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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追讨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05民初10XXX号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房,身份证号码XXXX。

    原告:X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X楼,身份证号码XXXXXX。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钦,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X,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两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苏伟钦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2020年XX月XX日在被告处购买熔喷布,原告按照约定如期向被告支付货款,然而由于被告提供的熔喷布质量不符致无法正常使用,现原、被告已协商退款退货,被告分别于2020年5月9日退款XXX元及2020年11月29日退款XXX元,共向原告退款金额为XXXX元,仍有货款XXX元未退还,嗣后被告2020年11月29日向原告出具的欠单。截止至起诉之日,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拒不退还上述款项。

    原告认为,本案货物买卖行为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遵照履行。被告拒不退还原告货款的行为已明显构成违约。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XXX元及利息XXXX元(利息以XXXX元为基础,按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1年1月5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XXX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为夫妻关系。

    2020年4月2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XXX元。同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支付XXXX元。

    2020年5月9日,被告通过建设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XXX万元。

    2020年11月29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XXXX元。同日,被告出具一份欠条,该欠条载明欠XXX货款尾款X万元,将于2021年1月5日还清。

    两原告提交了检测报告,以证明被告提供的货物(两原告称被告2020年4月28日通过微信发送视频及检测报告给原告XXX)不符合质量要求。两原告提交了退货快递签收记录(打印件,两原告称原件已经遗失),以证明原告XXX于2020年5月12日及时将货物退还到被告指定的工厂,系其本人签收。

    两原告提交了被告的微信信息及联系方式,证明被告的微信身份(微信号为:……0716,手机号为……2017)、原告XXX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XXXX与被告的短信记录,以证明被告承认涉案款项以及协议内容的事实。

    庭审中,两原告称两原告系夫妻经营,原、被告双方只是在微信、电话中约定相关内容,除了涉案两笔退款被告还没有向两原告支付其他款项,起诉以前与被告有联系,起诉后就没有联系了。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两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出具欠条同意退款并实际退还了部分货款,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故对两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本案不再予以处理。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被告已承诺将货款返还原告,对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按欠条上载明的承诺还清款项时间,利息自2021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

    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X、XXX返还货款XXX万元及利息(利息以XXX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从2021年1月6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XX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元,财产保全费XXX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的上述费用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XXX元,财产保全费XXX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潘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梁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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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0/2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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