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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庭审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104民初5732号

原告∶张X,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北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旭,山东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济南槐荫大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XX,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XX。

原告张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张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旭,被告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请求判决婚生女孙X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1月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13年4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9月28日生育一女孙XX。因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即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生活发现双方脾气性格差异较大。另外,被告工作在外地,导致夫妻双方聚少离多,而在有限的相聚时间内双方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甚至在2016年8月,被告为生活中的一点小事对原告实施家暴,拳打脚踢,至此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并持续处于分居状态。婚姻期间,原告母亲出资10万元用于购房交纳首付款,该房产位于槐荫区XX,目前仍在分期还贷中。自女儿孙XX出生至今,大部分时间是由原告父母帮着抚养照顾,而被告对女儿从来不管不问。根据以上事实,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名存实亡,彻底破裂。在原告与被告协商离婚未果的情况下,无奈提起离婚,望判如所请。

被告孙XX辩称,不同意离婚。一、双方于2013年4月18日登记,10月26日举办婚礼,双方有足够的认知、辨别能力,有充足的时间了解彼此,婚姻基础存在,双方系理性结婚。男方自2010年至2018年期间,一直在外地工作,一般是两周回来一次,年假一般在20-25天,后因有孩子,辞职回济南创业,创业期间除加班外,再晚也会回家,因服务行业周末、节假日需要部分时间营业,要求女方帮忙均未果。结婚时,女方了解男方的工作及回家时间,被告认为,这不足以成为离婚的原因。二、女儿孙XX户口随男方,自女儿出生至2021年4月,除周末或节假日部分时间,女方和女儿均居住在发祥巷,孩子由男方父母及夫妻双方共同抚养。女方月子及保姆陪护时间均是在男方家,女儿疫苗及幼儿园入学均是在男方户籍地辖区,女儿幼儿园入学事宜均是男方办理,日常工作不忙时会接送孩子。结婚至今,双方婚姻和谐,虽有拌嘴但感情依旧存在,双方会有"我爱你"转账表达心意。2021年1月,女方生病住院,男方于医院陪护、送饭、接送出院。2021年2月,女方舅舅生病住院,双方还多次一同前往医院看望。三、婚后男方工资卡由女方保管,

直至2017年,因女方总忘偿还贷款,后交由男方保管。婚后,男方多次购买生活用品及礼品送给女方及女儿,为孩子和自己购买保险,受益人均为女方,除工资卡内款项及现金给予外,还向女方汇款多次。结婚至今,过年去女方亲属家拜年礼品均由男方提前购置,女方无需操心。2013年至今的车辆保养、维修、保险费用由男方独自承担。外出就餐、三方家庭外出旅游及双方外出游玩费用,由男方承担全部或部分。四、2016年,双方购置恒大御峰的房产,总房款112.3万元,首付48万元,首付分为男方父母出资15万元,女方父母出资10万元,男方借款25万元,贷款65万元,每月还款3450元,由男方每月偿还。2017年,购置储藏室5.2万余元,由男方独立承担,截至2021年,房产由男方独立承担约48万元。购置车位16万元,由男方父母借款购买。交房后的物业费、采暖费、车位费均由男方独自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X与被告孙XX于2013年4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9月28日生育一女孙XX。原告张X称双方自2019年2月起分居至今,被告孙XX称双方自2021年4月起分居至今,但双方均未就分居时间提供证据。现原告张X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张X与被告孙XX系自由恋爱,有较好的感情基础,虽然认识时间较短即登记结婚,但婚姻关系存续八年之久,并孕育一女,双方已建立起了较为稳固的夫妻感情。双方婚后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彼此并无根本性冲突,双方应从家庭稳固、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互相理解、互相包容。本院愿再给出一段时间,希望双方能用积极的态度加强沟通和交流,用理智和情感解决问题,使夫妻关系得以缓和。孙XX不同意离婚,更应在今后的生活中作出努力,承担起爱护妻女的家庭责任,营造融洽的家庭氛围。鉴于原告张X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故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X与被告孙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婉莹

书记员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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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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