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人民法院
骆××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0)黔2301民初6505号
一、案件情况:
原告: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州权**师*务所律师,特别*权*理。
被告:李XX;
事实和*由:
被告由于*包×××部分路*挖机开挖工作,简*“××公*”。2014年11月14日,被告因一时*金**困难,由原告女儿××介绍,并带被告到原告家*借款100,000.00元,用于*机加油等。随后,原告到被告承包*地做工。原告碍于*子,于2017年8月23日才找被告偿还100,000.00元。被告便向*告出具一《借条》,该《借条》约定:被告于2017年9月30日一次还清被告。原告多次向*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
二、法*审理: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借条》二份、《个人征信报告》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14年11月14日以“××公*”公**资为由向*借款50000.00元,并就此向*XX出具《借条》一份,2017年8月23日,被告将前述借款50000.00元**2014年11月14日之前的借款35000.00元(未写借条)加上原告为其在“××公*”做工的15000.00元*钱,共计100000.00元*被告向*出具了100000.00元*《借条》,《借条》载明:今2014年11月14号借到原告现金*写壹拾万**(100000.00),定于2017年9月30日一次性还清,借款用途,修公*,借款人:被告,身份证:××××××××,电话:187××××2396,2017年8月23日。《个人征信报告》账户6载明:原告账户标识“291XXXX0001××××”于2014年11月14日向*行贷款30000.00元。被告质证意见为:两份《借条》均是其书写,50000.00元*《借条》实际借款金*是35000.00元,原告先给了5000.00元*金,后*天向*仁××支*贷款30000.00元,共计*告所得的借款本金*际是35000.00元,当时*告与原告的女儿是男女朋友关*,所以写《借条》的时*多写10000多元*原告买烟抽,所以借条的借款金*书写成50000.00元。
据此,《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0,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刘XX
二〇二〇年*月十八日
法*助理 李X伲
书记员 李XX
其他个人债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16:00:00
审理法院:兴义市人民法院
标 的:1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