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贪污受贿辩护

州百事XX公司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沈XX等非国...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苏05刑终978号

    原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男,1971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XX公司法定代表人、盐城XX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2017年7月7日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

    辩护人陈群,江苏XX律师。

    辩护人居X,上海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X,男,1980年8月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XX、宁波XX,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601室。2017年6月23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徐X,上海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XX,男,1985年10月2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上海XX公司车主贷省级区域负责人,户籍在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2017年7月5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

    原审被告单位苏州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XX,法定代表人王XX。

    诉讼代表人陈XX,系苏州XX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单位盐城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西环XX,法定代表人徐XX,实际经营人王XX。

    诉讼代表人徐XX,系盐城XX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人王XX,男,1985年10月25日生,侗族,大学文化,经商,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2017年7月25日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1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X,男,1974年6月1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上海XX公司新业务总监,户籍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2017年7月10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1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闾XX,女,1989年1月9日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上海XX公司风控部风控专员,户籍在江苏省姜堰XX。2017年8月2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1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XX,男,1991年11月1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上海XX公司风控部风控专员,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2017年8月2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1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苏州XX公司、盐城XX公司、被告人王XX、王XX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沈X、廖XX、王X、闾XX、陈X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2018)苏0505刑初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XX、沈X、廖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XX及其辩护人陈群、居X、上诉人沈X及其辩护人徐X、上诉人廖XX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XX、原审被告单位苏州XX公司、盐城XX公司、原审被告人王XX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上诉人沈X、廖XX、原审被告人王X、闾XX、陈X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5刑初9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其他贪污受贿辩护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