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XX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婷,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XX。
原告上海XX公司诉被告上海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XX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执行。原告申请要求被告归还货款124,140.90元。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0年9月9日通过XX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无财产可供执行。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将其纳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管忠辉
审判员 刘XX
审判员 黄XX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XX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