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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侵权赔偿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5民初18056号

原告:逯X,女,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北京XX律师。

被告:倪XX,女,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被告:北京XX公*,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代表人:刘X,董*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女,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京XX公*,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代表人:刘X,董*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女,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逯X(以下简*原告)与被告倪XX(以下分称姓名,一并提起时*三被告)、被告北京XX公*(以下分称XX公*,一并提起时*三被告)、被告北京XX公*(以下分称XXX公*,一并提起时*三被告)生命权、健康*、身体权*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XX公**XXX公**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了诉讼,倪XX经*院合法*唤未到庭参加2018年4月13日的庭审,本院依法*席*理。本案现已审理终*。原告向*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赔偿原告医疗费4570.42元、误工费1609.23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事实和*由:2017年7月2日,原告到朋友崔X租住的位于*京市朝阳*甘*园南XX房*(以下简*涉案房*)居*,该房*系崔X于2017年6月25日通*XXX公**XX公**承租,由于*出租屋的热水*管*在出租前进行过违规改装,即热水*管*直接穿过原告住的卧室,且穿过卧室的管*部分有*缝,因此只要使用热水*,一氧化碳就会从*隙处大量泄露。三被告在未将燃气管*泄漏事宜告知崔X的情况*,将房*出租给崔X,崔X在搬进房*便去外地出差。2017年7月3日凌*,原告所住房*因该热水*管*漏气,导致原告一氧化碳中毒,出现了剧烈呕吐情况,住在隔壁房*杨XX发现后,立马*打了北京120急救电话,将原告送往了北京市红*字会急诊抢救中心,经*抢救,原告脱离了生命危*,支*了相**疗费,为此,原告身体和*神都*受了不同程*的不良影响,原告未能*常*班,在家*息一周。正是由于*为出租方*倪XX、XX公***介方*XXX公**出租房*的安**未尽最低限度的审查*务,房*本身存在重大安**患,严*不符*出租条件,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故提起本次诉讼。倪XX于2018年3月27日到庭辩称,我是涉案房*的房*,我与XX公**订了《北京市房*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以下简*委托代理合同),由XX公**责对外出租涉案房*,我只对与我签订合同的相*方*责。热水*是2012年*买的万**燃气热水*,没有*过使用年*,管*是厂家*配的铝管,热水*厂家**人员帮我走的管*,安*的时*也检测过,没有***题。燃气热水*通*管*从**排出屋外,涉案楼栋同户型的房*均采用此种排气方*。与阳*相**是一个客厅,在委托XX公**租前,我曾*托其他中介机构对外出租,该中介机构把客厅打了隔断,改成*卧室,XXX公**查*没问题,就保留了现状,没有*除隔断。事发后*介公**我说原告出事了,提醒我更换热水*,于*我更换了热水*和*气管*。原告一氧化碳中毒可能*通*不畅导致的。XX公**XXX公**同辩称:XX公**涉案房*的租赁代理机构,XXX公**居*方,倪XX和*X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我公**统里面记载涉案房*是一个三居*,燃气热水*是房*提供的,我公**有*动过热水*,也没有*过隔断。事发前燃气热水*的管*是铝管,事发后*房*改为了钢管,同时*热水*进行了更换。原告不是涉案房*的承租人,承租人崔X同时*请原告、逯X和*XX在相*时*段**涉案房*,不排除崔X将房*转租给原告的情况,我方*为应*由崔X或者倪XX承担赔偿责任,我公**没有*错,也没有*权*为。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根据当事人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涉案房*的房*为倪XX。2016年6月9日,倪XX(委托人、甲方)与XX公*(租赁代理机构、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甲方*涉案房*委托乙方*行出租代理及管*,委托管*事项**代甲方*管**并寻找承租人,代甲方*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代甲方*取、催收和*管**、代甲方*理按本合同约定应*甲方*担的维修项*等。房*为三居*,甲方*权*方*租用于**,居*人数不得多于6人,甲方*意乙方*整分皆可的形式出租该房*,委托出租价格为6700元/月,甲方*担房*主体结构、主上下水*、主燃气管*、供暖设备、防水*维修责任*甲方*有*家*家*等因自然老化或无维修价值导致的更换,甲方*承担除此之外的维修责任。乙方*担维修的责任*负责维修的项*详见附件二维修项*明*表。附件三为安**患告知书,记载“如您的房*存在安**患(包*但不限于**间、厨房*水*或管*损坏导致漏水、漏燃气、爆炸;供暖设施*化或自行改动供暖设施*致漏水、爆炸)而给该房*承租人及相*业主造成***失时,您应*极履行维修义务并与受损方*商、解*。”2017年6月25日,崔X(承租人、乙方)、XXX公*(居*人、丙方)以及作为出租人、甲方*XX的租赁代理机构XX公**同签订《北京市房*租赁合同》,约定崔X承租涉案房*,租赁用途为居*,居*人数为6人,最多不超过7人,租赁期限自2017年6月25日至2018年6月24日,租金*月6500元。丙方**认真负责地为甲乙双**立房*租赁合同提供机会或媒介服务,如实报告有**立房*租赁合同的事项,并协助甲乙双**理物业交验。甲方**证出租房*的建筑结构和*备设施**建筑、消防、治安、卫*等方*的安**件,不得危*人身安*。租赁期内,甲乙双***同保障该房*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于*用和***状态,对于*房*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自然老化或非人为使用而导致的维修,乙方**时*知甲方*修,甲方**接到乙方**后*7日内进行维修。2017年7月3日凌*,原告因涉案房*内燃气热水*排烟管*漏气而头晕呕吐,后*同住人员杨XX拨打120送往北京市红*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救治,经*断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原告自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4日在该院住院治疗,现病史*载“患者于2017年7月2日15:00左*无明*诱因出现头晕、呕吐,未予重视,于23:00左*患者自觉头晕加重、大汗,且同室人员有**症状,屋内有*气热水*排烟管*通*。”出院医嘱为“继续高*氧治疗,休息壹周,不适随诊,住院期间陪护壹人。原告自行支*医疗费4445.42元。2017年8月28日,北京XX公**具《证明》,记载“我公**用原告为我公**工,要求其于2017年7月3日入职,其实际入职日期为2017年7月12日,原告向*公**明*晚入职的理由为2017年7月2日晚,其住房*生煤气泄漏事故,导致其住院治疗。原告被我公**用的职位为财务部档案管*员,月薪为人民币五仟元*,原告在我公**入职七个工作日,相**工资为1660.67元(5000元/21天*7天)。”另查,涉案房*原为两居*,倪XX在委托XX公**理出租前,将客厅打隔断改成*居*,隔出的卧室与阳*相*,燃气热水*的废气通*阳*的铝制管*排出室外,事发时,原告居*于*卧室,事发后,倪XX更换了燃气热水*,并将铝制波纹排烟管*换为不锈钢排烟管。庭审中,原告申*证人崔X出庭作证,崔X到庭陈*:“原告是我表妹,逯X和*X是朋友,杨XX是我此前工作单*的上司。事发时,我在深圳出差。因原告收入较低且租的房*到期了,所以到涉案房*居*几天,逯X是逯X带过来的。我听杨XX说了当时*事发情况,原告入住第一天就发生了事故,半夜一个人晕倒在楼道里,另一个人在呕吐,杨XX听到了声音,于*拨打了120。事发时*水*的牌子是万**,热水*因为20多年*有*换,经*卧室的燃气排烟管*破裂,一氧化碳没有*到室外,在室内循环,所以导致原告一氧化碳中毒。事发后,我跟XXX公**系过,XXX公**直推诿,认为和*公**关*。”三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应*承担侵权*任。本案中,倪XX作为房*所有**,将涉案房*客厅打隔断改成*室后*租,燃气热水*排烟管*经*与该卧室相**阳*排出室外,致使房*存有**人身安**隐患,且其与XX公**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其承担家*电器配件老化导致的维修和*换,故倪XX对于*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XX公**XXX公**为专业的租赁代理机构及居*方,未能*隔断房*及家*电器是否符*房*安**用标准进行有*的监督*查**正,未尽到管*职责,故对于*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本院按照三被告的过错程*、原因力大小、因果关*等因素确定责任*例。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的各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住宿*、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关**告的各项*求事项,关**疗费,原告的主张****,且与本次事故具有**性,本院予以支*,具体数额本院根据票据金*予以确定。关**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和*入状况*定,原告因事故受伤确会影响其通*劳*获得收入,且有*院出具的医嘱及公**具的证明*以佐证,本院对此予以支*。关**神损害抚慰金,于**据,本院不予支*。三被告在其责任**内承担上述各项*赔偿责任。倪XX经*院依法*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本院依法*席*决。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倪X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赔偿原告逯X医疗费*千一百一十一元*角、误工费*千一百六十二元*角七分;二、被告北京XX公*、北京XX公***判决生效后*日内赔偿原告逯X医疗费*千三百三十三元*角二分、误工费*百九十八元*角;三、驳回原告逯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倪XX负担35元(于*判决生效后*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XX公*、北京XX公**担15元(于*判决生效后*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肖XX

人民陪审员:张XX

人民陪审员:杜*霞

二O一八年*月二十日

法 官:助 理   梁 远

书  记  员: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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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9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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