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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XX公司与成都市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113民初2635号

原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XX。

法定代表人:陆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东路213-215号1单XX。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XX,四川XX律师。

原告成都XX公司(以下简称华展XX)与被告成都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展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展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咨询费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关于深业泰然成都怡湖玫瑰苑1期11#、13-16#及地下室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28,000元,原告按约提供了相关技术服务工作,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原告技术咨询费14,000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无果。

被告XX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第二期50%付款时间是项目固废、噪声验收通过环保局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因被告未收到环保局关于该项约定的最终报告结果,没有达到第二期50%付款条件,故未支付第二期50%的费用14000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18年11月28日签订《成都XX公司监测技术服务合同书》,项目名称:深业泰然成都怡湖玫瑰苑1期(11#、13-16#及地下室)项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第三条(一)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技术服务费,总金额为28,000元……(二)支付方式……2)第二期付50%:人民币14,000元;支付时间:项目固废、噪声验收通过环保局验收后15个工作日……。

2018年12月20日,成都市青白江区环境保护局出具青环验(2018)75号房地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现场检查记录,项目名称:成都市XX公司深业泰然·成都怡湖玫瑰苑1期11#、13-16#及地下室,结论:经现场检查,该项目主体工程已落实环评及批复要求,污染物监测达标后,建议进入并联程序。庭审中,被告自认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已完工并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有双方身份信息、《成都XX公司监测技术服务合同书》、房地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现场检查记录及原、被告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成都XX公司监测技术服务合同书》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已按约为被告提供了技术服务,且被告自认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已完工并投入使用,故被告理应按约支付原告相关技术服务费用。

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技术咨询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XX公司技术咨询费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成都市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云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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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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