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滨海*区人民法*
刑事判决书
(2021)津0116刑初1967号
公*机关*津市滨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XX,男,1995年2月8日出生于*南省濮**XX辖区,汉族,大专文*,河南省濮**某酒吧销售员,户籍*河南省濮**,现住址河南省濮**华**。2021年8月26日因本案被天津市滨海*区公**依法*事拘留,2021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津市滨海*区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XX,天津XX律师。
辩护人姚X,天津XX律师。
天津市滨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刑诉〔2021〕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XX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5日以简***适用认罪认罚从*制度向*院提起公*。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实行独任*判,于2021年12月1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吴XX出庭支*公*,被告人段XX及其辩护人刘XX、姚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天津市滨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初开始,被告人段XX通*网络,在抖音、游*软件上发布游*充*退款的虚假广*,欲通*以上手段*得他人信任*,骗取他人苹果手机ID账号、密码。2021年8月4日16时*,被害人鹿X通*抖音软件与段XX取得联系,段XX虚构其能*其办理游*充*退款,骗取鹿X的苹果手机ID账号及密码,并登录鹿X苹果手机ID账号,以鹿X的支*宝账户支*人民币1.3万**买抖音币,后*购买的抖音币以人民币6350元*价格转售他人。
2021年8月26日,被告人段XX被抓获归*。
公*机关*指控的事实向**出示了相**据。公*机关*为,被告人段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白,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当庭调整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段XX有*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处。
被告人段XX当庭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段XX具有*白*节,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对段XX从*处罚。
经*理查*,2021年8月初开始,被告人段XX通*网络,在抖音、游*软件上发布游*充*退款的虚假广*,欲通*以上手段*得他人信任*,骗取他人苹果手机ID账号、密码。2021年8月4日16时*,被害人鹿X通*抖音软件与段XX取得联系,段XX虚构其能*理游*充*退款,骗取鹿X的苹果手机ID账号及密码,并登录鹿X苹果手机ID账号,以鹿X的支*宝账户支*人民币1.3万**买抖音币,后*购买的抖音币转售他人。
2021年8月26日,被告人段XX被抓获归*,到案后*愿如实供述上述主要涉案事实。
另查*,2021年8月26日,公**关**告人段XX处扣押手机9部,笔记本电脑2台,未随案移送。
上述事实,有**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被害人鹿X陈*,被告人段XX供述,被害人鹿X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付款记录、苹果ID信息、支*宝信息、微信账号信息等材料,国**诈大数据平*出具的数据,微信交易*录,搜查*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及提取结果拍摄照片,抖音账号注册信息及充*记录,刑事谅解*、付款记录及退赔协议,情况*明,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明*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XX以非法*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骗罪,应*依法*以惩处。公*机关*控段XX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指控罪名成*,本院予以支*。
被告人段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酌情从*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合理且符*法*规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机关*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段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程*,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罚金*本判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未随卷移送的手机9部,笔记本电脑2台由扣押机关*法*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XX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助理 刘XX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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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1-30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