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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中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不应受到忽视

  吴XX因经营所需的必要场地与林XX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在合同期间吴XX本以为宾馆能正常营业多年,但谁知2019年一则《城中村改造拟征收公告》的下发打破了这一平静的局面。

  在征收期间吴XX认为补偿不合理,就补偿标准问题提起行政复议。但林XX却单独与征收方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且并未将吴XX应得的补偿费用交付给吴XX。除此之外林XX还以吴XX没有将租赁房屋腾空,造成其无法获得全部征收补偿款为由让吴XX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对于这个情况吴XX很显然无法接受,为此其找到昌运律师,希望能帮助自己维权,让自己拿到应得的征收补偿款,包括:房屋装修补偿款;搬迁费;停业损失和三相交流电等损失。在昌运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吴XX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反诉。

  法院判决:林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XX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56740.3元、房屋装修补偿费25136.28元、搬迁费3510元、三相交流电补偿费用7700元、其他附属物补偿费用3200元、押金4739.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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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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