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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要散伙,如何争取合法权益?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中,某甲与某乙合伙经营店铺,并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经营该店铺,成本共担,收益共享,合作期限为两年。二人共同出资购置设备、租赁房屋后,开始了正常经营。营业一年后,店铺业务蒸蒸日上,但某乙一方面疏于对店铺业务的管理,导致多次被客户投诉,另一方面又把持营业收入及账目,拒绝招收新员工以应对业务增长。基于以上原因,某甲要求提前解除合作,某乙同意后,又拒绝对账、向某甲结算剩余账上财产,并采取锁门等手段禁止某甲入内。某甲甚至因此报警,但因属民事纠纷,未能解决。某甲无奈之下,向律师求助,经告知权利和诉讼风险后,起诉至法院。

案件点评

该案最大的办案难点在于:甲乙二人签订的个人合伙协议,也就是《合作协议》过于简单,未注明解除合伙协议的情形、退伙及财产分配方式。为证明解除个人合伙协议的过错归咎于某乙、账面财产金额,承办律师不得不通过收集大量的间接证据来证明这一事实。诉讼中,某乙果然提出散伙系某甲单方违约,但因承办律师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工作,某乙未能得逞。

律师建议

个人合伙协议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中相当普遍的纠纷类型,广泛覆盖了各行各业,尤以建筑、餐饮及其他服务业最为高发。但由于该类案件细分领域庞杂,故难以统一规范,只能由《民法通则》中的寥寥几个条文调整,解释空间过大,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不少案例中,甚至由于案件复杂,承办法官径行引用《合伙企业法》以未经清算为由,驳回起诉,对退伙或被退伙的合伙人殊为不利。

有鉴于此,当事人在开展个人合伙经营活动前,最好签署详备的合伙协议,以供各方遵守,避免任何一方在业务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心生邪念,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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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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