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武*市中级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1)鄂01民终601号
2019年4月,原告熊X到武*星**人医疗美容*诊部就诊,进行了肋软骨综合隆*术。同日,星*门诊部的刘XX依次对熊X进行了局麻*“切开重睑成*术+内眦赘皮*正术”和***“假体+肋软骨隆*术”。术后3天患者出院。出院后*X出现鼻头发红、肿胀,鼻小柱可能*死。熊X到星*门诊部复诊时,星*门诊部对熊X进行了消炎处理,刘XX在拆线时*现鼻头中间出现了明*洞的情况*,仅将洞进行了缝合处理,并进行了三天的消炎抗感染处理。熊X术后4天未遵照医嘱自行拆除鼻夹板。后*X鼻部出现了假体外露、鼻部肿大、增生的严*情况。2019年9月,熊X到上海*通*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就诊,诊断:隆*术后。2019年9月,熊X因“到上海**医疗美容*诊部就诊,并将鼻假体取出。双**此医疗损害责任*生争议起诉至法*。
本团队律师*理原告熊X的案件后,立刻前往门诊部将所有*例进行了封*及复制,查*了门诊部及相**生的资质证明,并请医学专家*行了诊断,整理了所有*病例、发票、手术前后*片等证据,后*至法*要求武*星**人医疗美容*诊部对熊X进行赔偿,并指出了门诊部的医生没有***医疗美容*质,在诉讼中提起了【医疗过错司**定申*】,经*定星*门诊部对患者熊X的医疗美容*疗过程*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其损害后*存在因果关*,患者未严*遵照医嘱,自行过早拆除鼻夹,对其植入假体的稳固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对其后*产生一定的作用。患医双**同等责任。建议医方*错参与度理论值为41%-60%。
一审法*依据案件事实及证据,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星*门诊部于*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熊X各项*失共计**元。武*星**人医疗美容*诊部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 刘X
审判员 李*
审判员 申*
二〇二一年*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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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