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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员工诉公司支付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胜诉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赵X与天津某文化体育交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员工:赵X

用人单位:天津某文化体育交流有限公司

案件经过:赵X因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岗位调整,与用人单位发生分歧。双方协商期间,用人单位要求赵X疫情复工复产后到新岗位上岗,否则视为自动离职,赵X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协商未果。2020年疫情结束复工复产后,用人单位未通知赵X上班,也未给赵X发放工资。之后赵X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双方于复工复产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补发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的欠发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答辩主张赵X为自动离职,疫情期间工资应按照疫情政策调整。经与开庭,赵X关于用人单位用实际行动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疫情期间工资调整应以劳资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的观点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仲裁委支持了赵X的仲裁请求。用人单位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了诉讼,最终本案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员工赵X胜诉。

目前,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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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4-17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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