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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肠癌手术误伤输尿管,院方担责70%,获赔30万余元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患者丁X(以下简称患者)因“宫颈癌”术后化疗9月余,大便次数增多3月余至被告云南某医院(以下简称院方)诊治。入院诊断“乙状结肠占位性病变;宫颈中分化鳞癌Ib1期术后化疗后”,后经院方检查认为是“转移性乙状结肠癌”。便在全麻下行“直肠上段癌根治性切除术”,术后两天患者出现腰部疼痛、以及腹腔引流物和尿管引流物颜色一样,且腹腔引流的量较尿液引流量还多很多。经相关检查示:左侧输尿管腹段下段及盆内段显影不连续。并急诊行“剖腹探查术、经腹输尿管膀胱再置术”。术后患者出现长期肠不通气等病症,院方再次给患者行“鼻肠管置管术”,术后,患者才慢慢通气。而后患者常处于不适随诊状态。

    鉴定意见:

    分析认为:

    1.患者1年前因“宫颈癌Ib1期”在院方行广泛全子宫双附件切除+盆腔淋巴结清扫术,存在手术史。时隔不到一年,患者又因“乙状结肠占位性病变”在院方行直肠上段癌根治性切除术+回肠末端肠段切除肠吻合术+回肠预防性造瘘术。根据病历资料显示:“院方在术中观察到“下腹部、盆腔原手术区域结直肠肠壁、部分小肠与腹部粘连较重,用高频电刀及超声止血刀交替分离上述粘连......”,由此说明院方在术中已经探查发现患者存在较重的腹盆腔粘连情况,但从手术记录来看,院方并未在粘连严重的情况下就保护输尿管免受损伤的操作进行相关描写。

    2.结合术后第二天的病程记录来看,患方发生13:00到16:00引流液约有450m1左右,呈淡黄色,与小便颜色相近,2小时内小便量约450ml”的情况,经泌尿外科急会诊后考虑为泌尿系统瘘,并为患者行经腹输尿管膀胱再置术,术中:“在髂血管分叉处找到左输尿管,输尿管周围组织粘连,输尿管至膀胱入口处,发现输尿管距离膀胱入口12.5px处中断,缝合左侧输尿管膀胱入口”,并据此作出“考虑上次手术中因肿瘤过大,侵犯左侧输尿管,手术切除肿瘤过程中连同该处输尿管部分切除”的判断。

    3.院方在手术前已清楚知晓患者曾有本院手术史,且术中已经发现患者腹盆腔存在较重的粘连情况,但院方对此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既未在术中加强对输尿管的关注与保护,也没有考虑请泌尿科的专科医师协助进行插管,以在充分暴露输尿管的前提下进行手术,最大限度的避免患者的输尿管受到手术损伤。

    综上认定:患者因“宫颈癌Ib1期”行广泛全子官双附件切除+盆腔淋巴结清扫术及化疗术后,院方对其术后腹盆腔粘连未引起足够重视,在行直肠上段癌根治性切除术+回肠末端肠段切除肠吻合术+回肠预防性造痿术中损伤输尿管,院方存在的过错与其输尿管损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虑患者直肠肿瘤大,肿块侵出肠壁侵犯距回盲部约375px处末端回肠,且腹盆腔粘连严重,手术存在一定难度等情况,考虑院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院方针对患者的原发疾病进行了积极、对症、合理的手术治疗,但在手术过程中没有尽到医疗机构高度审慎的注意义务,致使发生为患者切除肿瘤的过程中连同该处输尿管部分切除的不良后果,故本院认为:院方存在的过错与患者输尿管损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考虑到该手术的复杂程度以及难度,本院酌情判令由院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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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标      的:55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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