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市中级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8民终23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X,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县融*体中心(原武*县广*电视台),住所地:武*县红*XX**。
负责人:李XX,该中心总编辑。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怡,河南XX律师。
上诉人朱XX因与被上诉人武*县融*体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武*县人民法*(2021)豫0823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
朱XX上诉请求:1、依法*销河南省武*县人民法*(2021)豫0823民初1997号判决书,改判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支*上诉人按原有*同继续履行。2、对于**县融*体中心自2020年11月至今对上诉人采取强*锁门、断水*电、恐吓等非法*端行为阻止上诉人正常**造成*精神和*产损失,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折合人民币1万**。3、本案一切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由:1、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门面房*年*纳租金,合法*用。2014年*上诉人将自己的门面房7间租赁给付XX使用,2019年8月12日双**签租赁合同,期限至2022年9月4日。2017年*诉人通*被上诉单*与付XX签订房*出租协议,上诉人租赁其中一间门面房,每年*金2万*。2019年9月5日被上诉人与付XX续签租赁协议,上诉人与付XX也续签合同,协议延续至付XX租赁到期止。之后*诉人即向*XX交付了年*金。2、2020年11月被上诉人与付XX解*租赁合同,上诉人并不知情的情况*,被上诉人上门要求上诉人交纳2021年*金,将原房*的租金*2万**为3万*。被上诉人的行为严*违反了上诉人与付XX之间签订的协议。上诉人坚持按原协议执行,被上诉人就于2020年11月5日、2020年11月13日、2020年11月19日、2021年3月2日、2021年3月3日多次采取强*锁门、焊门、断水*电,利*黑恶势力威胁恐吓等非法*段*止上诉人正常**,上诉人多次打110报警求助。每次办案民警走后,其打击手段*为恶劣,上诉人无奈于2021年**向**县人民法*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因对被上诉人主体名称不清楚,主审人要求上诉人撤回起诉,法*前去调解。上诉人撤回起诉,但法*并未进行调解。二、一审法*审理程*违法。2021年4月上诉人收到武*县人民法*收到传票,得知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要求腾出房*并赔偿损失13万*。上诉人开庭之前向**提出了反诉,法*要求上诉人先不交反诉状,声称先调解,在调解*程*法*宣*先不要说话,开始答辩,然后**庭审已经*束,择日宣*判决书。上诉人问法*开庭前要求上交的反诉状啥时*交,法*却说庭审结束,不能*交。之后*诉人多次找法*交涉,法*却认为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关*,不予处理。三、一审法*认定事实错误。1、被上诉人于2014年*自己门面房*给付XX。付XX于2017年**被上诉人单*租给上诉人姐姐朱XX,由上诉人经*小家*。4年*上诉人每年*付给付XX租金,单*安*电表,装修门头广*牌都*既定事实,法*可以现场勘验,所以不存在违法*权*为。反之,被上诉人不按合同约定,私自提高*金,非法*取各种手段*压上诉人的行为应*制止。2、上诉人和*XX约定租期3年,每年2万*。付XX和*上诉人解*合同后,被上诉人将其中5间门面房*租金88055元*格租给孙XX,合每间每月1467.5元。一审法*却判决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和*XX解*合同后*月支*被上诉人3095.24元*租金*照价格极不合理。3、因被上诉人恶意骚扰,上诉人自2020年11月至今无法*常**,精神上也承担了巨大压力,经*上也受到极大损失。一审法*没有*合实际情况。要求被上诉人减免租金,赔偿上诉人损失。
武*县融*体中心辩称,朱XX的上诉理由不能**。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维持。
武*县融*体中心向*审法*起诉请求:1、依法*令朱XX将涉案武*县红*XX武*县融*体中心楼下南边*二间门面房*空*复原状交付武*县融*体中心;2、依法*令朱XX支*涉案门面房*占用费130000元(自2020年9月6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12日,应**至实际腾空*付之日);3、诉讼费*朱XX承担。
一审法*认定:2019年8月12日,武*县广*电视台作为出租人(甲方)与案外人付XX作为承租人(乙方)签订一份《门面房*租赁合同》,武*县广*电视台将其享有**权*位于*临街楼一层七间房*赁给付XX,租赁期为三年,从2019年9月5日至2022年9月4日,租金*每年260000元。合同约定同时:“乙方*得擅自改变该房*结构或以任**由转给他人使用。…”2019年9月5日,付XX作为出租方,朱XX作为承租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付XX将位于**县下南边*二间的门面房*租给朱XX,租金*年20000元,协议没有**约定租赁期限。
2020年11月20日,付XX与武*县融*体中心因房*租赁产生纠纷,付XX诉至法*,经**主持调解***成*议:从2020年11月16日起,双**2019年8月12日签订的《门面房*租赁合同书》予以解*。现武*县融*体中心以付XX未经*同意擅自转租房*为由,要求朱XX返还原物,赔偿其损失。
武*县融*体中心系事业单*法*。2020年2月20日,中共武*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武*[2020]5号文*,将武*县广*电视台划入武*县融*体中心。
一审法*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国**办的事业单*对其直接支*的不动产和*产,享有*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和**院的有**定收益、处分的权*。本案中,武*县融*体中心对案涉租赁物享有**、收益*权*。未经**县融*体中心同意,案外人付XX将武*县融*体中心享有*接支*权*房*转租给朱XX,违反了双**订的《门面房*租赁合同书》的约定,朱XX应*以返还。关***县的占用费*诉求。本案中,武*县融*体中心与案外人付XX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双**赁物为武*县融*体中心临XX一层七间房,租金*每年260000元,从2020年11月16日起双***租赁合同。法*认为,武*县融*体中心请求朱XX支*案涉门面房*占用费****县融*体中心与付XX解*租赁协议之日即2020年11月16日起按照武*县融*体中心与付XX签订的《门面房*租赁合同》的租金*准计*至朱XX实际腾房*日止。经**核算,朱XX付给武*县融*体中心的案涉门面房*占用费*月应*3095.24元(260000元÷7间÷12月),对于**县融*体中心诉求超出该标准部分,法*不予支*。朱XX在庭审结束**出反诉:1、请求法*判令武*县融*体中心继续履行武*县融*体中心与案外人付XX签订的租赁协议;2、请求判令武*县融*体中心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法*经*查*为,朱XX反诉与本案不是基于*一事实,且不属于*一法*关*,朱XX应*行主张,本案不予处理。
一审法*判决:一、朱XX于*决生效后*日内将案涉武*县融*体中心楼下南边*二间门面房*空*还武*县融*体中心;二、朱XX于*决生效后*日内应*照每月3095.24元**武*县融*体中心房*占用期间的占用费,时*从2020年11月16日起计*至实际交还房*之日止;三、驳回武*县融*体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武*县融*体中心负担1377.5元,由朱XX负担72.5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朱XX向**提交两份证据:1、三方*赁协议,2、拍卖成*确认书,证明*同应*续履行,武*县融*体中心主张*租金**较高。武*县融*体中心质证意见为,证据1与本案不具有**性,证据2不真实,与本案不具有**性。本院经*查*为,证据1与本案不具有**性,证据2不是原件,真实性无法*认,本案对两份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查**实与一审法*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本案中,2019年8月12日,被上诉人武*县融*体中心与案外人付XX在签订了武*县融*体中心临XX一层七间房*的租赁合同,租赁费*年260000元,2019年9月5日,上诉人朱XX与付XX签订租赁协议,使用其中的一间房*,但被上诉人武*县融*体中心没有*与。而2020年11月16日,付XX与武*县融*体中心解*了租赁合同,因此,自2020年11月16日起朱XX继续占用该房*产生的费*应*朱XX直接交付给武*县融*体中心,缴费*准参照付XX与武*县融*体中心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租金*准执行。至于*XX提出的反诉问题,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关*,应*行主张。
综上所述,朱XX的上诉请求不能**,应*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朱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朱 海
审 判 员 鲁 明
审 判 员 付明*
二〇二一年*月九日
法*助理 贾XX
书 记 员 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