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珠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1)赣0203行初259号
【案情简介】
原告:严XX
委托代理人:张叶,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浮梁县浮梁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任XX
委托代理人:陈XX、王X
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浮镇停字【2021】第36号限期责令拆除(整改)违法(章)通知单,向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通知单。
【办案经过】
珠山区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原、被告双方质证,法官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案涉《限期责令限期拆除/整改通知单》是否具有可诉性?
二、被告作出的案涉《限期责令限期拆除/整改通知单》是否违法,是否应予撤销?
【律师代理观点】
一、被告主体适格,浮梁县浮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系浮梁镇人民政府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应当以组建该内设机构的浮梁镇人民政府为被告,故浮梁镇人民政府系本案适格主体;
二、案涉通知单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三、被告作出的案涉通知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判决结果】
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辩论后,法院作出了判决,主要理由如下:
一、被告在作出案涉《限期责令限期拆除/整改通知单》后,在时隔半年多的时间里,未再对原告作出任何后续行政行为,故案涉通知书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属于独立的行为,具有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二、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亦未提交答辩状,视为作出案涉通知书证据不足或没有相应证据;
三、被告作出案涉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未经过调查,且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作出的浮镇停字【2021】第36号限期责令拆除(整改)违法(章)通知单。
审判长:龙飞
人民审判员:徐XX
人民陪审员:金彩云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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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2/0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