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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判一缓一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屈X诈骗罪,判一缓一

    日前,本律担任屈X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提出了建议依法可以适用缓刑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最终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律意见

    一、屈X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其具有诸多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1、屈X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结合在案证据材料,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自首的要件,应当认定为自首:

    (1)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要件:

    屈X系尚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系自动投案。

    (2)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如实供述的要件:

    被告人屈X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属于如实供述。因此,被告人屈X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屈X认罪认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屈X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3、屈X已经偿还全部钱款,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案发后,屈X积极偿还所欠钱款,并获得被害人的赔偿,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屈X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1、综合本案的全部在案材料,被告人屈X的最高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刑要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2、被告人屈X犯罪情节较轻

    屈X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

    3、被告人屈X有悔罪表现

    屈X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认罪认罚,其具有悔罪表现,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可以从宽处理的构成要件,可以对其从宽处罚。

    4、被告人屈X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屈X人身危险性较小,缓刑期间不会实施新的犯罪,无再犯的危险。

    5、对被告人屈X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屈X平日在家表现良好,案发后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三、关于本案的其他情节:

    屈X系在校大学生,因意气用事、一时贪念误入歧途,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屈X在加拿大读书期间,因家庭困难,在业余期间做代购维持学业,确实做过许多代购业务,但其只对韩X实施了诈骗,且事出有因。当时被害人韩X在闲鱼网站上拍下一款XXX的包之后又不要了,在沟通中发生争执,屈X就赌气不想把韩X买XXX包的钱给她了,并非是有预谋的犯罪,因意气用事一时贪念而做了违法的事情。辩护人认为,屈X作为一个在校学生,涉世不深,法制意识淡薄,其对韩X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并且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非常后悔,非常自责,恳请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屈X存在诸多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恳请贵院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被告人屈X作出公平、公正的判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某区法院依法判处屈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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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1/1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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