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征地拆迁

常州XX公司与扬州XX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常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延军,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X。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州XX公司诉被告扬州XX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潘 刚

人民陪审员 张 忠

人民陪审员 邬XX

书 记 员 刘XX

其他征地拆迁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标      的: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