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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一起离婚后子女探望权纠纷案

长乐市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2022)闽0112民初3297号

原告:陈X

被告:林X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功代理一起离婚后子女探望权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2015年1月23日,原告陈X与委托人林X办理结婚登记,同年8月14日生育女儿林XX。2018年1月31日,法院就原告陈X与委托人林X离婚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准许离婚,婚生女由委托人林X直接抚养。该判決已生效。现原告陈X以其离婚后未能探望婚生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每月探望婚生女林XX,具体方式为每周六上午陈X至委托人处接回至陈X处,每周日下午送回委托人处。

二、答辩意见

(一)原告林X2018年起诉离婚并放弃婚生女林XX的抚养,视为自身抚养权利的处分,且自离婚后对林XX不闻不问长达数年。

原告林X于2018年向法院诉请离婚并明确表示“林XX由委托人林X直接抚养”,后经法院依法判决林XX由委托人林X直接抚养。截止至今,原告林X从未支付林XX的生活费等,由此可知,自离婚至今林XX对于原告陈X而言并不受重视。

对于2015年出生的林XX而言,18年时尚处咿呀学语的弱小阶段,对于母爱具有不可割舍的依恋。委托人陈X的母亲李X为了弥补孙女林XX的情感缺失,亲自照顾林XX的饮食起居,陪伴左右,尽力去弥补林XX在母爱方面的缺失,现在委托人、委托人母亲及林XX的生活十分平静快乐。

委托人不希望林XX正常平静的生活被破坏,对林XX的性格、心理产生不良影响,是对林XX的一种保护。女方主动放弃抚养孩子已经对林XX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的恶劣影响,如果再让被原告陈X过多接触孩子,只会造成孩子强烈的抵触及逆反心理。

(二)原告陈X现在的生活环境不适宜与林XX有过多接触。原告陈X己经重组新家庭,且再次生育女儿,对于林XX和新组建家庭的丈夫、女儿而言,双方的过多按触,会让敏感的林XX受到进一步的心理伤害。

林XX周一到周五的白天要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下午放学后方能回到家中吃饭、做作业、休息。因此在周一到周五,委托人林X及其家人与林XX相处的时间有限,重心集中在工作、学习教育上。但是被委托人林X却要求每周六上午至周日下午要成为她的探望时间,极其霸道、不合理。抚养权赋予委托人林X及其家人的不仅仅是对林XX进行学习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更有与其共同生活,共享家庭美好的权利。因此,委托人林X对被委托人林X的周末探望时间的要求表示强烈谴责,坚决不予同意。

三、办理结果

法院充分听取了本所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原告陈X每月可探视婚生女林XX一次,探视时间为每月第一星期的星期日上午10时至当日下午15时。探视方式为原告陈X从林XX住所地将其接走并送回,探视接、送地均为孩子的住所。

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即使原告陈X过分忽视林XX的成长,存在过错,法院也不能彻底剥夺原告的探视权。因此就本案而言,本所律师代理被告得此判决,是胜诉结果的体现。

另外,本所律师会继续代理委托人林X对被委托人林X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另行提起的诉讼,维护林XX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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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3/2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长乐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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