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65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公*,住所地北京市朝阳*望京西XX-1506。
法*代表人:裴*镇,董*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红*,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住所地北京市通*区。
法*代表人:何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北京XX实习*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XX公*,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光华XX、1002、1003内16。
法*代表人:南XX,董*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XX,男,北京XX公***经*。
原审第三人:闫XX,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北京XX公**被上诉人XX公*、原审第三人北京XX公*、闫X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区人民法*(2020)京0112民初14843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成*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上诉人北京XX公***院提出撤诉申*,申*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XX公**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京XX公**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32元,减半收取1616元,由北京XX公**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裁定。
审 判 长 田 璐
审 判 员 刘 茵
审 判 员 李 淼
二〇二一年*月二十三日
法*助理 郭XX
书 记 员 崔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