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鲁1423民初596号
原告∶刘XX,女,2004年4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渤海路街道XX。
法定监护人∶李X,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渤海路街道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旭,山东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XX,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庆云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2015年1月至2021年2月的抚养费共计222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每个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2021年3月至独立生活之日止的抚养费;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3年原告母亲李X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双方同居生活。2004年4月13日,刘XX出生。之后李X与被告分居,刘XX跟随李X生活。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XX支付原告刘XX2017年1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40000元,于2021年10月25日之前交付原告20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交付原告20000元。假如被告任何一次逾期,原告可就40000元抚养费一次性申请执行,被告需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315元,由原告母亲李X负担,保全费1630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XX
书记员尹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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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4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庆云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