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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也需要谋篇布局,才能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中,某甲驾驶车辆与某乙、某丙驾驶的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导致某甲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某甲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某乙、某丙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另查明,某乙、某丙均非其所驾驶车辆的车主,且某乙、某丙所驾驶车辆均投有交强险、商业险。

    案件点评

    交通事故案件一般不属于疑难案件,但根据我们的诉讼经验,现实生活中因为经验不足出现的问题并不少见,如被告名称错误导致被驳回起诉、未审核驾驶证与驾驶车型不符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未考虑伤者身体状况是否能够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导致二次起诉等情形。该案审理过程中,河南省尚未试点城镇与农村居民死亡赔偿同一标准。因此,为了让本案原告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我们指导原告收集了多项证据以证明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该类案件,切忌给当事人不切实际的期望值。本案中,我们向当事人详细说明了那些部分的赔偿金额是法律规定且把握较大的,哪些部分可以由法院自行裁量,哪些部分只是姑且一试,获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任,也得到了较为满意的结果。

    律师建议

    由于近年来居民自有车辆的数量不断增加,以及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和车损方面审核较为严格,近年来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数量也在不断上升。但诉讼并不是解决交通事故的最佳途径,大多数情况下,均可通过赔偿金的让渡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诉讼不仅花费时间成本,也有着不小的金钱支出。

    但理赔的基础,应是受害人对自己的权利心中有数。因此,建议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早向律师咨询,对自己的权利有了充分认识后再与保险公司交涉。此时,可根据保险公司的理赔方案及诉讼成本来核算是否应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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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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