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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债权转让纠纷上诉成功发回重审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起债权转让纠纷上诉成功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张X是否差欠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140000元的饲料款?若确实差欠,那么该合作社将其对被告张X享有的140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后,是否通知了被告张X?该140000元债务是否属于被告张X及被告陈某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被告张X是否差欠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140000元的饲料款的问题。虽原告未提供被告张X差欠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饲料款的直接证据,但从债权转让协议及被告张X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收条》看,可以认定被告张X差欠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140000元饲料款的事实;

    关于该合作社将其对被告张X享有的140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后,是否通知了被告张X问题。庭审中,被告表示此前从来不曾与原告发生过任何经济往来,但又认可《借条》、《收条》确系自己向原告出具。从这一点上,可以认定债权转让后,被告张X是知晓并认可的;

    关于该140000元债务是否属于被告张X及被告陈某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经查,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收条》仅有被告张X签字,并无被告陈某签字,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二被告用于共同生产生活。对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被告张X辩称,其与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结清,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对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曾某欠款140000元、利息自2015年5月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利随本清。

    二审上诉代理意见

    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被上诉人出示的证据《债权转让协议》,未附任何张X签字确认的结算单附件,仅凭该《债权转让协议》无法证明张X差欠了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14万元的事实。

    其次:被上诉人出示的证据《债权转让协议》第二条写明:债权协议签订后转让方直接通知债务人直接向受让人出具欠条。但本案中被上诉人出具的是借条和收条,明显与该内容不符,意思表达完全不一致。

    再次:张X二审出示的证据2011年12月30日《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进账单》上所载:贷款人张X,收款人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贷款金额30万元整,备注用于生猪饲料。该证据能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除被上诉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协议》外,张X与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是有资金往来有结算的,被上诉人始终未提供张X与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结算后的签字认可尚欠14万事实的证据,无法证明债权转让的合法性、真实性。

    第二、张X与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采取的是先款后货合作模式,并将育肥猪卖给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抵减饲料款。恰好与一审上诉人多次答辩与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账务已两清的事实。

    综上,本案被上诉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债权的真实合法性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债权转让成立,明显证据不足。加之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条和收条,均系未真实发生的借款。故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法院(2019)川1528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56元予以退回。

    结语

    本案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调阅了一审双方证据材料,通过分析认为,一审原告证据不足,证据间存在相互矛盾。债权转让的前提是要有合法存在的债权,其次才是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时,首先转让人应和债务人进行结算,明确债务金额并经债务人确认。其次,债务转让人和受让人应签债权转让协议,最好让债务人在该协议上签字,以达到明确告知债权已转让的明示义务。

    (2019)川15民终2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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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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