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103刑初50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1993年6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大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抓获并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XX、郑炜赟,福建XX律师。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一部刑诉[2021]Z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一、2020年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陈XX窜至本市鼓楼区××路××号××3座顶楼并以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电梯机房,后陈XX从电梯机房窗户翻入被害人王X位于该小区XX座XXX单元的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91万元(币种,下同)。后陈XX将盗得赃款中的1.39万元存入其名下尾号为3087的XX银行账户以用于偿还债务,其余部分用于个人开销。
二、2020年11月4日21时许,陈XX以破坏卧室露台纱窗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欧X位于本市台江区××路××号××花园××座××单元的家中,盗走欧X仿“百达翡丽”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150元)及现金3200元。现上述被盗物品均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陈XX盗窃金额共计224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亦无异议,并提出陈XX具有坦白、初犯及具有悔罪表现的从轻处罚情节。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12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XX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91万元并予以返还被害人王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进雄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忠敏
书 记 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