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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吗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费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吗

    案件事实

    2013年某月某日,原告与被告甲X、被告乙X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1、因甲X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6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期限届满,甲X一次性向原告归还全部借款600万元。该期间不计算利息。2、被告乙X为甲X向原告借款所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自愿承担连带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2年。3、如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差旅费、律师费)

    全部由两被告承担,上述费用以原告实际支出费用为准。4、甲X如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甲X逾期每日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同日,原告通过某银行转账支付被告给甲X600万元。2014年某月某日,原告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原告于次日支付律师费6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律师费是否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应否予以调整。

    法庭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提交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及银行转账支付凭证足以证实其与被告甲X之间的借款真实、合法,被告甲X依法应该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同时,被告乙X亦认可借款本金为600万元。据此,被告甲X应依约清偿原告借款本金60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已超过法定利率标准,本院予以调整,即被告应支付原告自2013年某月某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根据《借款及担保合同》第九条约定,如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差旅费、律师费)全部由两被告承担,上述费用以原告实际支出费用为准。原告据此主张律师费有相应的合同依据,且其诉请未超过某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6万元予以支持。被告乙X对其应承担的担保责任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乙X对涉案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甲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承担600万元自2013年某月某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由被告甲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6万元;

    三、被告乙X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甲X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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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3/0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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