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北京市XX。
被告:滨州市某村民委员会
法*代表人:吕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某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吕X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山**某律师*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X某
原告与第三人孙X原系夫妻关*,离婚后*人之子刘XX经*决归*告抚养,随原告生活。2021年X月X日,刘XX不幸*某村旁池*内溺水*亡。经*,刘XX溺水**处滨州市某村村民委员会所辖村庄*域内,被告村委会对该池*具有**职责,2005年*告吕X承包**土出售将池*深挖加深使用至今。现原告认为被告对涉案池*未尽到安**障义务和*管*任,对小X溺水*亡有*可推卸的责任,后*告与被告协商*偿事宜未果,故诉至贵院要求赔偿支*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亲属处理丧费*宜人员误工费*各项*失的50%共计XX元*承担要求承担诉讼费*。
办案经*:接受委托后,通*检索*似案例,部门成*集体研讨后*速起草民事起诉状及时*案,并在诉调未果后*促立案并第一时*申*法*调查*证,及时*卷并和**多次反复沟通*勘验事发现场。
庭审中,村委会辩称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法*依据,村委会不承担任**任。
被告吕X辩称,没有*包**挖取土,不应*担责任。
第三人孙X述称,第一第二被告对涉案池*没有*到安**障义务和*管*任,应*担赔偿责任,不放弃对其死亡赔偿金*损失的继承。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没有*议。
经*理认定事实如下:涉案池*原貌为一荒地,2005年*修建铁路*土需要,被告吕X与某村委会某村民小组签订《合同书》,由某承包*案池*所在的土地,后*多次挖土形成*涉案的池*且水*深。2021年*月某日,原告的儿子刘XX在涉案池*中溺水*亡。案发时,池*周*没有*护设施****示标志。
另查*,刘XX系刘X与孙X之子,孙*刘*婚后,刘XX由刘X抚养**活,孙X在庭审中表示不放弃对死亡赔偿金*损失的继承。
法*审理认为,被告吕X系实际承包*,承包*地后,用于*土后*成*案池*水*较深且距离村庄*近,对此,吕X应*意识到水*存在一定的安**患,而没有*置警示标志和*取安**施,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担相**民事责任。原告作为监护人疏于*行监护职责,未加强*护,致刘XX不幸*世,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明*过错,应*担主要民事责任。因涉案池*已承包*吕X使用,事故发生时,吕X是实际的管*人,村委会没有*涉案池*设立安**范*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不应*担责任。
最终*决吕X承担相*30%的民事责任。刘X与孙X自行承担系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原告作为监护人没有*到监护责任,应*担70%的民事责任。
审判员张*某
二零二二年*月十七日
法*助理苏*某
书记员王*某
点评:本案中责任*担主体与比例认定相*比较合理,池*管*人作为池*的实际使用人和*益*应*池*承担一定的安**护责任,家*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监护职责刻不容*,只有**责任*社会责任**结合才能*止意外悲剧的发生。
建议:池*承包*作为池*的管*人、使用人和*益*,应*强***护意识,及时*置安**示标识,加装池*与居*区的防护设置,定期值守巡视,家*要加强*孩子的安**育,不能*自行使监护之责时*定要及时**的对接能**担受托监护之责的受托人,将孩子安**题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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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3-16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