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男,汉族,1981年8月14日出生,住安*省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安*xx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安*xx律师*务所实习*师。
被告:王X,男,汉族,1986年5月9日出生,住安*省太和*,现住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XX公*,
负责人:石xx。
被告:中国XX公*,
负责人:魏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公**工,特别*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公**工,特别*权。
原告王X与被告王X、合肥XX公*(以下简*“XX公*”)、中国XX公*(以下简*“太平XX公*”)机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刘XX,被告王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太平XX公**托诉讼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席*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王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令上述被告支*给原告医疗费35371.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营养*4500元、误工费20325.6元、护理费6099.3元、交通*800元(法*酌定)、鉴定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75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财产损失2197.6元;上述共计153024.41元。因被告王X承担同等责任,分责后*除被告太平XX公**经**的10000元,故原告现可主张*赔偿金*为130614.65元;2.判令被告太平XX公**其承保的交强*及第三者商*责任*限额内对原告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且在交强*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本案的诉讼费*上述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3日16时23分,原告王X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肥西县206国*由南向*行驶至1144KM+100M处时,撞上被告王X停放在路**车*号为皖A×××××轻型自卸货车*部,造成*告王X受伤,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损的道路*通*故。该事故经**省肥西县公**交通*察大队出具的《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X和*告王X分别*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王X的伤情经**明*司**定所鉴定,其因交通*故致伤,遗有*部条状疤痕形成(累计*度达10cm以上),构成*级伤残;其伤后*工期以120日,护理期以45日,营养*以90日为宜。另查*,该肇事车*实际为被告王X所有,挂靠在被告XX公**下,且该车*被告太平XX公**投保了交强*、商*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请求法*判如所请。
被告王X当庭辩称:1.对于*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异议,我方*保了交强*和**险,由保险公**保险限额内优先偿付;2.对于*告部分诉请存在异议,关**工费**按照上一年*平*工资计*,我方*算的工资是每月5611.6元,原告实际误工期是97天,且误工期因病假,单*发放工资应*扣除。对于*理费,该事故发生在2019年11月,应*按照2018年**居*服务、修理和*他服务标准45070元/年**其护理费,应*为123.48元*以45天,数额为5556.6元,原告诉请交通**票据支*,且住院仅17天,请法*依法*定。精神抚慰金*请过高,财产损失虽有*据,但认为维修费*格虚高,且未提供购置发票及使用年*等证据予以佐证。请法*依法*定并依法*决。
XX公**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太平XX公**庭辩称:1.对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任*异议;2.案涉车*在我司*保了交强*和**险50万*,含不计*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请求法*核实驾驶员的驾驶证、从*资格证、行驶证及货运资格证,若上述证件真实合法**,我司*担原告的相**偿;3.对于*起事故案涉车*处于*放状态,原告驾车*尾,导致受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原告的过错导致,商*险内承担不超过50%的赔偿责任,另外,王X驾驶车*违反《道路*通***》第48条第1款,存在超载超高*为,根据商*险保险合同,违反了安**载规定,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4.住院发票中护理费458元*于*复计*,原告实际误工期97天,原告车*我司*损400元;5.诉讼费、鉴定费*司*承担。
根据当事人的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3日16时23分,原告王X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肥西县206国*由南向*行驶至1144KM+100M处时,撞上被告王X停放在路**车*号为皖A×××××轻型自卸货车*部,造成*告王X受伤,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损的道路*通*故。该事故经*西县公**交通*察大队出具的《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X和*告王X分别*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被告王X为皖A×××××轻型自卸货车*际车*,该车*靠在XX公**下营运。该车*太平XX公**保交强*和**三者险50万*,含不计*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安*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7天,产生医疗费37371.91元(含住院护理费458元)。被告太平XX公**付医疗费10000元。
2020年6月16日,安*明*司**定中心受原告王X委托对原告伤情出具《司**定意见书》,鉴定结论:1.被鉴定人王X因道路*通*故致伤,遗有*部条状疤痕形成(累计*度超过250px以上),构成*级伤残;2.评定被鉴定人王X的伤后*工期为120日、护理期45日、营养*为90日。该鉴定产生鉴定费1800元。
原告提供了电动车*修发票两张*施*费*票一张,证明*财产损失。
上述查**实,由原告方*供的《道路*通*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行驶证复印*、肇事车*保单*印*两份、病历、出院小结、疾病诊断书、医疗费*据、费*明*、《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误工证明、银行流水、社保证明、修车**票、施*费*票等,被告太平XX公**供的商*险条款、原告电动车*片、估损清单*双**审陈*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公*的生命健康**法*保护,原告王X、被告王X均违反《中华*民共和**路*通***》的相**定,酿成*故致原告受伤,所造成*损失,双***各自责任*例承担责任。本案《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X和*告王X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可。本案中王X作为非机动车*方*担40%责任;王X作为机动车*方*担60%责任。肇事车*向*告太平XX公**保了交强*及商*第三者责任*50万**不计*赔,保险公***在交强*范*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责任*额的按照上述责任*例在商*险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告太平XX公**出的被告王X违反了《中华*民共和**路*通***》第48条第1款规定,存在超载超高*为,根据商*险保险合同,违反了安**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的意见,由于*平XX公**能*出证据证明*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行了提示、说明*务,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告诉求医疗费35371.9元*含有*458元*理费,护理费*告已要求在护理期内按照上一年*安*省居*服务、修理和*他服务行业工资标准(135.54元/天)主张,该主张*未无不妥,但医疗票据中的458元*理费*应*复主张,应**除。
关**工费,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事故发生前12个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的工资流水*况(平*6024.81元/月)及原告《误工证明》确定的误工期(99天),扣除误工期间原告实发工资5067.04元(1189.08元+2048.01元+1829.95元),确定原告误工费*14814.83元(6024.81元/月÷30天*99天-5067.04元)。
关**通*,本院根据原告就医次数、就医地点及案件实际情况,酌定为500元。鉴定费1800元*于*告主张***要支*,被告太平XX公***分责后*商*三者险责任*额内承担。
关**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伤残等级,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为5000元。
关**告诉求的电动车*修费1765元*诉讼请求,由于*案《交通*故认定书》中未载明*告电动车*际损失情况,被告太平XX公**交的电动车*坏照片无法*晰显示电动车*际损失情况,原告仅提供维修发票,未提供维修清单*以证明,该维修费*,本院酌定为1000元。施*费432.6元,本院予以支*。
根据相**法*规定,对原告王X的各项*失核定如下: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的收款凭证,确定为34913.91元(35371.91元-458元);二、住院伙食补助,确定为850元(50元*17天);三、营养*,确定为4500元(50元*90天);四、误工费,确定为14814.83元(6024.81元/月÷30天*99天-5067.04元);五、护理费,确定为6099.3元(135.54元*45天);六、交通*,酌定为500元;七、鉴定费,确定为1800元;八、伤残赔偿金,确定为75080元(37540元*20年*10%);九、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十、财产损失,酌定为1432.6元(1000元+432.6元);以上共计144990.64元。
上述1-10项,原告因此次交通*故所受损失合计*民币144990.64元。医疗费*赔偿部分共计40263.9元,分责后,保险公***赔28158.34元(10000元*强*限额+<商*险>30263.9元*60%);死亡伤残赔偿部分,保险公**交强*限额内理赔101494.13元;财产损失部分,保险公**交强*限额内理赔1432.6元;鉴定费1800元,分责后,保险公**商*险范*内理赔1080元(1800元*60%)。扣除太平XX公**经**原告的10000元*,被告太平XX公***交强*范*内赔付102926.73元(10000元+101494.13元+1432.6元-10000元),在商*险范*内赔付19238.34元(30263.9元*60%+1800元*60%)。
综上,《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十六条,《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七十六条,《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七条,《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通*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X102926.73元;
二、被告中国XX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X19238.34元;
三、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王X承担22元,由被告中国XX公**担380元,由被告王X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张x
二〇二〇年*一月四日
其他交通事故责任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