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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交通事故原告方,获赔530968.6元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原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0)云0114刑初516号

    公诉机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云南省澄江XX人,住澄江市。

    诉讼代理人蒋XX、皇甫艳坤,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人徐X,男,汉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开发区海源北XX**民爆大厦科研**楼**。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徐X无证驾驶云A×××**号“国威”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呈贡区洛龙XX附近路段时,徐X所驾车前轮及车前端左侧与行人杨X和张X身体相撞,致本人及杨X、张X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杨X构成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一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61768.6元。

    法院评判:

    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徐X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徐X只购买了强制险,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赔偿。保险公司提出不应承担责任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原告人提交的证据,原告人治疗情况与本次交通事故具有关联性,对支出的医疗费201034.5元本院予以确认;根据鉴定,需后期治疗费38000元,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医院证明及原告人伤情、治疗情况,伤残评定,原告人主张的误工费30707.69元、残疾赔偿金231923.2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主张的护理费12553.21元、营养费4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0元符合规定范围,本院均予以确认;鉴定费支持180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1000元。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原告人主张的各项费用共确认530968.6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0000元,其余410968.6元应由徐X赔偿,被告人对其垫付费用并无证据证明,但原告人认可垫付了83750元,本院予以认可,扣减垫付的费用,徐X还应赔偿327218.6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

    三、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人民币327218.6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 判 长  李XX

    人民陪审员  李XX

    人民陪审员  毕XX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适 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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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原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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