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人民法院
江*省宁**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0)赣0730民初2862号
原告:郭X,女,1991年9月22日生,汉族,江*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赣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江*XX律师,特别*权*理。
被告:肖X,男,1989年3月27日生,汉族,江*省宁**人,住宁**。
原告郭X与被告肖X离婚后*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与被告肖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
原告郭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对车*号为赣B×××××号的XXX小型越*车*行分割;2、上述车*的债务113500元*半负担;3、本案诉讼费*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自愿至宁**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感情破裂,又于2020年4月22日至宁**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离婚协议书并未对车*号为赣B×××××号的XXX汽车*相**务进行分割,原告多次要求处理未果。
被告肖X辩称:离婚协议明*了各人的债务各自负担,答辩人不承担本案的债务,车*现在也已经*押卖掉了,无法*行分割。
结合本院采信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自愿至宁**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感情破裂,又于2020年4月22日至宁**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查*:2018年2月11日,原告郭X购买了发动机号为LF16BS650855号的XXX汽车*辆(车*号:赣B×××××),且在宁*XX公**理了按揭贷款手续贷款165206.8元,由该车*为担保,并在中国XX公**买了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合同签订后,东*XX按约定发放了贷款,原告未及时*还贷款,自2019年2月15日起开始逾期,后*中国XX公***了全*理赔款。后*国XX公****市海*区人民法*起诉要求原告偿还理赔款,经*解*告郭X应*还中国XX公**赔款及利*113500元。
上述事实,有*告向*院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车*信息查*单、农*银行业务凭证、XX或其交易**、XX还贷短信、微信支*交易**、宁*市海*区人民法*调解*、传票、民事起诉状及原、被告的当庭陈*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原告郭X在原、被告夫妻关*存续期间按揭购买的赣B×××××号XXX汽车*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共同分割。但原告郭X与被告肖X的举证均无法**该车*下落及所有**权*状态,依法**担举证不能*后*,故原告郭X要求将赣B×××××号XXX客车*法*割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原告在购买该车**欠的按揭款及利*113500元*生在原、被告夫妻关*存续期间,因购买共同财产结欠的债务,应*定为双**妻共同债务,依法**由原告郭X与被告肖X共同负担,故原告要求被告肖X负担113500元*务50%的诉讼请求成*,本院予以支*。综上,依据《中华*民共和**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姻法>若干*题的解*(二)》第二十五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郭X结欠的中国XX公**赔款及利*113500元,应*原告郭X与被告肖X各负担50%(即各负担56750元),原告郭X对本案所涉债务偿还超过56750元*,可向*告肖X追偿;
二、驳回原告郭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肖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曾*明
二〇二〇年*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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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1 16:00:00
审理法院:宁都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