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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XX民事调解书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XX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XX

    民事调解书

    (2021)赣0191民初1439号

    原告(反诉被告):XX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北大道200号高XX1栋2单元0301室(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1352366W。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X,X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X,XXXX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XX某XXXX公司,住所地:XX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77848547。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腾飞,XX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XX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XX某XXXX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XX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XX某XXXX公司向其支付代理费1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代理费14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全部代理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4月15日为2260.81元);2.XX某XXXX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6日,XX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XX某XXXX公司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约定由XX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为XX某XXXX公司办理城市道路XX明专业承包三级升二级资质申报业务,代理费用20万元,XX某XXXX公司分3次付清全部款项。合同签订后,经XX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代为申报后XX某XXXX公司已于2020年11月6日取得城市道路XX明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但XX某XXXX公司仅支付代理费6万元,尚欠代理费14万元未支付经多次催要未果后,XX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组织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XX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XX某XXXX公司共同确认,XX某XXXX公司欠XX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费14万元。

    如XX某XXXX公司按第二条的约定按期支付代理费共计8万元,则XX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同意免去6万元的支付义务。

    如XX某XXXX公司未按第二条的约定按期支付代理费共计8万元,则XX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可按第三条的约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XX某XXXX公司向XX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8万元,于2021年10月8日之前支付4万元,于2021年11月8日之前支付4万元,共计8万元。

    三、如XX某XXXX公司未按第二条的约定按期支付代理费共计8万元,XX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可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以代理费14万元为总数减去已支付的款项并要求XX某XXXX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代理费14万元减去已支付的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付清全部代理费之日止)。

    四、XX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XX某XXXX公司放弃反诉请求,双方共同确认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五、本诉案件受理费1573元由XX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XX某XXXX公司负担。

    如XX创XXXX公司未按第二条约定支付支付代理费共计8万元,案件受理费1573元由XX某XX明信息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孟XX

    2021年9月1日

    法官助理符X

    书记员罗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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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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