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莆田*城厢区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302民初1843号
原告:XXXX,住所地莆田*城厢区莆阳*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5342137G。
负责人:廖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福建英一律师*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晴,福建英一律师*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王XX,女,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城厢区。
被告:高XX,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城厢区。
原告XXXX(以下简*“XXX”)与被告王XX、高XX金**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高XX经*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X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XX向XXX偿还借款本金99919.81元*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的利*、罚息、复利(暂计*2021年4月25日的利*、罚息、复利*计*5365.59元);2.判令高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事实和*由:2018年5月24日,XXX与王XX签订《农*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可循环借款额度10万*,借款人在可循环借款额度内向*款人申*借款,单*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借款利*以借款发放日XX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为基础上浮30%;还款方*为利*本清,到期一次性归*借款本息等。2020年6月23日,高XX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共同偿还贷款,并承担连*保证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王XX贷款10万*,但借款期限届满*,王XX未依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高XX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故XXX提起诉讼。
王XX、高XX均未作答辩。
X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王XX、高XX身份证复印*各一份;2、XX农*银行惠*e贷农*贷款申*表、农*贷款借款合同各一份;3、共同还款承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各一份;4、业务凭证二份。因王XX、高XX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查*XXX提供的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3日,王XX向XXX申*贷款。2018年5月24日,王XX作为借款人与XXX作为贷款人签订编号为×××23《农*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可循环借款额度10万*;用款方*为可循环方*,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借款人可在约定的可循环借款额度内向*款人申*借款,单*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额度有*期;借款用途生产经*周*;1年*以内(含)的借款执行固定利*,执行利*以借款发放日XX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为基础上浮百分之叁拾;利*本清,到期一次性归*借款本息;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借款本金*,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计*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未付利*,贷款依据XX人民银行规定计*复利*。2020年6月22日,XXX向*XX发放贷款10万*,到期日为2021年2月21日。2020年6月23日,高XX向XXX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愿意与借款人王XX共同偿还借款人申*的惠*e贷农*贷款10万**款本息(《农*贷款借款合同》编号×××23),并承担连*保证担保责任,担保范*包*:上述合同项*借款本金、利*、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定确定由借款人和*保人承担的延迟履行债务利*和*迟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费、律师*、保管*、处置费、过户费*贷款人实现债权**保权*一切费*。因借款期限到期后,王XX未能*约归*贷款本息,XXX向*院提起诉讼。截止2021年6月28日,王XX尚*XXX贷款本金99919.81元*利*、罚息、复利*6930.42元。
本院认为,王XX与XXX签订的《农*贷款借款合同》系双**实意思表示,且没有*反法*法*强*性规定,是合法**的,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王XX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额还本付息,已构成*约,故XXX主张*XX偿还借款本金99919.81元*相**利*、罚息、复利,本院依法*以支*。高XX在《共同还款承诺书》签名,表示承担连*保证担保责任,故XXX主张*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偿还责任,本院亦予以支*。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XX应**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XXXX借款本金99919.81元*该款相**利*、罚息及复利(截至2021年6月28日的利*、罚息、复利*6930.42元,及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的利*、罚息及复利);
二、高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生效法*文*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觉主动前往一审法*申*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费*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暨*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可按照法*文*载明*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文*,并依法*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事人依法*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措施;构成*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2405.7元,减半收取计1202.85元,由王XX、高XX负担。
申*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建省莆田*中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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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