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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不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后果(杭州XX)

义乌市人民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561号之一

原告:金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X,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XX诉被告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XX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75元(已减半),由原告金XX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楼XX

人民陪审员  楼XX

人民陪审员  张品晶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代书 记员  王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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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3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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