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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房产分割,男方首付,按婚前协议维护了女方50%的房产利益。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09民初24877号

原告:LXX,女,19xx年11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139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论代理人:王铭,上海XX律师。

被告:WXX,男,19xx年x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LXX与被告W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L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王铭律师,被告W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LXX向本院提出诉论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分割夫妻共有的上海市XX房屋,取得50%房屋折价款: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7月21日通过相亲相识,2016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牌气暴躁,为家庭琐事对原告恶言恶语。在准备婚礼时,原告发现被告与几个异性发有暧昧的微信。被告对原告的询问回进,原告也曾口头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感觉被骗。后原告生病期间,被告继续与其他异性有暧昧短信,导致原告2018年初小产,并于2018年3月与被告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上海市XX房屋系被告婚前购买,双方婚前签订协议,约定婚后原、被告各占50%份额,房屋贷款本息及被告婚前婚后债务系被告个人债务,由被告偿还,婚后该房产权变更为原、被告各占50%产权份额。原告要求分得房屋评估价的50%房屋折价款,贷款本息由被告偿还。被告主张的120万是借款系被告婚前个人债务,不同意共同,且120万元未用于购房,被告出售原有房屋购买该房,无需借款,被告目前没有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故该债务应由被告自行归还。20万装修款残值无法证明婚前婚后,且已经赠与给了原告。产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的,应按约定比例。被告婚内出轨和乱吃药,导致原告生病、流产,作为过错方,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万。不同意给付被告1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原告处没有被告要求返回的首饰等财物。

原告提供证据:1、身份证;2、结婚证;3、邮件往来、微信记录截屏、照片;4、协议两份;5、房屋产权信息;6、房屋评估报告;7、流产证明;8、医院就医材料;9、车票;10、房租和水电费明细;11、谈话笔录;12、一审判决书:13、上诉状及二审判决书;14、第一次离婚时提出的诉讼请求。

WXX辩称:被告本意是不同意离婚的,不相信原告是借婚姻敛财,也希望原告冷静下来。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确是为了钱XX结婚离婚。婚姻没有感情基础,没有存在意义,现被告同意离婚。

原告在登记结婚前一天要求被告在婚前协议上签名,否则不结婚,被告才签了协议原告在变更产权登记前写有承诺书:承诺与被告结婚生育双方的孩子。被告才申请变更被告婚前房屋登记为原、被告各占50%,但房屋变更登记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双方共同生育孩子的承诺是变更产权登记的附加条件。现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育孩子,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时间短暂,变更登记后共同生活不到两个月就分居了。原告自己有房产和稳定的工作,而对于被告来说是该房系重大财产和居住保障,如按产权登记分割,对被告显失公平,被告的居住状况和生活条件显著下降。且被告儿子也是共同居住人。为购房原告向XX借款120万,房屋本来是婚前财产,现在约定为共同财产,故买房的债务应当作为共同债务。现同意现市场价扣除剩余房贷本息、购房借款120万元及装修款20万元后,剩余价值被告给付原告10%折价款。被告未与异性有暧昧关系,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原告在起诉离婚期间,原告向法院纪检捏造事实,恶意中伤被告,被告要求原告给付精神损害赔偿100万元。原告拿走结婚对戒一对及金项链(戒指和项链价值10万元)、婚纱照一套、行李箱两个、价值一万的摄录一体机要求原告返回。

对借款120万元用于购房的情况:2014年8月10日买房时向XX借款20万元并转账支付房款。后因XX在国外,先向被告哥嫂借款65万元左右支付房款,2014年11月1日向XX借款100万,其中65万元归还向被告哥嫂借款,余款用于支付契税61.650元及剩余房款。7月15日谈话称余款用于支付税款及装修。

被告提供证据:原告书写承诺书:房屋变更登记的申请、判决书、银行账单明细及凭单、贷款账单;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二审终审民事判决书:银行明细、业务凭证、回单;税费签购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7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原告流产及原告怀疑被告与其他异性有暧昧关系产生矛盾,2018年3月原告离家居住至今。2018年5月原告曾起诉离婚未果,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支持诉请。

另查明:2014年8月19日被告签订上海市XX房屋《房地产买卖合同》,房价410万元,产权登记人为被告。2017年11月22日被告申请变更该房产权登记,12月8日不动产权证书变更为原、被告按份共有,各享有1/2产权份额。至2021年5月该房剩余贷款本金1,758,462.89元,每月归还本金9,772.50元。

2017年3月29日原、被告签订《婚前协议》,约定:....领结婚证以后,因男方比女方大20岁,男方自愿将目前位于上海市XX的房产,加上女方LXX的名字,并在房产证上改为约定各占房产、50%的份额,如今后此房产有置换,也各占50%的资产,如不遵守此条,女方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5、男方要承担婚后房贷及家庭日常开销和孩子教育、生病等大额开销。6、男方婚前及婚后包括XX的房子即(XX路850弄5号xx室)的房产的贷款及其他债务都属于男方个人债务。2017年10月1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1、夫妻曾约定,结婚后WXX愿意将其名下XX5号楼xx室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上妻子LXX的名字。因此房有商业贷款,为了加名字,需先进行房贷协议变更,房贷协议公证和变更中及变更后,虹口区XX路850弄XX5号楼xx室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房比例夫妻各占50%。2、LXX的婚前财产和房屋不用来为XX5号楼xx室房产还房贷,房贷为WXX一人偿还。2018年9月案外人XX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WXX归还购房借款20万元、100万元,青浦法院依法追加LXX为第三人,于2019年3月25日分别作出(2018)沪0118民初XX号、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W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XX借款20万元、100万元。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城市房XX对上海市XX评估,估价结果,市场价值为1.062万元,其中包含室内固定装修及部分不易移动设施、设备限值20万元。原告对评估报告无异议。被告认为报告应该是没有考虑后续政策风险变化的影响,现后续政策对房价影响较大,结论与被告了解的相差30%-40%。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不久产生矛盾双方分居,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未获准许后,双方关系未改善,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依法予以准许。系争房屋系原告婚前购买,在原、被告婚前、婚后双方协议中,约定双方在系争房屋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且经被告申请已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对婚前协议中除第一条款外其他内容的质疑,但不能否定双方对房屋产权变更的履行,被告主张该房是在特定条件下赠与原告,但其提供的证据并未能在证该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房屋应为双方享有各半产权份额。原、被告协议虽约定被告婚前、婚后房贷和其他债务均系原告个人债务,但系争房屋经评估的市场价格并非房屋实际价值,其中包含银行贷款部分,故双方对房屋分割应按实际价值予以分割,即扣除剩余房屋贷款后予以分割。关于系争房屋内现值20万元的室内固定装修及部分不易移动设施、设备部分,被告现无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系其婚前财产,故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该部分价值不应在房屋价值中扣除。至于被告称为购买房屋向他人借款并经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予以确认,要求在总房价中扣除,但该债务根据双方约定应为被告个人债务,由被告自行偿还。关于本案系争房屋的估价结论,本院委托的上海城市房XX系有资质的估价公司,而被告对系争房屋评估结论的质疑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依法采纳该评估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LXX与被告WXX离婚;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上海市XX房屋归被告WXX所有,该房剩余贷款由WXX负责偿还,WXX给付LXX房屋折价款444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付清,离婚后,原、被告各自自行解决居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本案房屋评估费25,58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晓茜

人民陪审员储国君

人民陪审员金玉燕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O二一年八月一十六日

书记员张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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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标      的:1062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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