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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X、杨X、王XX、马XX、侯XX、李XX聚众斗殴判决书

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X,男,2014年3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明,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X,男,2013年8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X,男,2013年8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XX,男,2013年9月1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县看守所。

被告人侯XX,男,2013年8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周XX,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X,男,2013年8月2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曾XX,陕西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眉县人民检察院以眉检刑诉字(2014)第50号和第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X、王XX、杨X、马XX、侯XX、李XX聚众斗殴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相关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日上午10时许,在眉县XX,王XX(已判刑)与妻子李XX同本组组长杨X某因故发生争吵,后引发撕打。杨X某遂将其儿子杨X甲(已判刑)打电话叫回,杨X甲又叫来侯XX、侯XX(已判刑)等人。杨X甲、侯XX等人又与王XX、李XX发生冲突,李XX、王XX见状遂即打电话指使其弟李XX叫人过来帮忙。后被村主任等人劝散并打120急救电话,将双方伤者送往眉县中XX院治疗。12时许,李XX(已判刑)纠集王XX、韩XX、付XX(三人均已判刑)、以及被告人李XX等人坐出租车来到眉县中XX院,杨X甲见状后纠集被告人侯XX、武X、侯XX等人来到中XX院门口商量对策。后杨X甲让武X纠集人来帮忙打架,武X即纠集被告人王XX、马XX、王X(已判刑)等人在眉县中XX院门口集结,王X同时将被告人杨X叫来。后侯XX、杨X甲见帮忙打架的人来以后就进入医院里面与对方发生争执并叫外面的人进来,武X即让所有人拿上洋X把,被告人武X、王XX、马XX、杨X等人遂拿上洋X把冲入医院,双方随即发生互殴,期间被告人李XX拾起洋X把参与斗殴。斗殴过程中,李XX持匕首从背后在王X背部连捅四刀、致王X背部、腰部、臀部四处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互殴过程中,侯XX头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聚众斗殴过程中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上班及首善街的交通秩序,引起周围群众高度恐慌,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认为,各被告人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当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佐证指控成立。

被告人武X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未作辩解,表示认罪。辩护人李明辩解,对武X所犯罪名不持异议,但其具有以下从轻和减轻情节。武X属从犯;也是初犯偶犯;武X虽参与了打架,但未伤害任何人,社会危害性较小;武X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武X自小没有双亲关怀,现在与八十多岁的爷爷生活,家庭情况特殊。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未作辩解,表示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X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未作辩解,表示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XX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未作辩解,表示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侯XX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未作辩解,表示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周XX辩解,对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侯XX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的减轻情节。侯XX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本次犯罪属初犯、偶犯,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侯XX虽参与斗殴,但是出于保护受伤的亲戚,在斗殴过程中没有动过手,其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本案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侯XX家中情况特殊,其哥哥因涉本案已被判刑,其父母均患病,妻子怀孕。综合以上情节,建议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未作辩解,表示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曾XX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但李XX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李XX在本案中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其平日里一贯表现好,无劣迹,本次犯罪是偶犯、初犯。李XX虽构成犯罪,但其主观上的积极程度不是很高。另外,本次聚众斗殴的对方应对结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希望法庭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日上午,眉县XX村民王XX(已判决)与妻子李XX与本组组长杨X某因该组农灌工程施工发生争吵,后引发撕打,李XX、杨X某不同程度受伤。杨X某遂将其儿子杨X甲(已判决)打电话叫回,杨X甲回家看到其父杨X某受伤后遂打电话叫其表弟侯XX、侯XX(已判决)、张X、程X四人来家里帮忙。四人开车来后,杨X甲、侯XX等人又与王XX、李XX发生冲突,期间李XX、王XX即打电话指使妻弟李XX(已判决)叫人过来帮忙。后双方被村主任及110出警民警制止,双方伤者被120急救车送往眉县中XX医院治疗。12时许,被告人李XX纠集王XX、韩XX、付XX(三人均已判决)、李XX、李XX、苟XX、张X等人坐出租车来到眉县中XX医院,在急诊室,李XX与杨X某及家人又发生争吵。被告人杨X甲见状后又纠集其表弟侯XX、侯XX、张X、武X等人来到中XX院门口商量对策。后杨X甲又让武X纠集人来帮忙打架,并与侯XX商量将对方带头的两个小伙打倒后立即让人撤离现场。后武X即纠集王X、张X某、王XX、王X(四人均已判决)、王XX、杨X、马XX、张X甲等人在眉县中XX医院门口集结。13时52分,杨X甲、侯XX进入医院里面与对方说事,双方发生争执后,杨X甲、侯XX叫外面的人进来,武X遂安排其他人在王X驾驶的蓝色北斗星后备箱里取出事先准备好的木棒,武X、王XX、杨X、马XX等人手持木棒冲入医院,打击对方,李XX、王XX、付XX等人抢夺对方木棒并还击,韩XX从医院门口一理发店抢来一把菜刀,双方随即发生大规模械斗。打斗中李XX持匕首从背后在王X背部连捅几刀,致王X背部、腰部、臀部四处受伤并住院治疗;侯XX被对方用木棒打中头部致头部受伤并住院治疗;王XX、张X某均被对方用木棒打中头部,致头部受伤;一名看病女患者右胳膊被误伤。李XX在双方打斗结束时,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追击杨X甲一方。后经法医鉴定,王X及侯XX伤情均构成轻伤。斗殴行为引起数百名群众围观,眉县中XX院的上班秩序被严重影响,医院门口的交通被阻塞,引起周围群众心理恐慌,社会影响恶劣。

又查,案发后,被告人李XX、杨X甲、韩XX、张X某、付XX、王XX、王XX、侯XX、王X、王XX、王X十一名被告人被眉县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公诉至我院,我院已对各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进行了有罪判处。

上述事实,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书证。(1)木棒数根照片证明被告人聚众斗殴时所持械具情况。(2)被告人武X人口信息证明其犯罪时年龄为24岁;(3)被告人侯XX人口信息证明其犯罪时年龄为26岁;(4)被告人王XX人口信息证明其犯罪时年龄为22岁;(5)被告人马XX人口信息证明其犯罪时年龄为19岁;(6)被告人杨X人口信息证明其犯罪时年龄为20岁;(7)被告人李XX人口信息证明其犯罪时年龄为25岁;(8)眉公(法)决字(2010)第106号及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证明:被告人武X于2010年4月15日及9月15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和寻衅滋事被眉县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9)诊断证明书2份证明被告人王X受伤情况及受伤群众杜XX的受伤情况;(10)眉县中XX院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案严重影响了眉县中XX院的就诊秩序及首善街的交通秩序,引起周围群众高度恐慌,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11)(2014)眉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李XX、杨X甲等11名被告人因聚众斗殴已被判处刑罚。(12)抓获经过一份证明武X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过程。

2、视听资料。眉县中XX院门口监控录像证明聚众斗殴的过程及各参与人的活动情况。

3、鉴定意见。(1)公(宝)鉴(伤)字(2013)37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王X系锐器致血、气胸无呼吸困难属轻伤;(2)公(宝)鉴(伤)字(2013)43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侯XX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属轻伤。

4、勘验、辨认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眉县中XX院大门口及院子进行勘查情况;(2)张X甲的4份辨认笔录分别证明:“光头”张X某参与了打架,头被打破了;杨X甲在打架前给张X甲等人发烟;武X指挥他们打架;王X打开车后备箱给他们发的洋X把;(3)杨X的3份辨认笔录分别证明:杨X指认王X打开车后备箱,给他们取洋X把;杨X指认武X指挥他们取洋X把,武X当时穿的黑白相间的短袖;杨X指认是杨X甲把他叫到眉县中XX院打架去的;(4)李XX的辨认笔录证明其参与打架的现场在中XX院门前的路上;(5)韩XX的辨认笔录证明:韩XX指认其打架现场在中XX院门口外路边大树周围,指认其拿菜刀的地方在医院对面美发屋;(6)王X的3份辨认笔录证明:王X指认武X指挥他们打架;王X指认王X打电话联系杨X让他们去中XX院打架;(7)侯XX的2份辨认笔录分别证明:侯XX指认打架时王XX和自己发生斗殴;侯XX指认李XX和自己发生斗殴;(8)王XX的辨认笔录证明:王XX指认打架地点,他看见张X某和两个小伙在中XX院急诊室门口把对方一个胖小伙打倒了,后来那个胖小伙往医院外面跑,王XX也用洋X把在那胖小伙背上打了两下;(9)杨X甲的辨认笔录证明:杨X甲指认打架地点,他看见侯XX和对方在一起撕扯,杨X甲就招手让他叫来的人拿家具往进走;(10)王XX的辨认笔录证明:王XX指认打架地点,李XX把一个胖小伙打倒在医院西边的路边,一个光头拿XX把给他跟前扑,他就一把抓住他的洋X把在他头上打了几下。

5、证人证言。(1)证人杨X某(杨X甲父亲)证言证明:杨X某因组上挖渠在地头与王XX(王XX)发生争执,他给儿子杨X甲打电话说王XX娘们三个把你爸打倒地上了,你赶紧来。杨X甲叫来后打电话给侯XX说:“你赶紧来,人家把你姨夫打倒了。”后来侯XX、侯XX和两个不认识的小伙来了。双方在王X家门口发生争执。杨X甲扇了李XX一个耳光,侯XX蹬了他一脚。侯XX和一个小伙从车上拿了两根洋X把指着王XX骂。他怕出事就让侯XX把洋X把放下了。后来双方被劝开后就到眉县中XX院治疗,李XX叫来了她弟,并带来了七八个小伙。后来杨X某被扶到住院部去了。(2)证人李XX证言证明:组长杨X某与她因在地头挖渠一事发生纠纷,在王XX家门口,双方又发生了冲突,李XX叫来了其弟李XX。在中XX院杨X甲叫来的人与李XX带来的人发生了斗殴。(3)证人汶X某(王XX母亲)证言证明:双方因在地头挖渠的事发生争执。在王XX家门口,杨X某和杨X甲又叫了六七个人来了。杨X甲打她媳妇李XX,有三个小伙打她儿子。后来村主任把人拉开后她们就到中XX院看病。在中XX院双方看病时,杨X甲叫的十几个人拿着木棍与她儿媳妇李XX娘家人打在一起,李XX娘家人是她弟牛娃领的,其中一个人头被打破了。(4)证人王X丁(双明村主任)证言证明:在王XX家门口,杨X某和王XX他们一家人吵架,杨X某和王XX撕扯到一起。李XX拿起电话说:“你赶紧来。再不来的话你姐就被人打死了,再不来的话以后就见不上你姐了。”过了一会儿杨X某这边来了几个亲戚,准备打王XX,被他制止住了。后来双方都去了眉县中XX院看病。他到医院后看见有五六个男的抬着李XX去检查。后来去给杨X某办理住院手续去了。过了会儿有人喊说楼下打架了。他看见医院门口有很多血迹和木棍,当时还有一个人受伤特别严重。(5)证人徐X(中XX院对面利群超市老板)证言证明:2013年8月1日14时左右,有个小伙在中XX院门口打电话说:“把人给这叫,有啥责任我承担,钱不是问题。”过了十分钟,一辆车停到了中XX院门口,下来了几个小伙,从车上拿了很多木棒。后来他们打起来了,一会儿朝东边追着打,一会儿朝西边追着打,场面非常混乱。打电话的人20多岁,身高1.8米左右。听隔壁理发店辛XX说有两个小伙到她店里拿了菜刀。(6)证人田XX(中XX院对面俏丽理发店老板)证言证明:案发当时中XX院门口停了一辆深蓝色两厢车,停在她店门口,车是由东向西开过来的,车停下后从车上下来四五个小伙,下车后其中一个好像他们的头头,给其他几个说上,然后他们就将车后备箱打开,每人从里面拿出一根洋X把,他们就进到医院去了,进到医院不一会儿他们就和医院里面的人打起来了,先是在医院里面打,后来从医院打到外面路上。他们手中都拿着工具,有的拿着洋X把,还有一两个人手里拿着刀,双方参与打架的大约有20多个人。下了车让其他几个拿XX把的小伙大约1.8米左右,身体比较壮实,短发,大约30岁左右,穿白色短袖。(7)证人郭XX(中XX院对面岐山面馆业主)证言证明:她看见十几个人手持木棒在中XX院门口打架,她14岁的女儿吓得不停地哭。好多车在门口路上都不敢走了,停了下来,当时有几个客人在她面馆吃饭,他们开始打架后,客人吓得帐没有结就跑了。当时围观的人比较多。(8)证人辛XX(中XX院对面蓝潮美发屋业主)证言证明:当时她在理发店睡觉,听隔壁人说中XX院打架,她刚从里间出来,看到门口站了个30多岁小伙,紧跟着又有一个小伙从外面冲到店里面来,他冲进去把她厨房里面的菜刀拿上往外走,她问他要,他说再要的话他就用菜刀把她砍了,然后他就拿着菜刀向首善街东边跑了。她当时被吓得哭了,也不敢出门。路上围了好多人,首善街本来就比较窄,当时交通都堵住了。(9)证人刘XX(中XX院门口面馆业主)证言证明:当时他看见门口有十几个人在打架,边上围观群众很多。他看见有几个人拿着洋X把把一个小伙打倒在地上。一个穿红色短袖的低个子小伙被一个人追着打,后面那个小伙拿把菜刀扔向那个小伙。当时围观的有二三百人,交通都堵塞了。(10)证人张X乙(中XX院医生)证言证明:1点40分左右,他听见输液大厅的人都乱往外跑,就好象地震时一样,都比较急。他出来后看见有20多人拿着洋X把打在一起,从医院门口西边打到东边。打架过程持续10分钟左右。后来他参与救治时知道侯XX颅内出血,王XX头上有三处头皮裂伤,胳膊和背上有淤血。当时整个医院都被打架的人堵着,病人和职工都不能进去,整个医院的工作都停滞下来。医院外面街道被堵住了,汽车都不能通过。群众都说很害怕,医院的护士吓得不敢出去。(11)证人杜XX(患者)证言证明:当时她看见从大门口冲进来五六个小伙,手里拿着木棒,打那个胖小伙,他们打架的时候,一个小伙用木棒打到了她的右胳膊上,她当时就疼得动不了了。后来和那个胖小伙一起的四个人从那五六个小伙的手中把木棒夺过来去打那些小伙,那四个小伙把一个小伙打倒在地,剩下的人都跑了。(12)证人张X丙(上宋纸业店员)证言证明:在上宋纸业店门口,有七八个人拿着洋X把打在一起,有个穿白色短袖身上背着黑色挎包的小伙手里拿着洋X把打另外两三个小伙。那个喊叫的女的在后面拽着那个穿白色短袖的小伙。在店门口,有三四个人拿着洋X把正在打一个胖胖的小伙。那个小伙硬是把其中一个很胖的小伙手中的洋X把夺了过去,接着就抡着洋X把把那个小伙打倒在地上。另外两个小伙就跑了。路上还有一个小伙撵另外一个小伙,没有撵上就直接把一把菜刀扔着砸了。那些打架的人太野蛮了,都像是亡命徒,打架停止后,围观的群众也都说太害怕了,这场面只有在电视上才能看到,社会影响太恶劣了。从来没有见过那样打架的。(13)证人张X(中XX院护士)证言证明:案发时一帮手拿XX把的小伙从医院门口冲进来,进来后就开始乱打,打架场面很乱。十几分钟后,这些人又往外跑。四五分钟后,有人跑进医院说有人被打倒了,她和张X乙、赵X拿着担架出去抬人。在医院门口碰见一个高个子小伙,上身衣服全是血。被打倒的叫侯XX,检查后转入宝鸡三陆医院治疗。当时围观人有一二百人,医院护士都很害怕。(14)证人付XX(出租车司机)证言证明经苟XX联系,付XX将6、7个小伙从岐山县城经蔡家坡上高速拉到眉县中XX院,在中XX院门口看到来的这6、7个小伙与另外一伙人用木头棒子打架了。(15)证人汶X(中XX院保安)证言证明:在医院里,有几个小伙追着穿土灰色的高个子胖小伙打,后来在医院门口那个高个子胖小伙反过来在东边追着刚才打他的其中一个小伙,后来又来了几个小伙打这个胖小伙。当时医院门口围了很多人,门口的路也被堵了,随后听说在急诊科还有一个来看病的妇女被打伤了,医生、护士吓得都不敢出来。(16)证人赵X(中XX院护士)证言证明:当天上午接120与赵X某去双明村接诊,在王XX家门口看到双方受伤情况。后来李XX、汶X某和王XX、杨X某和他女儿一块到眉县中XX院治疗。后来在保卫科门口有个小伙在打电话说:你叫我来打谁呢。后来他看见医院门口四五个人打在一起了,其中一个胖胖的小伙手里拿着一个洋X把向东面冲过去了,是在撵一个小伙,当时门口围观的群众很多,医院门口的路全部被挡住了,他当时很害怕,就到急诊室里了。后来大夫张X乙让和她去外面救治一个被打倒的人(侯XX)。当时围观的人很多,有一百多人,整个街道都被堵住了。(17)证人赵X某(中XX院医生)证言证明:双方打架的过程以及给王XX处理伤口和将侯XX送到三陆医院救治的事实。(18)证人李XX证言证明:双方发生矛盾直至发生聚众斗殴的过程。(19)证人朱XX(李X丁丈夫)证言证明:双方发生矛盾直至发生聚众斗殴的过程。(20)证人严X某证言证明:侯XX将他和武X叫上,来到中XX院。杨X甲和严X某商量叫人来打架。严X某说了一会儿就走了。后来听说打在一起了,严X某过去后打架已经结束。

6、同案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辩解:他姐李XX给他打电话,说双明村队长把她打了,让他赶紧过去。他就给王XX、付XX、李XX、苟XX、李XX、张X打电话,说有人把他姐打了,让他们和他一块去眉县看一下。后来苟XX叫了一辆面包车,他们几人来到眉县中XX院。他在中XX院看到他姐说打她的正在挂掉瓶的老汉,他就去质问,被他姐夫挡住。后来他给他姐去检查,当时王XX、苟XX、韩XX、张X不在中XX院里。后来他看见中XX院门口站了20几个小伙,手里都拿着洋X把。一个穿军绿色短袖的胖小伙招手叫人都往里面走。他们就往他跟前凑,王XX也过来了。对方那个胖子就说打,对方拿着洋X把的小伙有四五个人就开始打王XX,王XX的头被打破了。他们也就开始打了。他从身上背的黑色挎包里取出一把匕首,他用匕首在一个拿XX把的小伙(王X)身上戳了两下。后李XX夺过他的匕首给了他二姐。他又拿起个洋X把,与韩XX、王XX、付XX就在医院门口东面打。后来他与王XX、李XX、王XX、韩XX、李XX又围着一个光头(张X某)小伙打,将其打倒在地。(2)被告人杨X甲的供述和辩解:他爸因为铺设灌溉管道与本村王XX发生争执。后来他将表弟侯XX叫来,侯XX又叫来了表哥侯XX和其他两个小伙。他们又在王XX门口发生了冲突。后来被劝散了。在中XX院看病当中,王XX妻弟李XX领人威胁他爸,他又给侯XX打电话,让他把人叫过来。他叫来了侯XX和三个小伙,后来他又给侯XX旁边的小伙(武X)说再联系点人,他们这边后来一共就十一二个人。杨X甲把烟给了叫打架的人的那个小伙,让给打架的人把烟发了。杨X甲与侯XX商量将李XX及逞头的胖小伙打倒。他们进到中XX院,他看对方要动手,就给外面喊:“赶紧,打我哥呢。”他们就进来开始打开了。他没有参与打架,也没有叫人拿XX把。(3)被告人韩XX的供述和辩解:李XX因为他姐被人打了,叫上了他、李XX、李XX、苟X、一个高个瘦小伙。苟X叫了一辆面包车,他们来到眉县中XX医院。后来他看见十几个人拿着洋X把在医院门口打王XX。他就在对面理发店里,拿了一把菜刀过去帮忙。当时店老板拦他,他给她说:你别拉我,再拉我我就砍你。后来王XX拿着一根洋X把在和四五个人乱打,李XX也在帮忙打,他就拿着菜刀冲了过去,一个穿红短袖的小伙看见他就往东跑,他就把菜刀向他扔了过去,但没打着。医院东面坑里有个胖子和王XX打,他们就冲过去把那个人打了一顿。后来王XX几人在和一个低个子、光头的小伙打,他就上去在一个小伙头上打,那个小伙坐在地上后,他又在他身上砸了一下,李XX又在那小伙头上砸了几下。在打的过程中李XX一直喊:打,往死里打!(4)被告人张X某的供述和辩解:8月1日中午,王X打电话让他过去把他接一下,当时他、王XX、杨X在眉县中XX接上王X,王X接了个电话,说是武X让去中XX院,有人叫帮忙去打架。他一听这话不想去,这时王XX就说武X让先过去看一下,王X就问谁那里有家具,王XX就说新庄那里有洋X把,王X就说咱去取。他们就去新庄取家具,在路上碰见侯XX,说家具已经取了。后来王X把他开的北斗星停在中XX院门口西侧的停车位上。路边站着十几个小伙,侯XX把一捆洋X把放到面包车后备箱,就把马六开走了。后来双方在急诊室门口打开了,都是拿着洋X把胡X呢。其中一个大胖子小伙提着洋X把把他打了两下,他就从旁边一个小伙手中抢来一根洋X把开始打那个胖子,打开后有几个人围着他打。他就跑了。后来他发现他钱包不见了,回来找。他看见对方几个人准备打他,他就用洋X把打对方,对方几个人围着他打,把他头打破打晕了。后来他因为看病,就让武X联系侯XX给了他2000元医药费。他不是去参与打架的。(5)被告人付XX的供述和辩解:李XX因他姐被人打了,把他、王XX、李XX、胖X(韩XX)叫到眉县中XX院。在眉县中XX院,有三个小伙拿着洋X把从医院外面进来,啥话没说就开始用洋X把打王XX。他们就跑,一个穿黑色短袖的小伙用洋X把在他脊背打了两下,打第三下的时候他用胳膊挡,结果打到胳膊上。他就夺过洋X把,把那个小伙推倒在地,往出跑。他看见王XX正在被几个小伙打,就过去帮忙,但没有打到人。后来他看见李XX和胖X(韩XX)将一个穿绿色上衣的小伙打倒在地上,他也就上去用洋X把在那个小伙胳膊上打了一下。(6)被告人王XX的供述和辩解:李XX给他说他姐被村子人打倒了,让他过去。他们到眉县中XX院后。李XX就骂那个队长。后来他看见十几个人从一辆黑色轿车上取出洋X把往医院里面冲,有人喊着把岐山来的往死里打,那个队长儿子(杨X甲)说把王XX往死打,对方拿XX把的小伙就上来打他。他往外面跑,等他们追上的时候他夺过洋X把,一边打,一边向医院东面走。李XX和他们一块来的小伙也过来了,打他的小伙就跑了。等他回过头,李XX和付XX已经把一个穿绿色短袖的胖小伙(侯XX)打倒在地上了,他上去在那小伙身上打了一洋X把。后来一个拿XX把的光头(张X某)小伙想打他,他就用左手抓住对方的洋X把,用他手里的洋X把在那个小伙头上打。李XX和他姐夫(王XX),还有另外两个小伙围着那个光头小伙打。(7)被告人王XX的供述和辩解:武X佳叫王X,王X叫上他和张X某。当时王X让他把车开到新庄魏建国开的农家乐那里去取家具。侯XX抱了几根洋X把,王XX打开车后备箱,侯XX把洋X把放在里面。当时王X还问超X把家具拿完了没有,侯XX说拿完了。后来他们来到眉县中XX院。侯XX他哥(侯XX)在医院喊了侯XX一声,侯XX和杨X甲、另外一个穿白衣服的小伙、张X某就进去了,他旁边的一个小伙喊了一句:到车上取东西。他们这边的小伙就一人拿了一个洋X把,他们十几人走到中XX院门口后,双方已经动手打开了。他看见张X某和另外两个不认识的小伙用洋X把打对方那个胖小伙,他也用洋X把在那个小伙背上打。后来张X某和他们这边四五个小伙就围着对方头被打破的小伙打。后来一个小伙拿着匕首撵他,他就向东面跑了。他看见侯XX他哥已经被对方头被打破的小伙打倒了。那个小伙在侯XX他哥身上骑着,用一根半截洋X把打侯XX。对方一个穿短袖留寸头的小伙拿了一把菜刀撵他呢,还把菜刀扔过来砸他,没砸上。后来张X某看病时,问侯XX要了2000元。(8)被告人侯XX的供述和辩解:当时是侯XX、张X开车接上他,车上有几个洋X把。后来在中XX院门口,当时有几个小伙,杨X甲让侯XX拿了一条红好猫烟给那些小伙分了。他和杨X甲说把对方叫人的两个胖子打倒就行了,武X就开始打电话联系人,后来来了一辆面包车,从车上下来几个人。当时他和杨X甲进到医院急诊科,见到对方那几个人,就把人家说了几句,但是对方根本就不听,而且态度很蛮横。他就呐喊侯XX,意思进来把叫人的那两个打倒。超X就把他们的人叫进来,就打到一块儿了。对方一个胖子抢了一根洋X把在他腿上打了一下。后来他看见一个大个子头被打破了(王XX),头破了的那个小伙追着打他,他就往东边跑了。在医院东面坑里,高个子追上他,他就在那抢洋X把和对方撕打起来,后来又来个低个子他两就在那里打侯XX,他被打昏了,后来被送到宝鸡三陆医院治疗。(9)被告人王X的供述和辩解:武X佳给他打电话,让他给他帮忙。后王XX、张X某开着一辆北斗星车接上他。后来他开上车来到渭阳路公厕附近。侯XX将马六车后备箱打开,和一个胖子(杨X甲)拿出十几个洋X把放到北斗星车后备箱,他们开车来到中XX院门口。他、王XX、张X某没有下车。武X佳和七八个人在车旁站着。武X佳给他说侯XX和严X某他姨夫被人打了,对方叫了人过来。后来医院里面吼了一声,武X佳就喊了一声:家具拿上都往里面走。站在路边的和车上的王XX、张X某等总共有十个小伙从北斗星车上拿出洋X把。过了几分钟他们就打着出来了。张X某在医院被对方拿着洋X把打。他把车开到渭阳路公厕那里。侯XX和胖子又到公厕对面买了一捆洋X把。他没有参与打架。(10)被告人王XX的供述和辩解:他和杨X某发生矛盾后,杨X某叫来他儿杨X甲,杨X甲带来5个人。对方的几个小伙就把他媳妇扇了几巴掌,还踏了一脚,后来几个小伙砸了他几拳。他给他小舅子李XX打电话,叫他过来看噶,并让他多叫点人。李XX来了后,带了4、5个人。在中XX院,他看到王XX头已经被打破,有十几个小伙拿着洋X把和李XX一块打开了。他过去劝,对方有个小伙拿着洋X把乱抡,他就把洋X把夺了过来,拿着洋X把也抡了几下,他拿着洋X把给李XX帮忙,抡了几下,但是没有打到人。王XX、李XX和另外两个小伙围着一个光头小伙(张X某)打。后来他看见李XX在中XX院门卫室门口站着,手里拿着一把匕首。(11)被告人王X的供述和辩解:杨X给他打电话叫他去中XX院,他、杨X、张X甲就打了个出租来到中XX院。当时武X佳、王X、王XX在那,剩下的人不认识。他们这边一共有15、16个人。后来武X佳喊让他们去北斗星车后备箱拿上洋X把进到医院。他进去后,看见已经打开了。对方一个穿白色衣服的小伙(韩XX)夺下一个洋X把,他就打了那个小伙几下,然后一个女的把他抱住,对方过来两三个小伙就打他,对方还有人(李XX)拿刀在他背后戳了几刀,他挣扎起来向西跑了。后来他流血过多住院了。(12)同案人张X甲供述和辩解:杨X叫上他和王X来到中XX院。杨X甲给他们发了烟,他们还认识武X、王X、王XX还有个光头。后来王X把旁边北斗星车后备箱打开,武X让大家拿东西,他们取上洋X把,武X边走边喊:“打,往倒打。”在急诊室门口他不认识的六七个人在打对方的高个子胖子,把他的头都打破了。后来他看见有个小伙要打他,他就将最前面的小伙打了两下,然后他就跑,到渭阳路北边他看到王X受伤了。(13)同案人李XX供述和辩解:李XX因为他姐被打,将他、韩XX、王XX、付XX、李XX等人带到眉县中XX院。到眉县中XX院后,一个胖小伙叫十多个拿XX把的小伙冲进医院围着李XX、王XX打,有几个小伙将他和李XX打出急诊室。后来,他看见李XX、王XX拿着洋X把打一个光头小伙(张X某),他俩把洋X把都打断了。他捡起一个洋X把在那小伙肩膀打了一下。李XX拿着一把匕首站在马路上,他就把他的匕首夺下来,将匕首装进他姐的包里。他还看见韩XX在对面理发店里拿了一把菜刀。(14)同案人张X供述和辩解:李XX把他、王XX、韩XX、付XX、苟XX叫到眉县中XX院。在中XX院,一个穿绿上衣的小伙给李XX和王XX说:你们还跑到眉县撒野来了,紧接着说声打。三四个小伙就拿着洋X把从医院外面进来了打王XX。他们就跑。当时一个小伙拿XX把打付XX,付XX就夺下洋X把,准备打那个小伙时,那小伙跑了,付XX就追了出去。在医院门口,李XX和韩XX将对方一个小伙打倒在地上。后来对方一个光头跑到医院被李XX、王XX、付XX、韩XX他们围着打,他看见那光头小伙头被打破了。

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武X供述和辩解,2013年8月1日下午1点多,他和严X某在太酒宾馆吃饭,严X某接了一个电话说他姨夫被人打了,就拉上他一块到中XX院门口。在中XX院门口见到了杨X甲、侯XX、侯XX,侯XX就讲了他姨夫杨X某早上被打的过程,说派出所也去处理了这事,没想到下午对方从岐山叫来了十几个人,跟他们放不下这事。杨X甲说咱们也叫点人,严X某接了个电话走了。杨X甲就让武X叫人,武X即打电话给王X,陈X让叫几个人来中XX院。又打电话叫来马XX,并让侯XX开车去接王XX,并让王XX把洋X把带过来。接着王X开着一辆蓝色北斗星过来了,从车上下来张X某、王XX、杨X;陈X领着杨X、王X、张XX也来了。王X和杨X过去把侯XX车后备箱的洋X把挪到北XX里。杨X和侯XX各拿了一条红好猫给每人发了一包。发完烟后侯XX先进了医院,过了一会,杨X甲、侯XX、张X某也进了医院。时间不大他们听到医院里面有人喊“杀人呢”,他们就从北XX里拿出洋X把进了医院,武X喊“打”。王XX用洋X把打一个胖大个,现场就乱了。打了一会,他们被对方的人打出了医院,一些洋X把也被对方抢了去,武X出医院朝西跑了。他回头看到张X某被打倒在医院门口,就从地上拾起一个洋X把冲到医院门口朝对方挥舞并喊张X某跟他走,然后又朝西跑到渭阳路中段,他看到王X和张X某都受了伤。武X让他们先到县医院看病,他去给他们要药费。在中XX院门口,见到侯XX说他哥侯XX也受伤了。然后把杨X甲叫了出来,武X向杨X甲要了一万元药费,后来王XX来问他说张X某还要看病,武X身上没钱,就向严X某借了二千元交给王XX。接着武X听说那天事闹大了,就跑到银川躲了起来。(2)被告人王XX供述和辩解:他与武X、张X某、王X、侯XX、王XX还有七八个不认识的小伙在眉县中XX院门口与一帮蔡家坡的小伙打架,他用洋X把在医院里面把对方一个穿白短袖的胖小伙打了两下,又追着他打到医院门口,在门口他用洋X把在他头上打了两下。他看对方人多,就提前离开了。打架是武X佳叫他去的,当时侯XX开着严X某的马自达车来新庄魏建国的民俗村接他,侯XX问洋X把呢,他就把他领到农家乐大厅南边一个房子,他俩挑了七八个放到了车上。放洋X把地方也是武X给他说的。他和侯XX在转盘处碰见王X开着蓝色北斗星,侯XX给车内的王XX说:过。在美佳宾馆西边一个女的给了侯XX两条红好猫,在渭阳路背后,碰见武X。他们开车来到中XX院门口,他看见王X、王XX、张X某都来了。武X给了他一包烟。后来武X喊拿上家具往进走,他们就拿XX把进去打人了。(3)被告人杨X供述和辩解:佘XX叫他、王X、张X甲去中XX院帮忙。在眉县中XX院门口,王X打开北斗星车后备箱,他们从后备箱取出洋X把后就往中XX院里面走。武X在后面吆喝:往里面走,说不好就打。他们几个人先是围着一个高个子胖男子(李XX)打。王X被一个女的(李XX)抱住,两个小伙在王X身上乱打,然后一个小伙拿刀子在王X身上乱戳。后来打王X的那两个小伙就追着打他,他们朝渭阳路跑了。(4)被告人马XX供述和辩解:当时武X把他叫到眉县中XX院门口,杨X和两个小伙(王X、张X甲)也从医院西边走了过来。后来武X喊:从车上拿上家具往进走。他们就从蓝色北斗星面包车后备箱取出洋X把,进了中XX院。对方一个背着斜挎包的胖小伙(李XX)和他们这边个子较低的胖子(杨X甲)互骂,后来对方用拳头打了他们这边个子低的胖子。他们后面有人喊声:打。他们这边先进去的四五个人就围着那个胖小伙打。他站在医院门口没进去,那个胖小伙的头被他们的人打破了。后来他听见有人喊:撤。他们就跑到了渭阳路上。停了一会儿,王X和武X就说:走走,把洋X把拿上把他们全部打倒。然后武X组织他们又去了。(5)被告人侯XX供述和辩解:杨X甲给他说他姨夫被人打了,叫他叫点人过去。他就将侯XX、程X、张X叫上。他们在对方家门口发生冲突后,被劝开了。下午严X某、武X佳和杨X甲商量叫人打架的事。武X让他去他的烟酒店拿了一条烟。他取烟回来后,看见十多个小伙在中XX院门口站着。杨X甲让武X把烟给发上,严X某这时已经走了。后来他们这边十多个小伙拿上洋X把就进到眉县中XX院打对方。他看见王X(王XX)一棒就打到对方一个高个子的脊背,其他人也上来打,一下子就乱了。对方还有一个人拿着刀(李XX),他后来跟着张X、杨X甲跑到渭阳路北XX。后来武X让杨X甲掏钱给光头看病呢,杨X甲就让侯XX先垫上给了光头2000元。他去只是给杨X甲帮忙,打架时候他、侯XX、杨X甲、张X手里没有拿东西。侯XX没有叫人,也没有打人,就是帮武X接了一个人(王XX)。(6)被告人李XX供述和辩解:李XX说有事叫他、韩XX、李XX、王XX、付XX、琪X去眉县,到眉县中XX院后他们帮忙给他姐做检查,过了一会,医院来了一伙人,和李XX说了几句话就开始打起来了,他就赶紧跑到二楼了,他看见李XX把穿军绿色短袖的小伙打了一棍,王XX在医院大门外面的路中间站着,头上流着血。过了一会他下楼。他看见两边都有人受伤。他们已经打完了,他就跑到中XX院门口捡起一个洋X把,朝西追对方的小伙,追了一截没有追上,就把洋X把扔在了门口。他回岐山后听他们说付XX把对方一个小伙推倒后抢过洋X把把那小伙打了一棍。韩XX说他把菜刀扔出去还是没砍上,李XX说他在一个人(王X)肩膀上用刀戳了一下。李XX较胖穿白色短袖,胸前有圆形图案,后背是黑色花纹,韩XX较胖,穿白色短袖,后背有花纹;王XX较胖,穿深灰色短袖,上半身有横条纹,付XX较胖,穿深色格子衬衫;李XX穿棕红色短袖,胸前有五角星。他当天穿黑色短袖,胸前有一些白色或黑色方块。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X、王XX、杨X、马XX、侯XX、李XX积极参与斗殴,且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参与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武X、王XX、杨X、马XX、侯XX、李XX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武X、王XX、杨X、马XX、侯XX、李XX应依法减轻处罚。对武X、侯XX、李XX辩护律师认为三人构成从犯的观点可予采信,对侯XX辩护律师辩解侯XX构成坦白的观点不予采信。被告人武X有违法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武X、王XX、杨X、马XX、侯XX、李XX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侯XX、李XX可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

被告人王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已扣除2013年刑拘24天)。]

被告人杨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已扣除2013年刑拘31天)。]

被告人马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已扣除2013年刑拘12天)。]

被告人侯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王澜飞

审 判 员  李 洁

人民陪审员  李炳乾

书 记 员  马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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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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