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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出轨后生育一子,代理女方后为其争取十余万元的财产分割款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鲁0112民初8994号

原告∶彭X,女,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曲阜市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旭,山东XX律师。被告∶许X,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新泰市新汶办事处西岭路2号楼2单XX,现住历城区XX4-4-402,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山东XX律师。原告彭X与被告许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彭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彭X与许X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彭XX的抚养权归彭X所有;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及储藏室价值70万);4.本案诉讼费由许X承担。事实与理由∶彭X与许X因工作认识,于2018年9月28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21年5月8日彭X生育一子,取名彭XX。双方婚后购买了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45号富XX2单XX的房屋及储藏室,因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吵架,许X自2020年6月开始与彭X分居至今,期间双方基本不再联系对方,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性,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彭X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彭X和许X原系同事关系,2017年5月份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因琐事发生争吵,于2020年5月6日开始分居。彭X于2021年5月8日产下一子,取名彭XX。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X与被告许X自愿离婚;
    二、原告彭X之子彭XX由彭X抚养,抚养费由彭X自行承担;
    三、历城区花园路45号富XX2-901房产及2-117储藏室的所有权归被告许X,许X应于2021年10月4日前支付原告彭X房屋折价款12万元,若逾期未支付,则需支付违约金2万元。彭X应协助许X办理房屋过户或除名手续,相关税费由许X自行承担;
    四、因购买案涉房产所借许XX、许X的购房款,由被告许X自行承担,该房产项下的银行贷款由许X承担;
    五、被告许X不得再向原告彭X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六、除本调解协议第三、四项确定的债务和财产外,原告彭X与被告许X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负担,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七、原告彭X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彭X,开户行∶XXX,账号∶XXX9);八、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彭X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姬广锴

法官助理高雪

法官助理书记员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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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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