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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绑架罪一审刑事判决

泗洪县人民法院

公*机关*洪*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X(聋哑人),男,1994年4月2日出生于**省五河县,汉族,无业,住安*省五河县。曾*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甘*省靖远县人民法*判处有*徒刑三年*个月,于2018年8月6日刑满*放。现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成**路***贵阳***贵阳**派出所抓获,同日寄押于*阳*南明*看守所,同年10月23日被泗洪*公**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洪*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X,江*XX律师。
翻译人张X,泗洪*特殊教育学校教师。
被告人刘XX(聋哑人),男,1967年8月2日出生于**省兰州市,汉族,无业,住甘*省兰州市安**。曾*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甘*省白*市白*区人民法*判处有*徒刑二年*个月,并处罚金*千元,于2018年4月10日刑满*放。现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甘*省兰州市公**抓获,同日被临时*押于**省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同年12月5日被泗洪*公**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洪*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江*XX律师。
翻译人杨XX,泗洪*特殊教育学校教师。
泗洪*人民检察院以洪X诉刑诉(2019)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刘XX犯抢劫罪、绑架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于*日立案,依法*成*议庭,适用普通**,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泗洪*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X出庭支*公*,被告人胡XX及其辩护人赵X、翻译人张X,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王**、翻译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泗洪*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
2018年9月5日17时*,被告人胡XX伙同刘XX等人在泗洪*青阳*城XX北XX一棋牌室内,采用手持匕首威胁的方*,将庞XX、庞XX、张XX等人的六部手机及700余**金*走。
二、绑架
2018年9月5日18时*,在泗洪*青阳*城XX一棋牌室内,被告人胡XX伙同刘XX等人持匕首将庞XX、庞XX挟持至泗洪*泗州东*街萨克赛思南XX“小贾**”一包*内,以对庞XX、庞XX实施*打、威胁等手段,通*微信视频向*XX的妹妹庞XX索*人民币20万*,同日19时*,庞XX、庞XX在伺机逃跑时,被告人胡XX持匕首将庞XX戳伤。经*定,庞XX的损伤程*构成*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人当庭宣*、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相**证等证据。公*机关*为,被告人胡XX、刘XX以暴*、胁迫方**劫他人财物;以勒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应*以抢劫罪、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XX、刘XX系聋哑人,依法*以从*或者减轻处罚。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胡XX、刘XX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处罚。被告人胡XX、刘XX归*后*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依法*以从*处罚。被告人胡XX、刘XX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请依法*处。
被告人胡XX、刘XX均辩称抢手机是为防止被害人报警。
被告人胡XX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胡XX抢劫行为是在绑架过程*临时*意实施*,被绑架行为所吸收,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不应*究其抢劫的刑事责任。即使追究其抢劫的刑事责任,也应*除6部手机的价值;2.被告人胡XX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依法*以从*、减轻处罚;3.被告人胡XX具有*白*节,依法*以从*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胡XX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XX不构成*劫罪;2.被告人刘XX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依法*以从*、减轻处罚;3.被告人刘XX具有*白*节,依法*以从*处罚;4.被告人刘XX在绑架共同犯罪中是从*,依法**从*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XX从*处罚。
经*理查*:
一、抢劫
2018年9月5日,被告人胡XX、刘XX伙同他人以向*告人胡XX前女友庞XX索*5000元“债务”为由,意图通*控制庞XX哥哥庞XX、庞XX逼迫庞XX“还钱”。当日17时*,被告人胡XX、刘XX及廖X等人在得知庞XX、庞XX在泗洪*青阳*城XX小区北门一棋牌室内后,遂前往该处。被告人胡XX进入棋牌室后*匕首威胁在场的庞XX、庞XX、张XX、曾X、宋X、许XX6人蹲下,为防止在场人员报警,被告人刘XX等人又收走在场人员手机,并当场劫取许XX、曾X现金*计570元。后*告人胡XX等人将张XX、曾X、宋X、许XX4人的手机返还。
另查*,被告人胡XX、刘XX归*后*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机关*交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胡XX、刘XX庭前稳定供述了抢劫的犯罪事实,其供述犯罪的时*、地点、手段、过程*情节与同案关*人廖X的供述,被害人曾X、宋X等人陈*,未到庭证人刘*、张XX等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相*印*。刑事判决书、刑满*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胡XX、刘XX的前科情况。案件查*经*、归*情况*明,证实本案侦破情况*被告人胡XX、刘XX到案情况。户籍*明,证实被告人胡XX、刘XX达到完全*事责任**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查*属实,来源合法,均具有*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二、绑架
2018年9月5日,被告人胡XX、刘XX伙同他人以向*告人胡XX前女友庞XX索*5000元“债务”为由,意图通*控制庞XX哥哥庞XX、庞XX逼迫庞XX“还钱”。当日17时*,被告人胡XX、刘XX及廖X等人得知庞XX、庞XX在泗洪*青阳*城XX小区北门一棋牌室内,遂前往该处。18时*,被告人胡XX、刘XX等人持匕首当场劫取庞XX、庞XX手机各1部,劫取庞XX现金130元,并强*将庞XX、庞XX从*棋牌室带至泗洪*青阳*泗XX”南巷“小贾**”一包*内,以对庞XX、庞XX实施*打、威胁等手段,通*微信视频向*XX索*20万*,限5分钟送到,并录制殴打庞XX的微信短视频威胁庞XX。19时*,被告人胡XX、刘XX等人见约定时*内庞XX未交款,遂挟持庞XX、庞XX转移地点。到饭店门口时,庞XX挣脱控制逃跑,庞XX在挣脱时*被告人胡XX用匕首戳伤。经*定,被劫取的2部手机价值共计1037.5元;经**鉴定,被害人庞XX的人体损伤程*属轻伤二级。
另查*,被告人胡XX、刘XX归*后*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机关*交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胡XX、刘XX庭前稳定供述了绑架的犯罪事实,其供述犯罪的时*、地点、手段、过程*情节与同案关*人廖X的供述,被害人庞XX、庞XX、庞XX等人陈*,未到庭证人曾X、宋X、刘*、许XX、唐X、张XX等人证言,病历材料,泗洪*公**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相*印*。刑事判决书、刑满*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胡XX、刘XX的前科情况。案件查*经*、归*情况*明,证实本案侦破情况*被告人胡XX、刘XX到案情况。户籍*明,证实被告人胡XX、刘XX达到完全*事责任**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查*属实,来源合法,均具有*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关**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XX、刘XX不构成*劫罪的辩护意见,经*,被告人胡XX、刘XX等人预谋通*控制庞XX的哥哥庞XX、庞XX向*XX索*钱*。到达案发现场后,被告人胡XX持匕首威胁在场人员交出手机和*金,同案关*人廖X按照安*将庞XX的挎包*由被告人刘XX用于**手机和*金,并协助被告人刘XX收取手机、现金。上述犯罪事实有*告人胡XX、刘XX的供述与辩解、同案关*人廖X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庞XX、庞XX等人的陈*予以证实。根据现有*据,被告人胡XX、刘XX等人在实施*劫过程*已经*成*以非法*有*目的,采用暴*、胁迫等手段*取他人财物的共同故意,且相*配合,抢得财物,用于*饭、购买车*等用途。根据相*****,绑架过程*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犯绑架罪和*劫罪两罪名,应*一重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胡XX、刘XX等人在绑架过程*除了劫取绑架被害人的财物外,同时*劫取了其他人的财物,应*绑架罪、抢劫罪分别*罪,实行数罪并罚。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机关*被告人胡XX、刘XX抢劫手机6部、现金700元*指控,经*,被告人胡XX、刘XX等人到达案发现场后*现除庞XX、庞XX之外另有*人在场,为防止在场人员报警,遂收走在场人员手机,而不是基于*法*有*目的将他人手机劫取,事后*久将手机返还亦能**该事实。本案中,被告人胡XX、刘XX等人在绑架过程*持匕首当场劫取庞XX、庞XX的手机各1部及庞XX现金130元,该抢劫行为被绑架行为所吸收。被告人胡XX、刘XX抢劫犯罪涉案金*为570元。故对公*机关*控其抢劫6部手机及现金130元,本院不予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解**,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刘XX以暴*、胁迫的方**劫他人财物;以勒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分别*成*劫罪、绑架罪。公*机关*控罪名成*,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XX、刘XX均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依法*以从*处罚。本案是共同犯罪。关**告人刘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XX在绑架共同犯罪中是从*的辩护意见,经*,被告人刘XX在被告人胡XX与其预谋绑架庞XX、庞XX后,又纠集廖X等二人,事先准备作案工具,在实施*架过程*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并参与拍摄殴打被害人的微信短视频,以此向*XX索*钱*20万*,其行为不符*从*的构成*件。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胡XX、刘XX归*后*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依法*以从*处罚。辩护人就以上从*量刑情节提出对被告人胡XX、刘XX从*处罚的辩护意见成*,本院予以采纳。关**告人胡XX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胡XX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综合全*,不宜对被告人胡XX减轻处罚。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胡XX、刘XX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均应*判处有*徒刑的抢劫罪、绑架罪,是累犯,依法**从*处罚。被告人胡X、刘XX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胡X、刘XX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损失,应*退赔。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XX犯抢劫罪,判处有*徒刑四年*个月,并处罚金*千元;犯绑架罪,判处有*徒刑十年*个月,并处罚金*万*,决定执行有*徒刑十二年*个月,并处罚金*万*千元。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31年4月15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日内缴纳完毕)。
被告人刘XX犯抢劫罪,判处有*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千元,犯绑架罪,判处有*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万*,决定执行有*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万*千元。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30年11月26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日内缴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胡XX、刘XX退赔被害人经*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宿*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艳
人民陪审员  臧*军
人民陪审员  许**
二〇一九年*月二十九日
法* 助理  巩*笑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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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8 16:00:00

审理法院:泗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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