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鲁0104民初3944号
原告∶中国XX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XX。
负责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蒋XX,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旭,山东XX律师。原告中国XX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蒋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se
中国XX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322,585.77元,其中本金275,061.38元,利息0元,费用47,524.39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03月21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前期律师费、风险代理费等)。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2XXXX20221380的通宝分期白金信用卡。被告取得上述信用卡后,进行了透支消费,但是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截至2021年03月21日,被告应还款金额合计为322,585.77元,其中,其中本金275,061.38元,利息0元,费用47,524.39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清偿上述款项。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
一、被告蒋XX欠原告中国XX公司信用卡法院确认∶
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275061.38元,于2021年9月6日前偿还92000元,于2021年10月6日前偿还92000元,于2021年11月6日前还清余款91061.38元;
二.如果被告蒋XX按上述约定偿还欠款,则原告中国XX公司信用卡中心放弃本案其它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如果被告蒋XX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欠款,则原告中国XX公司有权立即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欠款,包括未到期部分,并有权要求被告蒋XX承担剩余欠款自2021年11月7日起按年利率15.3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手续费;
三.减半收的案件受理费3119元,由被告蒋XX承担;鉴于原告中国XX公司信用卡中心已经将该费用预交到法院,被告蒋XX于2021年11月7日前将该款直接偿还原告中国XX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XX
书记员何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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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