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刑事犯罪辩护

“一元购”涉及数额特别巨大赌资,开设赌场罪辩护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邱XX,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X族,住广东省潮州市XX。

    辩护人徐征,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邱XX、邱XX、邱XX开设赌场罪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据(2019)鲁0902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08月16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XX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支付罚金300万元、邱XX支付罚金260万元、邱XX支付罚金240万元,但三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动力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先后扣划被执行人邱XX银行存款53503.38元,扣划被执行人邱XX银行存款XXX.28元,扣划被执行人邱XX银行存款357102元。扣划被执行人邱XX、邱XX、邱XX三人开办的潮州XX公司名下涉案赃款608526.46元。以上合计执行到位罚金XXX.12元。

    本案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对三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手机、现金等财产进行了全部查封,本院(2019)鲁0902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冻结其他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本案立案执行后,未查询到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三被执行人仍在鲁中监狱服刑,目前没有履行支付罚金的能力。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其他刑事犯罪辩护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