议,被告应*按照原、被告双**真实意志达成*范*内,向*告履行提供倒数二层房*的义务;其次,退一步*,商*房*层总数作为基本状况*重要组成*分,被告在填写相**据时**到谨慎*慎*务,且顶楼和*顶楼对于*告选房*响重大,即便《商*房*卖合同》存在笔误,但该笔误系因被告工作人员过失所致,从**房*卖习*来看,买受人更为重视的是合同中自己较为重视的内容*字面表述。同时,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中当庭打涉案房*销售人员电话,原告的主张*在具有**可能*,应*定其主张*事实成*。综上,对于*告根据分层分户平*图意思交付房*的辩称意见,于**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二个争议焦*,原告现购买非顶楼的合同目的已

    无法*现,且被告交付的房*严*不符*原告的预期要求,

    根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质量要求,致使不能*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合同···”及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照本法*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合同的,应*通*对方。合同自通*到达对方***。对方**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或者仲*机构确认解*合同的效力”之规定,原告主张**涉案商*房*卖合同及补充*议、补充*议二的诉请于***,本院予以支*。

    关**三个争议焦*,依照《最高*民法*关**理商*房*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2020年*正)第二十条“因商*房*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致使商*房*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现,当事人请求解*商*房*保贷款合同的,应*支*”之规定,因案涉

    《商*房*卖合同》解*,故原告请求解*《个人购房*款及抵押合同》(编号为:HT130XXXX3418265号)的请求成*,本院予以支*。

    关**告是否应**告返还购房*277972元*问题。因原、被告双**间的《商*房*卖合同》及系列补充*议已解*,根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后,尚*履行的,终*履行;已经*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求赔偿损失”之规定,原告主张*告返还购房*277972元*诉请于***,本院予以支*。

    关**告诉请判令被告向*支*已向*三人归*的《个人购房*款及抵押合同》(编号为:HT130XXXX3418265号)项*的贷款本金*利*,以及由被告向*三人偿还原告未归

    还的借款本金、利*的主张*否应*以支*的问题。依照《最高*民法*关**理商*房*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2020年*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商*房*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后,商*房*保贷款合同也被解*的,出卖人应*将收受的购房*款和*房*的本金*利*分别*还担保权*和*受人”之规定,原告已向*三人归*的贷款本金***,被告应**告返还,具体数额以XXX出具的还款凭证为准。剩余*归*的贷款本金*利*,由被告归*第三人,具体金*以第三人出具的结算凭证为准。

    关**四个争议焦*,本院认为,预约合同是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以订立本约合同为合同义务,而本约合同是通*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二者具有*同的订约目的和**效力,预约合同的目的和*力是将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订立本约合同,不发生实体权***务;而本约合同的目的和*力则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务。本案中,原、被告双**订的《俊发城车*认购预定协议》未约定车*具体位置、面积,缺少商*房*卖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不具备商*房*卖合同形式要件,故《俊发城车*认购预定协议》属于*约合同性质。如前所述,预约合同只是为了签订本约合同而签订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不发生本约合同的权**务。同时,原告购买涉案车*的目的系为了在涉案房*居*时**出行,现原、被告之间的商*房*卖合同已经**,根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九十四条“有*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合同:···(四)当事人一方*延履行债务或者有*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

    现合同目的···”之规定,原告诉请解*《车*认购预定协议》于***,本院予以支*。

    关**五个争议焦*,原告诉请的利*,根据《最高*民法*关**理商*房*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2020年*正)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于*成*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以违约造成*损失确定违约金*额”之规定,被告因违约交房*案涉合同解*给原告造成*损失应*资金**的损失,《商*房*卖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远远低于*告所遭受的资金**损失,故针对资金*用利*,本院酌情以购房*277972元*基数,从2018年12月20日起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至款项*清之日止。另,针对原告主张10万**失的诉请,本院

    认为,本案中原告既主张*金*用利*又主张*失10万**于*同一违约行为进行双*主张,且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次纠纷导致其承担10万**损失,综上,对原告的该项*请,本院不予支*。

    关***返还认购金7万**诉请,本院认为,涉案车

    位团购价5万*,原告虽交付35000元*车*,但根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一百一十五“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民共和**保法》约定一方**方*付定金*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乙方*履行约定的债务的,物权*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返还定金”以及《中华*民共和**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之规定,

    该项*金*定过高,本院酌情按照车*总价的百分之二十予以计*定金,即50000元×20%=10000元,故按照定金*则,被告共计**向*告返还45000元。

    关**告诉请判令被告向*支*已向*三人归*编号为:个房*字第HTI304XXXX3418265号的《个人购房/车*借款及抵押合同》项*的贷款本金*利*,以及由被告向*三人偿还原告未归*的借款本金、利*的主张*否应*以支*的问题。依照《最高*民法*关**理商*房*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2020年*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商*房*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后,商*房*保贷款合同也被解*的,出卖人应*将收受的购房*款和*房*的本金*利*分别*还担保权*和*受人。”之规定,原告已向*三人归*的贷款本金***,被告应**告返还,具体数额以第三人出具的还款凭证为准。剩余*归*的贷款本金*利*,由被告归*第三人,具体金*以第三人出具的结算凭证为准。

    关**告是否应**告赔偿其已支*的维修资金22759元*问题。根据涉案商*房*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双**意按照下列第1、2种方*缴纳相***:1、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买受人向****缴纳下列第(1)项**,并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当日内将上述费*交给出卖人,出卖人应*于*费**日内向*受人交付相**款凭证。(1)专项*修基金···”,被告并非是收取此款的主体,其不负返还该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赔偿专项*修资金*主张,本院不予支*。原告可向***政部门另行主张*退还该项**(被告可协助办理)。关**告主张*告承担

    维修基金*利*,如前所述,因原告非收取主体,且双**该利*并未约定,故对该项*请,本院亦不予支*。第三人中国XX经*院合法*唤未到庭参与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原告黄XX的部分诉讼请求,符*事实和**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民法*关**理商*房*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2020年*正)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六十七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2020修正)第二百四十条以及《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原告黄XX与被告贵阳XX公**订的《商*房*卖合同》(合同编号:JFC(XXX)2018-12-430)(含附件一至十二)、《商*房*卖合同》补充*议及《商*房*卖合同》补充*议二;

    二、解*原告黄XX与第三人中国XX签订的《个人购房/车*借款及抵押合同》(编号为:个房*字第HTI304XXXX3418265号);

    三、解*原告黄XX与被告贵阳XX公**订的《俊发城车*认购预定协议》;

    四、被告贵阳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XX购房*付277972元*资金*用

    利*(利*以277972元*基数,从2018年12月20日起,

    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至款项*清之日止);

    五、被告贵阳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XX已向*三人中国XX支*的《个人购房/车*借款及抵押合同》

    (编号为:个房*字第HTI304XXXX3418265号)项*的本金*利*(具体金*以中国XX出具的还款凭证为准);

    六、被告贵阳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人中国XX返还原告黄XX尚*归*的《个人购房/车*借款及抵押合同》(编号为:个房*字第HTI304XXXX3418265号)项*的本金*利*(具体金*以中国XX出具的结算凭证为准);

    七、被告贵阳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XX购车*45000元(含定金);

    八、驳回原告黄XX的其余*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8581元,由原告黄XX负担1400元,由被

    告贵阳XX公**担71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州省贵阳*中级人民法*。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

二○二二年*月十七日

法*助理祝XX

书记员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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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1-16 16:00:00

审理法院: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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